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出資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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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擔保公司出資協議書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出資設立撫州市**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第二章 公司設立

第二條 各方一致決定在撫州市設立撫州市**擔保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的註冊地址:撫州市玉茗大道***號。

第四條 公司的名稱為:撫州市**擔保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各方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拓展業務,推進創新,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率,為各方創造經濟效益,為國家經濟發展做貢獻。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主營貸款擔保、票據承兑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其他融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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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兩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內不得轉讓。

第七章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各方的權利:

(一)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二)依據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股權;

(三)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經營情況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六)公司依法終止後,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分配權;

(七)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各方的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若未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應向已足額繳納的出資的出資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3

(五)有義務參加出席股東會;

(六)有義務為公司的各種經營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章 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本協議的'各方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會由全體

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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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一)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二)首次會議以後的股東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四)除了法律法規和本條其他款項另有規定的以外的其他適宜,需要召開股東會表決的,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節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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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為3人,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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