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結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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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結構師

註冊結構工程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結構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從事房屋結構、橋樑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7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辦〔1999〕222號),決定在我國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併成立了全國註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全國註冊註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本站報名條件

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1]

類別專業名稱學位或學歷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結構工程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評估通過並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本專業建築工程(不含巖土工程)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專科畢業1年

建築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相近專業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築與環境工程

建築學專科畢業1年

工程力學

1年

其它工科專業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2、1971年(含1971年)以後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也可申報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築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於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築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於1項。

全國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專業名稱學歷或學位Ⅰ類人員Ⅱ類人員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本專業結構工程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4年6年

建築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評估通過並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4年

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5年8年

專科畢業6年9年

相近專業建築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農業建築與環境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建築學

工程力學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5年8年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6年9年

專科畢業7年10年

其它工科專業工學學士或本科

畢業及以上學位8年12年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於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和1997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説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文件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免考範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築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築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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