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合同協議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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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需要使用協議書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簽訂協議書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協議書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同協議書4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熱門】合同協議書4篇

合同協議書 篇1

發 包 人: (以下簡稱甲方) 分項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工 程 地 址:

為共同地更好地完成 樓外牆粘貼:經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 承包範圍:

1. 外牆磚粘貼及勾縫項目;

二、 工程質量等級:項目質量達到合格以上。

三、 工期要求:外牆面磚在年 月 日之前全部完成。

四、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甲方提供施工材料及井架、斗車、水管、瓷潔精、工人住宿用電)其他相關工具等乙方負責。

五、 工程計算方式:按實際完成面積計算。

六、 承包價格

1. 外牆面磚粘貼每平方米為 元,規格為磚,包括粘貼、勾縫、外牆清洗等鑲貼完整工序。

附註:乙方應嚴格對工人進行交底,在施工前自檢已搭設好的腳手架是否達到安全施工條件,若沒所造成的事故的乙方自負。

七、工程款支付方式

1、進度款:按每月月底完成的項目預付85%工資款。由乙方報送完成的工程清單需經過現場施工員審核過。

2、項目完工款:乙方在其承包項目完工10天內,經甲方自檢通過,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全部結清。

爭議與糾紛處理

1、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並收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2、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友好協商解決,或向當地相關部門提起訴訟。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成後自行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簽訂本合同: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合同協議書 篇2

首先,我們來看看什麼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對這個概念的理解,有以下四點:

1)平等主體;對於不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比方説基於行政隸屬關係的上下級之間就某一事項的所達成的協議,不屬於《合同法》上的合同;

2)變動民事法律關係;從內容上來看,這一協議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具體説來,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了物權關係、債權關係、身份關係;

3)協議;合同首先是一個協議,所謂協議就是指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4)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裏排除了身份協議由《合同法》來調整;實際上,根據我國《擔保法》以及即將出台的《物權法》,物權協議也是排除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之外的;結合前面第2)點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法》所調整的合同,實際上它的內容只剩下一點,有關債權關係的協議;

明確了《合同法》上合同的概念,對於“協議”我們也就能夠有一個更清晰的瞭解了。實際上,《合同法》對於“合同”的定義,其中心詞還是“協議”,只是在此基礎上加了三個限定而已。換句話説,合同首先是協議,但是協議未必是合同。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説,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合同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國國內規模大、以旅遊涉外飯店為主體,依照國際標準為海內外客商提供高水準商務旅遊服務的大型現代化旅遊顧問公司,為了提高其在同業中的競爭力,體現乙方完善的服務體系和人性化經營理念,甲方為乙方的會員客户依據其積分提供相應的交通意外保險,經雙方協商,簽訂此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合作方式

乙方作為投保人為其優質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準)。

優質客户是指一年之內累計積分達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條承保方案

1.保額:rmb_________元(綜合)。(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額以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為準)

2.保費:rmb_________元/份。

3.保險期間:1年。

4.每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本保險,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擔保險責任。

5.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客户增加的積分每達到_________分,乙方為其繼續投保下一個年度本保險1份。

第三條承保流程

1.乙方隨時整理其客户資源,收集客户資料,寄送保險確認書。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蓋公章的優質客户人名清單(附件1)打印稿及電子版各一份及保險確認書(附件2)和團體投保單,同時繳納保費。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資料製作團體保險單及出具保險卡,交由乙方寄發被保險人。

4.每一期被保險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於收齊投保資料和保費的次月1日起承擔保險責任。

5.被保險人出險後5日內,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時熱線電話_________),申請理賠。具體參見《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件3)。

第四條保險確認書須由被保險人填寫並在被保險人簽字欄簽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簽字)。

第五條在本協議書籤字並蓋章生效後,如雙方的任何一方有終止本協議書的要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終止。

第六條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甲方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引起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為準。

甲方代表(簽章):_____乙方代表(簽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責任範圍

第一條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經營信用卡業務因下列原因引起而無法向責任方追回的損失,按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險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險信用卡遺失或被盜後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險人的職工單獨或與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險信用卡營私舞弊,碳五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偽造的被保險信用卡。

除外責任

第二條無論其他各條如何規定,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依據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關協議應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約直接消費單位或其他方面承擔並實際可以追回的損失;

(二)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三)由特約直接消費單位欺詐行為引起的損失;

(四)調查處理費用及法律費用;

(五)利息、手續費、因營業中斷或業務量減少造成的利潤損失以及重新發行信用卡的費用等間接損失;

(六)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報動及騷亂等原因引起的損失;

(七)本條款第一條未列明的任何損失。

責任期限

第三條在其他各條限制下,本保險負責被保險人在保單附表中列明的保單有效期限內遭受並發現的損失,同時擴展負責保單有效期限開始前三十天內遭受而於保單有效期限內發現以及在保單有效期限內遭受而於保單有效期限終止後六十天內發現的損失。責任限額

第四條本公司在本保單項下的賠償,在任何情況下累計不超過保單附表內列明的保單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費

第五條本公司以當年總交易額為基礎計收保險費。當年總交費額是指使用由被保險人簽發的被保險信用卡於保單有效期限內提取現金、購買貨物和獲取服務的總髮生額。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預計的當年總交易額與保單附表列明的保險費率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收到本公司保費通知書後十日內繳付保險費。如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限內實際的總交易額高於或低於保單附表列明的預計當年總交易額的10%以上,本公司按實際高於或低於的數額及原保險費率補收或退還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發現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於三十天內提交書面損失通知。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提交損失清單和有關證明文件,本公司審核確認後按條款規定及時賠付。本保險項下的索賠期限,從被保險人最初發現有關損失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本公司在核定賠款數額時有權從中扣除被保險人已向責任方收回的款項,但此項扣除不包括被保險人依據信用卡章程應收的三十天以內的透支利息。

第九條如造成被保險人損失的責任人有擔保人,本公司只在該擔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擔其擔保責任的情況下負責賠償。

第十條在本公司支付有關賠款後,被保險人從責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項或財物,應及時移交給本公司,被保險人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從追回款項或財物的價值中扣除。

第十一條在本公司支付有關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有關方面追償的權利轉讓或移交給本公司,並在本公司向有關方面追償時,提供一切必要協助。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在信用卡業務經營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盡的義務,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有關損失。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應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防止損失發生,對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以自己的費用付諸實行。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在發現損失發生或可能發生時,應當:

(一)儘快通知各取現點和特約單位按規定程序採取行動,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二)積極配合司法部門對案件進行調查和審理,追查有關責任人;

(三)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運用法律手段,凍結或封存責任人的財產,並責令其退賠。被保險人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單方面減免責任者的退賠數額。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的信用卡章程、業務方式、經營方式、管理制度等影響風險狀況的情況有重大改變時,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在本保單項下的一切爭議,應本着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進行調解、仲裁或訴訟。

保險漁船範圍

第一條本保險承保的漁船應當具有國家漁業船舶主管部門簽發的適航證明和捕撈許可證明,並專門從事漁業生產或為漁業生產服務(以下簡稱保險漁船)。油船、漁港工程船、拖輪、駁船、不足一噸的`小型漁船,不在本保險範圍內。

第二條本保險承保的漁船包括

船體、輪機、儀器、設備。

漁網、子船、艇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漁船範圍內。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屬本保險承保範圍:

保險漁船上所載貨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備用機件、漁獲物、給養品、漁需物資及船上所有人員的私人財產。

保險責任範圍

第四條保險漁船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擱淺、傾覆、沉沒、碰撞、觸礁;

二、火災、爆炸;

三、雷擊、八級以上大風、龍捲風、海嘯、洪水、崖崩、破壞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蹤六個月以上。

第五條保險漁船因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救助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六條保險漁船上的錨、櫓、螺旋槳、纜、鏈、繩索、消防設備、救生設備與船體遭受同一保險事故而同時受損時,本公司負責賠償。

經特別約定承保的漁網、子船、艇只有與船體同時滅失,本公司才負責賠償。

第七條保險漁船在航行或作業中發生碰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按本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八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搶救保險漁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九條由於下列原因所致的損失、費用或碰撞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適航或不具備作業條件;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力行為或政府徵用、扣押、

三、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下列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正常維修、保養、油漆費用以及蝕損、自然磨損、潛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費用;

三、任何人員傷亡或疾病引起的費用;

四、因遭受保險事故導致停航、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五、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險金額和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保險漁船的保險價值。

第十二條保險漁船在保險期間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險漁船完全滅失或嚴重損毀不能恢復原有效用,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保險漁船在航行中失蹤超過六個月,視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三、保險漁船實際全損已不能避免,或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總和達到保險價值時,在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發出委付通知後,為推定全損,本公司不論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險金額賠償;

四、保險漁船發生部分損失,本公司賠付恢復、修理費用;

五、對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本公司根據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船、貨總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三條保險漁船發生碰撞責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載貨物,或者被碰撞船塢、碼頭、港口設備及其他固定建築物遭受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照本條款以及出險當地漁港水域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賠償。

第十四條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價值時,本公司對保險漁船損失、碰撞責任以及救助費用、施救費用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本公司對保險漁船損失(含恢復、修理、救助費用)、碰撞責任以及施救費用的賠款分別計算,每次賠款各以不超過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為限。當漁船損失的一次賠款達到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時,本公司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保險漁船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也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七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後,本公司有權放棄對保險漁船殘餘部分的權利和向第三者追償損失的權利,而按保險金額賠償,同時解除保險合同中的一切責任。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權利,必須從收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內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費用,本公司仍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需要修理時,被保險人必須徵得本公司同意後方可進行修理,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

第十九條本公司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規定扣除免賠額。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漁船的情況必須如實申報,並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應嚴格依照主管部門關於航行、作業、停泊的規定或慣例,按期對保險漁船進行維修、保養和檢驗,確保保險漁船的適航性。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一經獲悉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應盡力採取必要措施進行救護,並須在到達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時內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險當地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保險漁船如果發生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等情況,被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索賠事項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出險通知書、保險單(證)、海損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裁定書、損失清單、船舶主管部門簽發的有關證書及各種涉及索賠的原始單證。本公司應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在十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六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賠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一年內未向本公司提出索賠,或不提供本條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各種單證,或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保險漁船在保險期間內安全作業無賠款,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按照保險單中的規定享受無賠款安全優待,不續保者不給。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保險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協議書 篇4

本協議書由 有限公司(乙方)與vip會員(甲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基本準則,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共同確立。本協議書各條款所確定之雙方的權利、義務,將覆蓋有限公司與vip會員今後簽定的每一份交易訂單,無論是原件、複印件或傳真件,均應遵守本協議各項條款之規定。

一、當事人 甲 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

委託代表:

開户銀行:

銀行帳户:

聯繫電話:

傳 真:

乙 方: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

委託代表: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聯繫電話:028-

傳 真:028-

甲乙雙方合作期限從 年 月 日開始到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間內,甲乙雙方合作發展。

二、資信證明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資質證書以及法人委託書、負責人身份證等複印件。甲方須如實填寫《會員單位申請表》。

三、合作方式 甲乙雙方本着長期穩定發展的需要,甲方以 會員資格享受既定利潤空間;甲乙雙方日常結算以 最低零售限價為標準,甲方必須嚴格執行乙方營銷體系以及價格體系,在不違規的前提下,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現金返利一次,返利空間以所購 產品最低零售限價的10%進行結算。甲方的會員資格在乙方所有專賣店均視為有效。有關會員的解釋權歸乙方所有。

四、結算方式

1、甲乙雙方實行"現款現貨原則"。

2、業務聯繫中憑傳真向乙方要貨,須每批要貨的貨款到乙方帳户後,乙方再計劃安排供貨。

3、甲乙雙方日常交易實行最低零售限價結算制,即甲方所需產品單價一律按照《 產品最低零售限價表》結算。

五、質量問題 乙方各類產品,應確保質量。凡在拆包後發現產品內在品質問題,由甲方按《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和法定時間十天內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採取措施補救或退貨。其運輸費用概由乙方負責。如屬超過法定時間十天或甲方收貨後保管不善、超期儲存等所引起的質變,應由甲方負責。

任何非自然因素(運輸不當、搬運不當、使用不當等)和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災、地震、洪水、戰爭等)不能退(換)產品。

六、安裝責任 甲方所購 產品如由乙方負責安裝的,其安裝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但甲方須配合處理;若甲方所購乙方產品進行自行安裝的,其安裝責任概由甲方全權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安裝責任。

七、價格約束

1、零售標價:乙方所有 產品實行全省統一零售標價。

2、價格控制:乙方所有 產品零售賣價實行最低零售限價控制制度,即賣價不得低於最低零售限價。

3、價格監控:乙方對 產品價格體系實施監控制度,一經發現違規行為立即處以相應罰款。

4、單一價格:乙方所有 產品只實行零售價格制。

5、價格協議:甲方向客户推薦 產品時,不得違反 零售價格體系,否則會員優惠無效;禁止甲方與客户進行低於最低零售限價的私下交易,一經發現乙方有權對甲方作出該交易貨款1:1的罰款。

八、約束條款

1、甲方連續六個月未購買 產品時,乙方有權取消其vip資格。

2、甲方出現下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取消甲方vip資格;觸犯法律時,乙方將追究甲方相應法律責任:

2.1、故意毀損乙方聲譽形象的;

2.2、不執行乙方控制零售價格的;

2.3、違反乙方價格體系,與客户進行私下交易的;

2.4、對乙方有欺騙、欺詐行為的;

2.5、甲方信譽逐漸惡化的。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協議,不得違約,否則對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2、甲乙雙方如需要提前終止協議,應提前15天通知對方,否則將視為違約;如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其相應經濟損失。

3、違約方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協商解決)並應賠償對方的其他經濟損失。

4、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按《經濟合同法》執行。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作為本協議附件,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郵政編號: 郵政編號:

開 户 行: 開 户 行:

銀行帳户: 銀行帳户: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定日期: 簽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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