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機構變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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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

擔保機構變更申請書

(一)申報準備

在設立之前,申請人應該學習瞭解《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公司法》、《擔保法》和《海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瞭解擔保機構的性質、資金來源、組織形式、服務對象、風險控制與責任分擔等知識,熟知申請、審批、登記設立的相關程序和要求等。

(二)設立審批程序

1. 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省外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瓊分支機構(分公司)的設立審批流程

申請人(法人、自然人)籌備材料-→到工商部門預核名稱-→以經工商部門批准預核名稱的擔保公司名義,向海南省財政廳(行政審批辦)提交成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申請及相關材料-→海南省財政廳行政審批辦受理→海南省財政廳債務金融審核→頒發經營許可證。

海南省財政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工作,提出審核意見。對審核通過的,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

2. 擬在市縣(含洋浦,以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不含省外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瓊分支機構或分公司)設立審批流程:

申請人(法人、自然人)籌備材料-→到工商部門預核名稱-→以經工商部門批准預核名稱的擔保公司名義,向轄內市縣財政局提出成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受理(補正材料)-→審批並報海南省財政廳核准-→海南省財政廳頒發經營許可證。

市縣財政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工作,提出審核意見。對審核同意的,市縣財政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海南省財政廳複核,海南省財政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3.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憑商務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以及相關申報材料向海南省財政廳(行政審批辦)提出申請。

(三)設立申請材料説明

1. 申請材料用標準a4紙張打印(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按下列順序用活頁裝訂,一式三份,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擬在瓊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的省外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二份(以下同),文件格式參考附件1:

(1)封面及目錄;

(2)設立申請報告;

(3)海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申請表;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6)經各股東簽字或蓋章的章程草案;

(7)經辦人員授權委託書;

(8)《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9)驗資報告;

(10)股東資信證明材料,包括:自然人股東身份證明覆印件、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信用記錄報告和個人簡歷;法人股東提交經審計的近兩年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持有註冊資本5%(含)以上股份的股東資信證明,證明股東出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具有持續出資能力;

(11)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財務負責人、分支機構總經理,以及其他對公司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者對公司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包括:任職資格申請書;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職稱證明覆印件;任職陳述書;守法盡責承諾書;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未來履職計劃;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召開出資人會議、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報送相應的會議決議;

(12)營業場所證明,包括房產證複印件和租房協議;

(13)海南省財政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 外商投資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須提交商務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

3. 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須提交下列材料(參考附件2):

(1)封面(註明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

(2)分支機構(分公司)設立申請報告;

(3)分支機構(分公司)設立申請表;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經營發展戰略與規劃;

(6)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7)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總公司、母公司,下同);

(8)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9)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10)合作銀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期末在保責任餘額證明;

(11)分支機構(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12)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註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的,需提交其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和所在地省級監管部門簽發的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意見書(函); 本省登記註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的,需報經海南省財政廳批准,擬在省內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的,需分別徵得所在地和擬設地市縣財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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