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行業建議

來源:文萃谷 1.65W

擔保行業建議

建議承辦單位:銀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

當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着成本高、税費高、融資難、招工難的“兩高兩難”問題,而信用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和實踐,我國擔保業已形成一定規模,2010 年全國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貸款額達到1.58 萬億元,信用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合作越來越多,但由於主客觀多種因素影響,擔保機構在與銀行合作中還處於弱勢地位,未能使風險合理分擔,不利於擔保行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2015 年6 月,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八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建立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但從實踐來看,由於缺乏明確的指導意見,以及擔保機構的弱勢地位,除少量的地方性銀行在地方政府的推動下,認同與擔保公司的風險分擔機制外,各大商業銀行對於風險分擔機制普遍不予認同,絕大部分擔保業務均由擔保公司承擔全責,風險並沒有在擔保機構與銀行間合理分擔。另外,由於擔保公司承擔全責,容易導致銀行放鬆對企業的貸後管理,甚至在出現業務風險時迴避應盡的職責。這種不平等的合作方式容易引發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惡化擔保機構的處境。同時這種機制也沒有充分發揮保證金的乘數效應,不符合經濟學上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標。

銀行作為貸款主體對信貸的風險控制更有優勢,擔保機構與銀行風險共擔能夠避免銀行的不作為,避免銀行潛在的道德風險。從歐美和日本等信用擔保體系相對成熟的國家來看,為了規避和分散風險,擔保機構都沒有實行全額擔保,而是承擔風險的70-80%,其餘部分由合作銀行來承擔。而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經驗是建立信用保證基金,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出資並累計結轉利潤組成,政府每年撥款,金融機構按上年度信用保證基金的'使用情況繳款,信用擔保基金擔保比例平均為80%。風險分擔既是國際通行做法和成功經驗,也是實現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公平合作的基礎,對於雙方長期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此,我們建議:

一是建立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信用保證基金。

建議在全國選擇若干個省市進行試點,通過整合有條件的擔保機構,成立省或市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政策性和商業性有機結合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按照市場化原則,政府只起監管作用,不干預具體業務操作。建立政策性擔保的資金補充機制,將資本金補充和擴充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以促進擔保業可持續發展。鼓勵商業銀行參與中小企業擔保基金的發起。

二是建立銀行和擔保機構合作長效機制。

建議各地銀監部門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創新業務模式,優化審貸流程,在責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選擇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對於與擔保機構有效合作、大幅增加中小企業信貸投入的銀行機構,由地方政府予以獎勵或實行税收優惠。

三是研究制定有關風險分攤比例的法律法規或指導性意見。

建議修改《擔保法》,確定商業銀行、擔保機構和企業三個市場交易主體之間平等的法律地位, 明確商業銀行對信用擔保體系的支撐作用和雙方分擔信貸風險的責任和義務,使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在融資擔保業務操作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建立銀行機構與擔保機構根據各自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風險分攤比例的協商機制,強化商業銀行考察、評估中小企業貸款項目責任以及對不良貸款的追索義務,共同加強對借款企業的信用監督,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貸-還”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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