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建 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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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審計建 議書

主送單位名稱;

對被審計單位審計的範圍及主要內容;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及法規依據;

審計建議的依據和期限;

書面回覆落實結果的要求。

審計建議書適用範圍

審計查出被審計單位屬國税部門徵管範圍的税收違法行為,建議由國税部門直接收繳處理;

審計查出被審計單位屬地税部門徵管範圍的税收違法行為,建議由地税部門直接收繳處理;

審計查出被審計單位有隱瞞、截留應當上繳財政的非税收入的,建議由財政部門直接收繳處理;

審計查出被審計單位有隱瞞、截留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的,建議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收繳處理;

對拒不接受審計決定並與同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被審計單位,建議財政部門在預算安排和預算調整時抵

重新啟用審計建議書很有必要

至2006年起,上級規定取消審計建議書公文。但我們在審計實踐中發現,隨着各級領導對審計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審計宣傳力度的加大,多數被審計單位提高了重視審計報告的程度,同時也重視了審計決定的執行。但有部分被審計單位對以下幾種問題不予重視。一是在正式報告提出的建議意見;二是管理行為不規範、又沒有金額或者金額較小而且上不了審計報告、審計組在審計現場結束交換意見時口頭提出的問題;三是部分整改不能一步到位,只能在今後工作中逐步改進且不便在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這些單位往往按照審計決定的內容執行後,對上述審計提出的問題和意見不予重視、不予過問,更不加整改。特別是被審計單位執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一些制度,但其主管部門制定的制度本身就有違反財經法規的條款,這給審計處理帶來一定的難度,審計又不能直接處理其主管部門,這給審計處理帶來尷尬。

為了糾正以上現象,我們重新啟用審計建議書,向被審計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要求反饋結果。我們認為,該辦法比較科學客觀,比較嚴密和慎重,同時也能全面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更能提高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提出問題的整改和重視,還能糾正一些部門制定的不適當的制度文件,拓寬了審計成果的運用。 高新區積極應對重點項目時間緊、工程建設任務重、科學發展需求高的要求,採用監察審計建議書的方式督促被審計單位問題的整改落實,將紀檢監察職能與審計監督職能進行配套整合,確保審計監督工作中發現問題整改落實的執行力。這是高新區審計監督發現問題,強化整改措施約束力、問責力度,積極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結合自身職能特點嘗試採用的監察審計新舉措。監察審計建議書發揮了審計監督的作用,又涵蓋了監察的督促職能,具有較強的約束力,雙管齊下促進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配套制度的完善和相關責任人的問責,為高新區又好又快發展進一步健全了紀律執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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