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城市規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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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註冊城市規劃師

本站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發(1999)39號文

為保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具體辦法如下:

一、認定範圍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諮詢等相關業務工作,1997年底以前擔任建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二、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大城市分區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詳細規劃5項。

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三、認定組織

由建設部、人事部組成“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領導小組”,負責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建設部城鄉規劃司。

四、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盛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附下列材料:

1、《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學歷證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

3、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歷、業務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證明文件。

(二)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出推薦名單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申請認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核,將合格人員名單報建設部、人事部辦理批准手續。

五、上報材料時間

請各地將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材料於1999年7月30日前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六、認定要求

(一)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嚴格按本辦法確定的範圍和程序要求進行審核,並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認定工作的領導,嚴格認定程序,確保認定工作的質量,對申請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七、凡是申請認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本站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頒佈者:人事部、建設部

頒佈日期:2000-02-23

實施日期:2000-02-23

實效性:有效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9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規範和加強考試管理,切實做好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從2000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試時間定於2000年10月14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的考務工作,由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和《城市規劃實務》。

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其中《城市規劃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三個小時,其他三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四、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五、凡符合《暫行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六、考試以兩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七、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度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八、建設部負責組織編寫和確定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指定用書及有關參考資料,並負責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

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經培訓合格後,由建設部頒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培訓教師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擔培訓任務。申請承擔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的單位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盛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

十、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考生參加考前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十一、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十二、要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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