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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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煤電開發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合作協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院:____________設計研究院

____________煤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經招標委託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設計製造__________礦井設備。____________礦井由____________設計院(以下簡稱設計院)設計。經甲方、乙方、設計院三方協商達成如下技術協議。

一、主要技術要求

1.____________礦井設備按照設計院提供的技術規格書來設計製作,分為____________。

2.適用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主要技術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結構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其它有關要求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_______設備總圖及_______設備安裝圖各一份。

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產品合格證及_______報告,煤安標誌及發貨清單。

3.產品加工完畢後,由甲方到乙方進行驗收(或約定中間驗收),合格後方可出廠。

4.本協議一式六份,甲方、乙方、設計院各兩份,簽字生效。

5.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附:有關設備的技術協議的相關內容包括:

(一)設備的生產能力,主要技術指標應有專門文件作為北京首冠律師事務所-北京首冠律師事務所-合同的附件。

(二)對設備的主機、輔機的表面顏色、塗復層的要求,使用能源的要求(周波、電壓、氣壓、水壓、油壓、水質、燃料等)。

(三)提供潤滑油脂的名稱代號和主要參數,驗收後的供應方式。

(四)安裝技術參數應包括基礎圖、固定方式、接地、隔、離、周圍空地要求、空間高度、接線類型、插座型式、採光方式、温濕度、防塵及工藝廢水、廢渣排放量等要求。

(五)提供的技術資料包括:使用説明書、合格證、裝箱單、維修資料(電控原理、安裝圖等)、結構圖、傳動系統圖氣壓液壓原理圖、元器件明細表與簡要動作説明、部件裝配圖、關鍵備件加工圖、易損件清單、各種管道系統圖、故障分析邏輯、潤滑圖表、以及隨機清單、易損件清單及備件圖冊資料與外購件明細表、外購件目錄樣本等。技術資料必須在到貨前提供,具體日期由雙方協商確定,以保障有翻譯的時間,使設備進廠後能迅速安裝。

(六)明確技術指導方式、遣派人數、職責範圍、費用及雙方的義務。

(七)明確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方式、時間、人數、費用。

(八)要根據不同運輸方式(陸、海、空)決定相應的包裝形式。

(九)必須確定交貨期限,及拖期索賠直接損失等事宜。

(十)明確調試方式(賣方派員還是買方自行調試,大型成套設備要進行聯動試車,試生產考核期。)和調試後投產前的驗收方式。

(十一)在規定索賠期間為設備考核期。在考核期設備或儀器的各種技術參數應達到保證指標,考核的時間和方式,可視實際要求雙方協商確定,作為專門文件,附在合同上。

(十二)對運輸殘損、原裝箱短少、考核項目未能達到保證指標的設備儀器,必須索賠。

甲方:________煤電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設計院:____________設計研究院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雙方同意以共同經營為原則,經協商簽訂如下合作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協議中各項條款。

一、合作期限

經雙方協商,合作期為合作項目完成為止。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權在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內向對方提出續約通知,否則協議到期後將自行終止。

二、合作方式

甲乙選擇通過分工進行合作。合作主要內容包括:

1、

2、

3、

4、

5、

三、雙方義務與權利

(一)甲方在本協議規定期限內甲方履行如下義務

1、甲方負責案件代理的執行工作。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代理工作。

(二)甲方權利

1、甲方從律師代理費用中提成%作為報酬。

2、甲方的旅差費用及前期代理費用由當事人負責墊付。

(三)乙方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乙方履行如下義務

1、根據甲方的需要提供案件的資料,負責當事人的聯絡工作

3、其他:

(四)乙方權利

1、乙方從代理費用中提成%

3、其他

四、免責條款

1、乙方應對自己提供的信息負責,因履行合同的糾紛由雙方協商;

2、不可抗力導致的責任,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六、協議生效與終止

1、協議生效: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

2、協議中止:本協議遇下列情況發生時可由任何一方中止

1)任何一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2)任何一方未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對方有權中止本協議。

七、爭議處理

1、本協議雙方發生爭議時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未果最終由北京市仲裁委員會裁決。

甲方:廣東律師事務所

乙方:

律師事務所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經友好協商,雙方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一、 雙方視對方為合作伙伴,並利用其宣傳工具宣傳對方。

二、 甲方根據乙方要求,推薦優秀畢業生到乙方就業。乙方也可幫助甲方推薦畢業生就業。

三、乙方同意甲方在其公司建立實訓基地,並在其公司門口掛上寫有“河源職業技術學院實訓基地”的牌子。

四、乙方接納甲方學生見習(實習),並派相應的技術要員給學生作必要的`講解。見習(實習)時間、人數、內容、管理等具體事項經雙方協商後確定。

五、 甲方學生在乙方實習或工作期間,甲方派老師輔助乙方按其規章制度對學生進行管理。

六、甲方聘請乙方一名技術人員為甲方“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參與甲方的專業建設。

七、 甲方邀請乙方高級技術人員到甲方舉辦學術講座。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 月日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合作協議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 英文名稱:

第二條 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 x 萬元 x%;

xx-x x 萬元 x%;

xx-x x 萬元 x%;

第四條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 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合夥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 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閲。

第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

第十五條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户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税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 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 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 合夥人變更

第十九條 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夥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並申請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合夥人退夥。

(一)合夥人要求退夥,須提前三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並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説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 對合夥人的處理。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過半數合夥人附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夥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託事項的委託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事宜。對剩餘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對剩餘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夥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夥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夥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合夥所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所主任簽名並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准註銷後,原管理合夥人應當及時辦理税務註銷手續。

第六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 本所合夥人因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

二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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