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擔保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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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賣人):

房屋買賣擔保協議書

電話:

地址:

身份證號:

乙方(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地址:

因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 (以下簡稱貸款方)簽定編號為____________ 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與乙方簽定編號為 號《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乙方為其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一年年,保證金額為 (大寫)的保證擔保。若發生乙方依照保證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代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情況,則甲方同意按照此買賣合同約定將約定房屋賣與乙方。

根據我國《合同法》、《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代償後房屋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 室,房屋結構為 ,建築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無;(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

第三條 價格

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整;即人民幣小寫¥

第四條 付款時間及方式

乙方代被保證人償還銀行借款後付款。乙方已代被保證人償還的銀行借款,視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房屋價款,乙方無需再向甲方支付房款。

第五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已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的,應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3日內協助乙方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尚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的,應在符合辦理條件時積極辦理相關手續,並應在取得權屬證書之日起 內協助乙方向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時或不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5‰的違約金。

甲方未按約定協助乙方辦理權屬證書的,甲方按照已付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繼續依約定辦理權屬證書。

甲方能夠辦理權屬證書但怠於行使權利的,致使乙方不能及時辦理過户手續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5‰違約金。

第八條 甲方保證與承諾

對於本協議項下房屋的房屋具有所有權,並沒有任何出租,也沒有任何其他的共有權人,同時,對於該房屋的出售,沒有任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該房屋之上沒有設定任何諸如抵押等他項權利,該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諸如法院查封等權利處分受到限制的情況,否則,甲方將承擔全部責任。

對於本協議項下房屋(含所屬土地)交付之日前的氣、水、電、電話、有線電視、網絡使用費、衞生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及物業費用等應該由甲方承擔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承諾在交付之日與乙方辦理前述費用的確認及相關繳費權證的'交接手續,並根據前述承諾承擔交接之日前的費用。

甲方保證在被保證人債務沒有清償前不處分本協議項下房屋。

第九條 税費的交納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税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税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税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税費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

本合同自乙方依照保證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代被保證人代償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房屋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附則

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擔保協議書 [篇2]

出賣方: (以下稱甲方)

買受方: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所有的房屋出賣給乙方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其於 2012年 6月 21日向 宜賓天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的位於宜賓市翠屏區南岸西區桂園路宜都天成19幢1單元2樓4-號、13樓001號和14樓001號房屋(該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為商業用房)(此處表明房屋使用性質)出賣給乙方。(甲方與 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作為本協議附件》)。

二、甲、乙雙方約定購房價款為人民幣2000萬元(大寫:貳仟萬元整)

三、在甲方不能按與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之約定履行2000萬元還款義務時,乙方出借給甲方的2000萬元借款自動轉為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購房款。

四、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可要求甲方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交付房屋)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五、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前沒有將此房屋轉讓或設定抵押,且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不得將出賣給乙方的房屋設定抵押或者再轉讓給其他第三人。若甲方違反該承諾,應視為甲方構成詐騙,乙方除有權要求追究甲方刑事責任外;還有權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已付的購房款。

六、由於甲方購買的是新房,甲方應當在出賣房屋的房屋產

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在甲方名下之日起三日內配合乙方辦理該房的抵押擔保手續,將該房作為甲方向乙方借款2000萬元的擔保。若甲方不能按時償還乙方的借款,在借款轉為購房款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過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續,所需税、費由甲方承擔。

七、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出現糾紛的,應當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提起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系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即在甲方不能履行與乙方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之約定時(具體指甲方不能按時如期償還乙方借款本息時),本協議發生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捺印待協議第八條約定的條件成就時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7年5月13日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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