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復墾協議
甲方: 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促進XX鎮城鄉建設用地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序推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改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負責派員到現場確認土地復墾四址界線和麪積。
2、負責工程規劃、土地復墾驗收。
3、按文件要求和驗收標準支付乙方土地復墾經費。
二、乙方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農村居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乙方自願將位於 村 組的原宅基地 平方米全面進行復墾。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規劃設計和時間要求(復墾後的土地基本要平整,土壤厚度達40至60公分,要有土(田)埂)將原宅基地進行復墾,否則甲方不予兑現補償經費並責令限時整改。
3、乙方負責土地復墾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擔任何安全責任。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國土所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責任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村宅基地復墾協議 [篇2]
甲方:(鄉鎮街道)
乙方:(土地使用權人)
為維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利益,確保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將位於鄉鎮(街道)村社的平方米農村建設用地,交付甲方組織整理。該地塊土地所有權屬,使用權屬年,土地使用權號
二、乙方自願交出其用於復墾的農村建設用地後,自行落實居住;甲方協助復墾業主分兩次給予乙方安置補助費,共計人民幣置補助費為轉户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補償費)。
三、整理後的耕地所有權屬。
四、甲方負責協助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和協調土地權屬調整,協助復墾業主於本協議簽訂後復墾項目正式動工前付50%,共計元人民幣;項目竣工並通過市級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共計户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補償費)。乙方同意將其使用的農村建設用地交付項目業主復墾為農用地,於協議簽訂當日向甲方提供農村建設用地
土地使用權證,並在本協議簽訂30日內完成搬遷並達到復墾工程的施工條件;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搬遷安置時間的,乙方應徵得甲方同意,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
五、本協議履行中的糾紛或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上級有關部門或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單方擅自更改協議無效。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或指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