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調解協議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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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那麼相關的協議書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調解協議書4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門】調解協議書4篇

調解協議書 篇1

一、調解成為必經程序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後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文件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准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範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劃書及其設計文本;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准徵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説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髮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台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台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台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台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鑑定確定真偽。鑑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鑑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鑑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序和工作規範

(一)發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二)林權爭議受理後,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複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三)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複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四)人民政府及其調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複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定發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採伐許可證、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拒不按規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調解協議書 篇2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申請人:________,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漢,現住____市____區____鎮____村____組。職業:____廠操作工。

被申請人:________,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漢,現住____市____區____鎮____村____組。職業:____廠經營者。

糾紛簡要情況:

20xx年xx月xx日晚7時左右,________在____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後果,並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____萬餘元。________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________在多次於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由________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

2)________一次性補償________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________元;

3)________與________即日起終止勞動關係及工傷保險關係。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________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________現金_______元。

2)在____20xx年xx月xx日前,由________為________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________(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________(簽名)

20xx年xx月xx日(人民調解委員會印)

調解協議書 篇3

甲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就XXXX年 月 日發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商,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各方確認甲方於XXXX年 月 日在工作中於 工地受傷,後丙方墊付甲方 萬元用於其治療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二、甲方於XXXX年 月 日治療終結出院,繼續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劃分各方責任,即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四、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已發生和將來發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 萬元 ); 方支付 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 元(大寫: 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本協議後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五、、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為本協議書附件。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

丁方 :

見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調解協議書 篇4

甲方:鄒××,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漢族,蘭州××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現住蘭州市××路××號

乙方:蘭州××大酒樓,地址蘭州市××路××號。

負責人:張××,該酒樓經理。

丙方:蘭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蘭州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該公司董事長。

二0xx年×月××日凌晨,蘭州××酒樓僱員肖××、曾××、王××、曹××與人鬥毆誤將在酒樓就餐的鄒××打傷,造成鄒××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發生後,肖××等四人潛逃至今下落不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甲乙丙三方就鄒××傷害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就甲方被誤傷致殘一事,乙方認為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責任,並願就甲方受傷致殘一事予以賠償。

二、乙方的賠償金額總數為人民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整,主要為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考慮到乙方的具體情況,甲方願放棄其它賠償的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為:全部現金付款;本協議生效後,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現金×萬元,其中五天內先付×萬元(含以前已交付部分),餘下×萬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日前付×萬元,八月×日前付×萬元,九月×日前付完最後×萬元。逾期未付,乙方應承擔未付部分的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一。

四、丙方作為乙方的物業管理單位自願擔保本協議的執行。

五、乙方賠償後,甲方將不再就此事提起訴訟。若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六、乙方及擔保人有權追究本案的幾名肇事者的民事責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響本協議的執行。

七、本協議經甲方簽字,乙、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丙方(蓋章):

調解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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