中學安全責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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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長的責任

中學安全責任細則

1、根據《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校長是中國小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組織的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後果負法定責任。

(1)依法保護師生在參加校外集體活動時的人身與財產安全。

(2)在發生校外集體活動安全事故後,代表學校及受害師生依法向有關責任單位追索民事賠償,以維護學校及師生正當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3)如校長自己對校外集體活動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罰。

2、校長對校外集體活動中的行政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1)對學校校外集體活動的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最主要的領導責任。

(2)在一旦發生校外集體活動安全事故時,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校長沒有直接參與校外集體活動時除外)。

(3)對事故的善後處理負有主要責任。

(4)當事故主要是由學校各方面的原因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一般主要是指民事責任)。

(5)在事故中校長本人有失職甚至瀆職行為時,還要由其個人負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3、校長對校外集體活動的具體行政責任主要包括。

(1)在平時有意識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師生進行有關校外集體活動的安全教育活動。

(2)審定和批准小規模的校外集體活動方案。

(3)負責制定較大規模校外集體活動方案並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4)負責落實校外集體活動安全工作預案,確定活動中各環節的安全責任人。

(5)負責在活動出發前對師生的安全意識進一步強調。

(6)在大規模活動進行過程中,隨時監控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7)活動結束後組織進行安全工作小結等。

(二)具體組織者的`責任

這裏的具體組織者主要是指直接策劃和組織校外集體活動的學校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如副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的負責人。他們的責任主要是:

1、擬訂校外集體活動安全工作預案。

2、落實活動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3、分解活動各環節的安全措施並確定責任人員。

4、負責對師生進行相關安全常識的教育。

5、實施活動中安全管理措施。

6、發生安全事故後協助校長或當校長不在場時獨立組織搶救傷員,落實應急措施。

7、進行活動時的安全小結等。

(三)班主任的責任

1、在日常學習生活中,按照學校教學計劃有意識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進行交通、消防、防震防災、自救自護等能力的培訓和演練;加強對學生的公德教育、遵紀守法教育、文明禮貌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文明習慣、在公共場所不吸煙、不爭搶、不擁擠、不追逐打鬧等。

2、在校外集體活動的組織實施過程中,班主任要跟班負責。出發前,對學生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強調,檢點學生的安全準備工作;在活動進行當中及時對學生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和糾正;發生意外時,組織學生進行安全自救,對受傷學生進行緊急救護。按照領導安全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穩定學生情緒;事後應當利用恰當時機對學生進行健康的心理引導,消除學生的恐懼心理和不良情緒等。

3、如果班主任事前沒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對學生違規行為或當學生受到外來人員實施的侵害行為時制止不力,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其他安全隱患,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屬失職行為。發生事故後,班主任應積極組織學生自救互救,如果只顧自己性命,擅離班級崗位,發生學生傷亡的,屬瀆職行為,應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四)其他人員的責任

其他人員主要是指配合組織者搞好校外集體活動的協調管理人員,如任課教師、後勤人員或工友師傅等。他們的責任主要是:

1、按照校長或組織者的安排,承擔一部分組織校外集體活動的安全準備工作和管理工作並負有相應的責任。

2、在校外集體活動中按計劃落實有關安全措施。

3、在事故發生時配合組織者進行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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