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三方合作協議書範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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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協議書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書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寫協議書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股東三方合作協議書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股東三方合作協議書範本3篇

股東三方合作協議書範本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資註冊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税務登記證)。

甲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佔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運營期間努力經營並初步達成預定目標,。

丙方是一家規模型生產企業,為有效整合資源。現甲乙雙方的同意丙方出資入股,成立新股份制公司。經股東各方平等協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負責______新產品研發的指導性方案並參與技術指導,丙方負責____________新產品的開發、生產並投入相應配套經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為__________________新產品的獨家銷售代理,負責新產品的市場推廣和銷售工作。

3、丙方負責在六個月之內,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研發和生產工作。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負責協助__________________新產品的市場推廣和渠道拓展工作。

5、丙方有義務公開所研發產品的元器件、人工以及其他成本的價格。

6、丙方獨立開發的產品在公開各種成本後,加收6%-8%的利潤價格對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進行供貨(年度銷售超過1萬台,供貨價格另議)。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各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佔有股份______%;丙方佔有公司股份______%,甲、乙、丙三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後,股東各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餘部分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各方同意,然後重新核定股份結構。

三、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股東各方無意退出,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注資、撤資,股權的轉讓

A注資:① 需承認本合同;② 需經股東各方同意;③ 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撤資: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撤資;如執意撤資,撤資後以撤資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撤資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各方同意,任何出資一方不得退出。

C股權的轉讓:允許股東方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轉讓時,第三方須經其餘股東同意並認可。

3、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A出資各方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① 合作期屆滿;②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③合作事業不能完成;④ 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 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B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 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 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其餘股東各方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 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股東方出資多少,先以共同財產償還,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股東各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4、糾紛的解決

股東各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股東各方職務分配如下

公司委託________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公司必須實現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按照合資股份比例進行共同出資。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股東各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_____份,三方各執___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各方簽字並經公司蓋章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名):

地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名):

地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簽名):

地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三方合作協議書範本2

第一章 總則 、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

身份證:

住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丙方:

身份證:

住址: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整()。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乙方: ;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税。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

股東三方合作協議書範本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應三方共同要求,三方作為股東共同投資人民幣 萬元共同經營公司(後簡稱公司) ,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入股股東充分協商,對公司入股合作管理等事宜達成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訂立本協議,望入股股東嚴格遵守執行本協議內容。

第一條 總則

(一)公司名稱:

(二)住 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註冊資本:

(五)經營範圍:

(六)性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各以其入股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條 股東及其入股出資情況

(一)公司股東為、 、三人。公司總投資 萬元,吳國金佔總投資份額的70%,陳俊佔總投資份額的15%,唐愛民佔總投資份額的15%。三人共同經營公司,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二)投資人必須根據公司需要,按期足額將上述認繳投資額轉入公司賬户,滿足公司取得車輛安全性能檢測、摩托車安全性能檢驗資格證書、購買土地設備、修建車輛安全檢測用房及其他附屬設施建設的需求。

出資人均應於 前,將各認繳的投資存入公司銀行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得撤回出資。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九條第(二)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應當簽發出資證明書,及時變更公司股東名冊,及時向工商管理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四)若公司運營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由全體股東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並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第三條 公司管理

(一)公司股東會由全體出資人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董事、監事;

3、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上述事項,通過方式:按股權份額?一致決定?

(二)公司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三年。

(三)由 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組織研究檢測發展業務,貫徹國家新政策新標準,根據公司需要研究檢查檢測工作的發展和不足,認真貫徹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檢驗工作公正、科學、

準確、可靠,提高公司的檢驗業務水平。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決定設立公司部門、招聘員工(財務人員除外);

(3)審批公司日常運營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五)款處理;甲方日常運營的財務審批權限為 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權限數額的,須經出資人各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嚴格執行公司的財務預算、經營方針;

(5)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四)由 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職責包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須經全體股東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的重大事項包括:

(1)重大設備更新、建設項目;( 萬元以上的重大設備、建設項目)

(2)由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企業及個人提供擔保的;

(3)由公司出借資金給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企業及個人的;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6)修改公司章程;

(7)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

(7)交易相對方是與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係的關聯交易行為;(即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是交易相對方的直接、間接控制人,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交易金額在 萬元以上的)

對上述事項全體出資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出資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對於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未經出資人各方達成一致決議後進行的,該行為無效;出資人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

理:

除上述重大事項外,出資人各方一致同意,每月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經營情況進行通報,並通報公司此月收支情況、財務狀況,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作出安排。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吳國金擔任,並依法登記。

第四條 財務管理

(一)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賬目。公司運營資金應當由開立的公司銀行賬户統一收支。

(二)財務會計人員的聘任與更換應當經過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丙方有權委派一名出納人員。

(三)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並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出資人各方簽字。應當向股東提供報表的包括:

1、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月終了後6日內作出,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

2、半年度財務報表,在每半年度終了後60日內作出,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註。

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作出,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全部內容。

(四)公司預算、決算。公司年底次月(1月15日前)應當作出次年年度預算,交由股東會審核批准。公司年初( 月 日前)應當作出前一年度決算,交由股東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 盈虧分配

(一)公司實施有利同享、有險同當的分配原則。有盈利,股東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成;有虧損和風險,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二)公司税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税後利潤的

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 。

(2)分紅的數額為:。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六條 轉股及退股的約定

(一)公司的出資人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出資人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出資人一致同意。

(二)根據公司的發展需要,入股投資的出資人實際情況變化,無法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參與公司經營的,經其他出資人書面一致同意,可以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未繳納出資額、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徵得其他出資人的書面同意後可以退股。

2、若出資人的退股行為導致公司喪失經營資質、造成公司損失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3、轉股退股:一方可以將全部股權轉讓從而退出公司。

(1)其他出資人對擬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其他出資人均主張優先受讓權的,應當協商確定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行使。

(2)若擬將股權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經過其他出資人的書面同意。

轉讓方違反協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方應當賠償守約方股東的損失並支付違約金。

4、退股股權份額計算:對所有股東投資的公司全部資產進行評估,按退股人的入股出資比例計算轉讓的股權份額。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三)一方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股: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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