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法學實習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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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法官

中級法院法學實習報告

在中國歷史上,法官是沒有地位的。史書曾經有過這樣的記載,孔夫子一生以當法官為恥,據説,孔子曾當過幾十天的法官,但他從來不把這個作為他的一個正式經歷,因為在儒家的觀念裏,法官的存在意味着這個社會有衝突、不和諧,不是一個理想的狀態。但在實行法治的今天的中國,法官已成為人民羨慕的一個職業

孔子(公元前551年──公元前479年),名丘,字仲尼,魯國人。

美國法學家德沃金説,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而法官是法律帝國的國王。法官,是一項特殊的神聖職業,它以法律為職業,其職業特性同醫生一樣,法官的工作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包括生命。所以法官除了要求有高超的職業技能外,還要求有職業道德。法官要真正的把當事人的事情看作就像是自己的事情一樣,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力,當好“法律的奴僕”。在昆明中院的大廳電子屏幕上,經常會閃現這樣一句話:“法律是科學,法律是藝術。”法官作為法律帝國的國王,那他(她)就應該努力成為一位法律藝術家。這是理想中的法官。但現實中的法官其素質何謂是良莠不齊。在實習期間,我有機會接觸到包括昆明中院的法官在內的許多法官撰寫的判決書。説實話,中級法院的法官所作的判決書質量要好一些,基層法院法官的判決書質量有些就不敢恭維了。有的判決書讓你看了真的會以為這不是法官寫的,而是沒有學過法律的法盲寫的。在這些判決書裏,除了有最低級的筆誤以外,還有一些也是最不可饒恕的適用、解釋法律上的錯誤。在我看到的一份“民事判決書”裏,在判決結果裏竟然出現了“准許原告撤回起訴”這樣低級的錯誤。這位法官竟然把本該用“裁定”進行裁判的事項用“判決”來裁判,還不知羞恥的列在了判決結果的第一項。我還看到過兩份判決書,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這兩個案件是相互有聯繫的,用法官們的話講就是所謂“套案”),其中的審判員和書記員是交叉來做的,即第一個案件的審判員是第二個案件的書記員,而第二個案件的書記員則成了第一個案件的審判員。我真想不通:還有這樣做法官的?!他們視法律為兒戲,他們在玩弄神聖的法律。法官都是成這樣了,中國的法治還有未來嗎?我不清楚。

悲哀啊,中國法官!悲哀啊,中國法治!

美國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説過,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logic, but has been experience.)對於法官來講,經驗也許是最重要的了。有些法官就是一本讓你百讀不厭的法律教科書,他(她)們就夠我們這些後生讀好一陣子了。當然法官也是人,加上法律語言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法官們對法律的理解也就會有錯誤的時候。在中院的時候曾旁聽了法官老師們的幾次合議庭合議。有一次是合議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女性,已離婚)要求平等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案件,法官老師們認為根據最高法院一個關於審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個人就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用於分配的補償款的具體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我認為法官老師們這樣理解是不合理的。“用於分配的具體數額”是指用於分配的補償款的總額,而不是指已分到或擬分到個人手裏的數額。老師們的理解我認為是不對的。全國已經有好多這樣的案例。法官重要的是經驗,但單憑法官的經驗並不能正確合理的解決一切問題,還需要立法機關立法技術的提高。

在中院實習期間,正值最高人民法院評尋全國法官十傑”。評選結果公佈在《人民法院報》上,我看了一下,“十傑”中有“七傑”是女法官,再聯繫到媒體宣傳的法官先進典型如宋魚水、金桂蘭等都是女性,昆明中院也有相當一部分法官是女性,我就非常納悶:為什麼在這些先進中會有如此之多的女性?難道女性更適合當法官?當然我這不是性別歧視。在昆明中院實習一段時間後,我似乎找到了問題的答案。在我實習的辦公室都是女法官,我親身體會了她們接待當事人、主持當事人調解等與當事人打交道的各種過程。我發現他們有一種天生的.親和力,會使當事人覺得原來法律、法官並不是冷冰冰的,法律也會是温柔的。所以我得出結論:女性也許會更適合做法官。

任何社會對法官的資質和修養都有較高的要求,法官之於法治的意義,甚至遠遠超過了任何法律規範的本身。法官是法治的化身,法官的權力來自法律,法官的尊嚴就是一個國家法律的尊嚴。一個法官的形象敗壞,比其他許多人的形象敗壞為禍尤烈,因為其動搖了民眾對法律的信任與希望,將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的道德平衡和人類對法治理念的建立。

二、有關法院

第一次認識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在大一的時候,法理學老師組織我們看了一部電視劇——《大-法官》(該電視劇是在昆明中院拍的)。昆明中院以她具有法律文化的審判大樓而聞名。一些重要的司法改革也是從昆明中院開始的,如死刑執行方式的改革。在我們實習結束之時,法官助理的試點已開始在昆明中院進行。

正如托克維爾所言,在任何國家,法院都是為着解決糾紛而存在的。沒有糾紛就不會有法院。因此,解決糾紛的現實需要產生了法院這一特定的國家職能機關,也決定了法院必須以審判活動為中心。法院的產生也是人類進步的表現。從野蠻時代的“以牙還牙”式的糾紛解決方式到走進法院通過法官解決糾紛,這是人類發展史上的一大進步。

阿列克西·德·托克維爾(Alexisde Tocqueville,1805-1859),法國曆史學家、社會學家。主要代表作有《論美國的民主》第一卷(1835)、《論美國的民主》第二卷(1840年)、《舊制度與大革命》(1856年)。

出身貴族世家,經歷過五個“朝代”(法蘭西第一帝國、波旁復辟王朝、七月王朝、法蘭西第二共和國、法蘭西第二帝國)。前期熱心於政治,1838年出任眾議院議員,1848年二月革命後參與制訂第二共和國憲法,1849年一度出任外交部長。

1851年路易·波拿巴建立第二帝國,托克維爾對政治日益失望,從政治舞台上逐漸淡出,並逐漸認識到自己“擅長思想勝於行動”。

作為一個解決糾紛的國家職能機構,法院的大門應該隨時向民眾敞開。昆明中院的大廳門口有一個“為所有追求公正的人而鋪設”的“法治的階梯”。這就是法院的職能,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院作為這樣的一個機構,她應該是威嚴而温柔的。法院同法官一樣,是法治的化身,代表着法律的尊嚴,而法律是要被信仰的,所以法院就要有一種代表國家法律的威嚴性,這樣才能在民眾中樹立起法治的信仰。同時,法院也要是温柔的。法律其實並不是無情的,因為人是有情的。有情的人會制定出無情的法律來嗎?人們常説的“法律是無情的”是從法律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這個角度來説的。但另一方面,法律是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我們國家的法院的名稱叫“人民法院”,人民的法院,對待人民,法院不應該擺出一副冷冰冰的面孔來嚇人,法院也應該是温柔的。只有既威嚴又温柔的法院才是好法院。

寫在最後的話

實習結束了,意味着我們的大學生涯也要結束了。我們將離開學校這個象牙塔,走進更加廣闊的社會大舞台,到社會這所更大的大學裏去鍛鍊自己。這兩個月的實習,雖然時間不長,但是我們從中學到了很多對我們以後會很有用是東西。實習是我們走進社會前的真實“排練”,也是一場預演。把我們學到的用到實際中去,是檢驗我們在大學裏的表現的一個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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