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責任承諾書
麥積區畜牧獸醫局:
養殖場就做好動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諾:
一、全面執行國家對動物疫病控制的各項法律法規,完善動物防疫條件,自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二、動物防疫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要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對現有的的養殖場(養殖小區)佈局和功能區建設不符要求的地方,將進行改造和完善,力爭在 天內完成,達到國家要求。具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獸醫技術人員。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規範操作,確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應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質量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三個健全”:即健全動物防疫組織,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狀,防疫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健全引入動物報告、動物疫病報告、病死動物生物安全處理、出售(調運)動物申報檢疫和動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動物防疫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加強防疫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證規模養殖場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養殖檔案,做到生產記錄、投入品記錄、消毒記錄、免疫記錄、診療記錄、監測記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等內容規範詳實,並將檔案材料保存兩年以上。
六、按要求執行消毒制度。生產區每週消毒一次;定期對飼養工具、圈舍、道路、環境進行消毒;定期向場區門口、生產區、消毒池內投放消毒劑,保持其有效藥物濃度,並保證定期對消毒藥物進行輪換。
七、按《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飼料、獸藥使用,保證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和添加物,認真執行休藥期。
八、配合當地縣獸醫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依法定期開展動物疫病監測、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和藥物殘留檢測等工作,並積極主動接受畜禽血液、組織等樣品採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動物報批報檢制度,保證出售畜禽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報動物產地檢疫,取得檢疫證明後方可出場。
十、動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證在固定的交易場地完成。
(二)保證動物經營運輸人員以及運載動物的工具不進入生產區動物圈舍,不與動物直接接觸。
(三)保證凡進入交易場地沒有銷售完的動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飼養圈舍飼養,應先投入隔離場或隔離圈舍觀察,14天后無異常情況方可入圈。
(四)保證在畜禽出欄後,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對全場或對空舍的單元、飼養用具等進行全方位的徹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對疫苗進行保存和使用,並做好疫苗領取、使用記錄。保證不轉借或買賣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統一提供的疫苗和標識。
十二、發現疑似動物疫情時,按要求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做好疫情處理工作,保證不擅自處理。
十三、保證不出售、不丟棄、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發生疫情時,自覺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管理,保證配合有關部門疫情處置工作。
十五、保證對病死動物在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所的監督指導下,按規定實施生物安全處理。
十六、保證聘用無人畜共患傳染病人員從事飼養、防疫、診療活動。 十七、保證履行國家其他動物防疫有關規定。
若違反以上承諾,造成疫情發生,將接受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處理,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動物養殖場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隆興鎮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承諾書
按照《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場(小區)自願履行動物防疫義務,做出如下承諾:
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畜禽養殖代碼。
二、做到“四個健全”
1. 健全動物防疫組織,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狀;
2.健全引入動物報告、動物疫病報告、病死動物生物安全處理、出售(調運)動物申報檢疫和動物
防疫消毒等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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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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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健全動物防疫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 健全養殖檔案及動物防疫活動記錄,內容規範詳實。 引入動物入場前,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報告; 發現動物羣體發病時,立即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報告; 飼養動物出現死亡時,立即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報告; 出售或調運動物前,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保證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和當地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內容,做保證引入動物在混羣前隔離一個潛伏期以上; 保證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開展動物防疫消毒工作; 保證對病死動物在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按規程實施生物安全處理。 三、做到“四個報告” 四、做到“四個確保” 好免疫和驅蟲工作,佩帶畜禽標識;
五、履行省外引入動物報批報驗制度,按規定引入動物。
六、聘請有資格的人員實施動物疫病的診療,按規定開展診療活動。
七、聘用無人畜共患傳染病人員從事飼養、防疫、診療等活動。
八、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備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種記錄,嚴格落實動物標識、免疫檔案、養殖檔案管
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體系,對所有記錄均保存兩年以上。接受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的.資料;接受當地動物疫病控制中心和畜產品安全檢測機構的監測、檢測。
九、對存在的缺陷問題自願接受監督部門公開曝光。
十、履行國家其他防疫有關規定。
十一、如未兑現上述承諾,願接受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的處理處罰。
養殖場(養殖小區)(簽章)
承諾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
領 條
今領到隆興鎮農業服務中心疫苗:豬瘟 頭份,豬w 頭份,仔豬副傷寒 頭份、
頭份,保證按照規定劑量和方法及時進行免疫。
此據
領取人:
2012年 月 日
養殖場動物防疫承諾書
為了貫徹《動物防疫法》落實國家對動物實行強制免疫制度,有效地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現承諾,本養殖場的生豬按照動物防疫操作程序做好免疫工作,其免疫抗體要達到規定的標準,並搞好動物環保,消毒滅源工作,我場不發生重大動物疫情。
承諾人:
年 月 日
動物經營運輸防疫承諾書
本人向(管理單位)承諾如下: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甘肅省動物運輸防疫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主動接受有關動物防疫部門組織的防疫知識培訓,全面掌握動物防疫、消毒等基本常識。
三、做到具備動物經營運輸的專用車輛、防疫器械和消毒藥品,具備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隔離差昂所。
四、使用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符合動物防疫規定要求,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及時清洗、消毒,並對糞便、污染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跨縣引進非種用、乳用動物時,須先在調入3日前向調入3日前向調入地縣級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報告。到達調入地24小時內要向調入地縣級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報告,接受監督檢查,經隔離觀察15天,檢疫合格後方可混羣飼養或上市銷售。
六、跨縣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時,按《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收購、販運動物時,本人及運載動物的工具不得進入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大户的動物圈舍,避免與動物直接接觸。
八、收購動物時,應及時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並取得《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運輸離開。
九、建立動物購銷台賬,詳細載明所經營運輸每批動物的時間、數量、產地、銷售地點、購買人姓名及住址、購買數量等情況。
十、上市交易動物時,必須報告市場動物衞生監督人員,積極配合動物衞生監督人員查證驗物。
十一、不轉讓、買賣、塗改、偽造檢疫合格證和免疫標示。
十二、對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按照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銷售、不準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四不準一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十三、不販賣國家規定應免未免或無免證明和免疫標示的動物 ,不販賣患有疫病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不販運在已劃定為封鎖區域內的動物。
十四、不瞞報、謊報動物疫情,發現動物疫情時,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部門報告。
十五、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服從動物防疫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檢查,做好自身和運輸車輛消毒,積極協助追朔疫源,積極配合控制和撲滅動物疫情。
如有違反,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承諾。
承諾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