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安全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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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船舶安全生產管理,確保船舶安全航行及生產,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避免給國家、集體和個人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杜絕惡性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把一般事故降到最低程度,為明確責任,做到各盡其職,特制定本安全生產責任書。具體要求如下:

水上安全承諾書

一、船長是一船之長,是全船的領導人,對船舶的航行、生產安全負絕對責任,全體船員要服從船長的領導和工作安排,嚴格執行《船員職務規則》,服從分配,聽從指揮,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做到各負其責。

二、為確保船舶航行、生產安全工作總目標,開航前船長應制定航行計劃、要求等,並召開航前會議,健全適合本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定期開展安全生產自查工作,找出存在的安全隱患並責任到人、限期整改。

三、船長和管理員(或船東)要嚴把配載關,承運貨物要遵守水路貨物運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本船的穩性要求合理裝載,嚴禁超載,對甲板貨要禁止超重,超高,以確保船舶安全,確實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

四、尊重科學,做好海圖作業,嚴格遵守《海上避碰規則》並按規定做好航海日誌和輪機日誌記錄。職責明確,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把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措施落實到實處、到人,各船舶要每月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總結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五、全體船員要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遵守各項法律和法令。

六、持安全生產和隱患整改制度,加強管理,對事故隱患堅決進行整改,不留死角,並由專人負責跟蹤落實。

七、要認真,做好船體、主機及船上一切設備的維修和保養工作確保船舶隨時處於,適航狀態,遇到船東對缺陷不願整改而導致船舶不適航時,船長有權停航,並及時上報公司。按規範經常檢查救生及消防設備,並保持完好,編制應變部署表,並保持定期與船東和公司聯繫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事故和險情不得隱瞞不報。

八、要嚴格執行船舶航行、錨泊及靠泊的交接-班和值班制度,特別是錨泊和靠泊要安排

足夠人員值班,確保船舶、貨物和人生安全,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應急能力,提高全體船員安全保護意識,杜絕“空班”現象。

九、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應認真學習並掌握船舶技能,船舶主要負責人應掌握好各自船舶的船體結構、設施配備、裝載穩性等船舶技術性能,切實把住技術關。

十、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方針,“以防為主,防患未然”的原則,克服麻痺思想和僥倖心理,加強防放火、防盜和保衞工作,要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並把總結材料每個季度上報公司及船東一次。

十一、認真做好季節性安全防範工作,特別是霧、颱風季節,各船船長要把防颱、霧航、季風抗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組織廣大船員認真學習防颱、抗台、季風特性、霧中航行的有關知識,不斷提高防颱、抗台、霧航及抗季風工作水平,確實做好防範工作,督促各季節性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實。

十二、嚴禁違章航行與生產。船長是船舶航行與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船長認為不能保證船舶的安全時有權停航整改,任何人(包括船東)不應以任何理由強迫船長冒險開航與生產。

十三、要加大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及時清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對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違章違紀,造成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十四、特約條款:船長或船東保證船舶只能作為合法的運輸經營,如該船舶作為不正當的經營被執法部門機關扣留或沒收,由船長或船東承擔,並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如該船舶作為不正當的經營導致到本公司其他船舶扣留,應由該船舶船長或船東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

十五、本責任書一式二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雙方簽訂各執一份。 雙方簽訂:

有限公司 輪

代表: 船 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用船、漁船 水上安全承諾書

柏林鄉人民政府: 為了保證水上安全,特向你們承諾:

一、自覺遵守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做到依法 安全經營;

二、做到有船體滲漏、船況不良不經營使用;

三、做到船舶救生、信號等安全設備不齊不經營使用;

四、做到船舶法定證書不齊、 無證或過期不經營使用, 並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到上級相關部門辦齊證書或年審證書,否則人無條 件銷燬;

五、做到船舶不載人、貨(畜) ,不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

六、做到在禁航封渡水位及大風、大雪、大霧、暴雨、夜間等惡 劣天氣情況下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未消除安全隱患不經營使用;

七、做到酒後、證書未隨船攜帶或船、證書、人不相符不經營使 用; 以上承諾,請你們嚴格監督,若有違反,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 件精神,自覺接受處理。

承諾人(船主) : 監督電話:

船名船號:

二○

自用船、漁船 水上安全承諾書

柏林鄉人民政府:

為了保證水上安全,特向你們承諾:

一、自覺遵守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做到依法安全經營;

二、做到有船體滲漏、船況不良不經營使用;

三、做到船舶救生、信號等安全設備不齊不經營使用;

四、做到船舶法定證書不齊、無證或過期不經營使用,並在2015年9月30日前到上級相關部門辦齊證書或年審證書,否則本人無條件銷燬;

五、做到船舶不載人、貨(畜),不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

六、做到在禁航封渡水位及大風、大雪、大霧、暴雨、夜間等惡劣天氣情況下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未消除安全隱患不經營使用;

七、做到酒後、證書未隨船攜帶或船、證書、人不相符不經營使用;

以上承諾,請你們嚴格監督,若有違反,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自覺接受處理。

承諾人(船主): 船名船號: 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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