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擔保物權申請書

來源:文萃谷 1.91W

申請人:

申請擔保物權申請書

委託代理人:方明星,江蘇經權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裁定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抵押給申請人的“蘇房權證園區字第XXXXX號”房產及“蘇工園國用(2017)第XXXXX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被申請人擔保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事實及理由:

2017年7月1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借款抵押合同一份,雙方約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貳佰叁拾萬元,借款期限為十二個月(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借款期內的借款月利率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請人自願將其自有的位於蘇州工業園區盛景華庭X幢XXX室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抵押登記後抵押予申請人(蘇房他證園區字第XXXXXX),作為擔保被申請人按期歸還申請人人民幣貳佰叁拾萬元整貸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債權得到清償的擔保。後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申請,江蘇省蘇州市中新公證處對上述事實作出(2017)蘇中證民內字第XXXXXX號公證書。

綜上,申請人為實現抵押擔保物權,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物權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望依法支持申請人申請請求。

此致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申請擔保物權申請書 [篇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請求:

一、請求貴院裁定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抵押給申請人的XX市XX路XX號房產;

二、裁定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擔保的範圍即本金人民幣4500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8日起至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計付)、違約金(自2017年7月8日起至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六計付)、律師費人民幣20000元範圍內優先受償。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因經營生意急需資金,提出向申請人借款,申請人表示同意,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於2017年5月8日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並出具借條,雙方約定:

1、借款本金人民幣45萬元,借款期限為二個月,從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月利率2%,逾期不還按逾期金額每日萬分之六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2、被申請人將其位於XX市XX路XX號房產抵押給申請人,如被申請人到期不能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費用,申請人有權就抵押房屋進行拍賣或變賣,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3、擔保範圍除被申請人應清償的本息外,還包括並不限於違約金、律師費等全部費用。協議簽訂當日,申請人借給被申請人人民幣45萬元,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借款期滿後被申請人未按約還款付息,經申請人多次催收,被申請人至今仍未履行任何債務。

被申請人自願將其位於XX市XX路XX號房產經依法抵押登記後抵押給申請人,作為其債務擔保,申請人依法取得該房產抵押權並享有在《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優先受償的權利,現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其債務,亦拒不與申請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申請人為實現抵押擔保物權,特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本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申請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申請擔保物權申請書 [篇3]

申請人: 支行,住所地

負責人 ,職務

被申請人: ,男, 1969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住

申請請求

一、請求法院裁定拍賣被申請人抵押給申請人的 商品房,拍賣所得價款由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擔保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二、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拍賣費、法院執行費等相關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7年6月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一份《 房地產抵押(按揭)合同》。合同約定被申請人用其購買的 商品房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權益設立抵押權抵押給申請人。申請人提供140萬個人商業用房貸款。被申請人如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申請人有權申請處分抵押物。後申請人依約發放貸款。但被申請人未按約還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現申請人依據《物權法》、《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申請貴院裁定拍賣抵押財產,以實現申請人的擔保物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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