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上市協議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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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後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一般協議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債券上市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債券上市協議書4篇

債券上市協議書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鑑於乙方申請其發行的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甲方業務規則等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及甲方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債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同意乙方債券在甲方上市。

本協議中上市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

簡稱:

代碼:

信用評級:

擔保人(如有):

債券面額:

期限:

利率:

發行價格:

發行總量:

交易平台:

募集資金數額: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

第二條 乙方承諾按照債券有關募集文件的規定,按時還本付息。

第三條 甲方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發行上市的債券實施監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監管。

第四條 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承諾並保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的上市費用及其標準,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乙方應當按照調整後的收費標準交納上市費用,雙方不再另行簽訂協議。

第六條 乙方應當於上市前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上市公告書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當及時將債券評級機構對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報告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聘請董事會祕書或者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繫,並負責信息披露工作。董事會祕書或者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與本協議有關或者因本執行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發生日之後的三十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文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債券上市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為規範股票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乙方符合上市條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條乙方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瞭解並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規定,並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五條乙方應當設立董事會祕書,負責其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乙方在聘任董事會祕書的同時,應當另外委任一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在董事會祕書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代行董事會祕書的職責。

第六條乙方董事會祕書和授權代表應當將其通訊聯絡方式報告甲方,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訊聯絡方式。

第七條乙方解除對董事會祕書的聘任或董事會祕書辭去職務時,乙方董事會應當向甲方報告並説明理由。同時,乙方董事會應當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聘任新的董事會祕書。

第八條乙方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第九條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條當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甲方認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詢有關問題時,乙方應如實答覆甲方的查詢,並按甲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條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乙方向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信息,應同時向甲方市場公開。若乙方向境內外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信息與其向甲方市場公開的信息有差異,應向甲方説明並公告。

第十三條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原則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請,並説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和復牌時間;對於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甲方。甲方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亦可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自行決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復牌事宜。

第十四條甲方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復牌事宜。

第十五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為3O,00O元人民幣,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5O0元人民幣為基數(按5000萬股股本計),每增加100O萬股股本,月費增加100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2500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日起第二個月至除牌的當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按應交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七條乙方的上市股票暫停上市後復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八條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的行為,甲方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應的處分。

第十九條若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的內容有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協議中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協議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債券上市協議書3

第一條為明確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協議回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維護回購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參加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協議回購的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第二條本協議所稱協議回購、資金融入方和資金融出方(以下統稱“回購雙方”)以及協議回購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暫行辦法》定義。資金融入方為出質方,資金融出方為質權方。

第三條回購雙方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參與協議回購,認可並自願遵守深交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自律監管。

第四條回購雙方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申報,交易系統確認後生成的成交數據是回購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回購雙方應當認可並遵守相關約定,確保相關賬户的資金或質押券在結算時足額。

交易系統根據深交所業務規則對符合形式要求的協議回購相關申報進行確認,不對申報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五條回購雙方可以就協議回購相關事宜簽訂補充協議。回購雙方同意,補充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且不得與主協議和回購雙方申報的交易要素相沖突。補充協議的內容由回購雙方自行遵照執行。

第六條投資者參與協議回購交易應當確保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參與者應當根據深交所規定的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協議回購,並自行承擔風險。

第七條資金融入方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按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入的資金款項;

(二)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解除出質債券的質押登記;

(三)在資金融出方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收取違約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權利。

第八條資金融入方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定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申報及結算指令;

(二)在首次結算日,按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

(三)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支付資金款項;

(四)在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義務。

第九條資金融出方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按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

(二)在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權;

(三)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獲得資金款項及利息;

(四)在資金融入方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收取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權利。

第十條資金融出方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定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申報及結算指令;

(二)在首次結算日足額融出資金款項;

(三)在到期結算日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

(四)在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回購雙方進行協議回購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365天,且不得超過質押券的存續期間。

第十二條協議回購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質押券的面值總額。購回交易金額可以為零,表示只解除質押,資金通過場外方式往來。

第十三條協議回購的質押券、百元資金年收益、回購期限、成交金額等由回購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回購雙方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的規定,合理商定協議回購交易要素的具體內容,不得存在誤導、欺詐、市場操縱或利益輸送行為。

第十四條債券在設定質押登記期間,回購雙方就質押券孳息及附屬權利作出以下約定:

(一)質押債券發生付息、分期償還、提前贖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關資金作為質押財產,待債券解除質押登記後方可提取,同一筆回購發生部分購回的,該部分質押券解除質押正常辦理,其孳息應當待該筆回購全部質押債券完成購回交易時解除質押;

(二)質押券含回售條款的,資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權利;可轉債、可交換債等質押期間,資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轉股、換股權利;

(三)資金融入方可作為債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債券持有人大會、提案、表決、追索等權利。

第十五條回購雙方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協議回購約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協議回購首次結算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資金融出方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資金融出方違約;資金融入方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質押券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資金不足且資金融入方質押券不足的,雙方均違約。

(二)協議回購到期結算日,資金融入方在規定時間未進行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的,資金融出方違約。

(三)協議回購提前終止,資金融入方未按規定或約定進行回購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未按規定或約定進行回購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的,資金融出方違約。

第十六條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回購協議,也有權終止回購協議,並可要求違約方根據《暫行辦法》、本協議、成交數據以及補充協議等,採取收取補息、罰息等方式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守約方可按以下方式向違約方收取違約金,違約金包括但不限於補息、罰息等方式:

(一)協議回購首次結算日,回購一方違約的,違約方自首次結算日起(含)3個工作日內,按照回購利率以成交金額為基數向對方支付一天罰息。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的,可以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協議回購到期結算日(或約定的回購提前終止日),資金融入方違約的,資金融入方按照回購資金延遲到賬天數,以回購利率向逆回購方補息並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二向資金融出方支付罰息。資金融出方違約的,資金融出方從到期結算日(或約定的回購提前終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二向資金融入方支付罰息。補息與罰息以協議回購的成交金額為基數。

回購雙方可以在補充協議中對違約金的金額、計算方式等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協議回購存續期間發生異常情況的,回購雙方同意採取提前終止方式對異常情況進行處理。回購雙方不同意提前終止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採取繼續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認可的處理方式。

第十九條回購雙方同意協議回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律及相關規定,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律解釋。

第二十條因協議回購產生的任何爭議、糾紛,回購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回購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進行仲裁。回購雙方對爭議解決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為開放式協議,由參與者簽署後在各簽署人之間生效。參與者為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等資產管理或理財產品的,由管理人代為簽署,其管理的產品在參與協議回購時,視同認可並遵循本協議。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一經簽訂,簽署人不得變更。質押式協議回購存在尚未了結事宜的,不得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一式兩份,一份由簽署人留存,另一份報送深交所(地址:)。簽署方為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客户的,所在證券公司還應留存一份備查。

簽署地: 深圳參與者:

單位公章(適用法人機構):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債券上市協議書4

債券發行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券承銷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採用招投標方式發行“_________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債券),負責債券招投標發行的組織工作;乙方自願成為該種債券承銷商,承諾參與投標,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債券種類與數額

本協議項下債券指甲方按照20__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債券發行計劃採用招投標方法發行的債券。甲方根據其資金狀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分批確定發行數量。乙方承銷數量包括中標數量和承銷基本額度。

第二條承銷方式

乙方採用承購包銷方式承銷債券。

第三條承銷期

每次債券承銷期由甲方在債券發行公告和/或發行説明書中確定。

第四條承銷款項的支付

乙方應按中標通知書的要求,將債券承銷款項及時足額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異地承銷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劃款,同城承銷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條發行手續費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銷債券總額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發債説明書中確定)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該筆費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銷款後十個營業日內劃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第六條登記託管

債券採用無紙化發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券的登記託管。

第七條附屬協議

甲乙雙方均認可,通過債券招標系統在招標期間按規定格式傳送和給出的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均為本協議項下附屬協議。

第八條信息披露

一、甲方應於每次債券發行前向承銷人提供招投標辦法和發債説明書,並於招投標結束後發佈發行公告;

二、甲方應在發債説明書中公告每次債券發行的發債條件和發債方式;

三、甲方應在發債説明書中公佈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數據;

四、甲方應按年披露其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債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如下:

一、甲方有權按債券發行條件和乙方承銷額向乙方收取債券承銷款項;

二、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債券招投標發行額度內確定乙方的基本承銷額度,全體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總額不超過發行總額的10%,並在承銷團成員之間等額分配;

三、債券發行的招投標條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確定;

四、按照國家政策,自主運用發債資金。

甲方的義務如下:

一、甲方應依約履行歸還本息的義務,不得提前或推遲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應按債券發行條件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

三、甲方保證其採用的發債方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對全體承銷商給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披露信息。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如下:

一、有權參與每次債券發行承銷投標;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時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續費;

三、有權向認購人分銷債券;

四、按甲方的發債條件取得發行手續費;

五、可獲得承銷期內(發行起始日至繳款日之間)分銷認購款的暫存利息;

六、有權參加甲方舉行的發行預備會議,有權獲得甲方招投標發債的所有應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在同業債券市場進行債券交易,甲方參與同業債券交易時,乙方可與甲方進行對手交易。

八、有權無條件退出承銷團,但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義務如下:

應以法人名義參與債券承銷投標;

應按時足額將債券承銷款項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應按債券承銷額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依約進行分銷;

應嚴格按承銷額度分銷債券,不得超冒分銷;

如甲方在招投標發債中確定了每個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乙方應承擔該基本承銷額度的承銷義務。

乙方有義務按甲方確定的招標方式和發行條件參與債券發行投標,不得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

乙方應將發行經辦部門、人員授權或變更等情況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結算公司。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能依約支付承銷款項,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未付款部分和違約金甲方可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其他債券的本息中扣除;繳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項部分的承銷額度,乙方自動喪失承銷商資格,但對已承銷的債券仍應按本協議承擔義務;

乙方如借承銷債券之機超冒分銷債券,超冒分銷部分甲方不予確認,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其承銷商資格的的.權利;

甲方如未依約履行債券還本付息義務,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如未按發債條件承擔分配的基本承銷額度,或連續三次不參與投標或未按規定進行有效投標的,則視為自動放棄承銷商資格。

第十二條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如本協議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時,甲乙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協議項下附件包括:

1.發債説明書;

2.債券發行辦法;

3.甲方出具的招標書

二、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其他補充協議。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中央結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適用於甲方20__年發行的債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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