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東協議書彙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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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股東協議書5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關於股東協議書彙編5篇

股東協議書 篇1

保證人一旦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義務的可能,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按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在以下條件下保證人可以免責:

(一)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責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實踐中應把握:一是必須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要有故意,如果僅僅是債務人一方有故意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或者保證人礙於主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情面,或者保證人受一方當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證的,均不能免除責任。二是必須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實施了惡意串通的行為,足以使保證人受騙上當。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各懷不同的目的,未經串通,由於保證人的過失而提供保證的,仍應承擔責任。三是由於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惡意串通欺騙保證人簽訂了保證合同的事實,且保證人無過錯。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應注意:一是欺詐、脅迫的主體只能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債務人,因為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簽訂的,主合同的債務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如保證人因受主合同債務人的欺詐、脅迫而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不能免除責任,否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保證)完全是違背真實意志的,也就是説保證人對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基礎和內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提供的保證。但不包括半明半暗,“盛情”難卻的情況。三是因第三人(包括債務人、保證人的上級主管部)的行政命令,甚至威脅而迫使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不能免除責任。那末債權人的上級所實施的指令行為迫使保證人提供擔保的,能否免除保證人的責任。筆者認為根據擔保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採取的欺詐、脅迫行為可視為是債權人的行為,保證人可以免責,因為他們的利益是一致的,造成的後果也是相同的。

(二)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裏法條明確規定:一是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保證人自願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證是基於對雙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內容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實質上是一項新的締約行為,未經保證人同意當然不承擔責任。二是強調形式要件。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認可必須有書面形式,僅有口頭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證明也無效,保證人否認的仍可免除責任。三是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有約定,有授權或放棄自己的監督權的,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

(三)因主債務轉移而免責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應注意:

1、債務轉移必須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如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為無效,保證人仍要承擔責任。

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已轉移部分債務可不承擔責任。但對未轉移的部分債務仍應承擔責任。

3、保證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從一定意義上這種同意的書面形式是一份新的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限應從新計算。

(四)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保證期限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關係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可分為二種,一是定期保證,即在保證合同中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二是無期保證,即在保證合同中雙方並未約定保證期限。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均既可定期保證,也可不定期保證,但二者在保證期限上的免責條件是不同的。

1、一般保證

⑴一般保證的定期保證,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行使訴訟權,即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這裏應注意二點,一是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限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才承擔責任,如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僅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即可免責。二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並提起訴訟,而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斷,超過6個月,保證人免除責任。

⑵一般保證的無期保證,按照擔保法第25條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這6個月內債權人未行使訴訟權,即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責任。

2、連帶保證

⑴連帶保證的定期保證,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行使請求權,即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裏擔保法第26條第二款的規定,債權人必須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超過期限保證人仍可免責。

⑵連帶保證的無期保證。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債權人必須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請求權,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五)因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而免責

擔保法第28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也就是説同一債權,如果既有保證,又有物權擔保的,當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主債權未受清償時,物權擔保優先於債權擔保而實現。如果債權人放棄物權擔保,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但這裏應注意:一是物權擔保與保證必須是針對同一債權。如果當事人約定擔保的是不同的債權,或同一債權不同部分的,不能適用。如物權擔保是主債,而保證擔保的是孳息或違約金,就不能適用此規定。二是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必須有書面證據。三是保證人只就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範圍內免除責任,對主債的其餘部分仍應承擔責任。

股東協議書 篇2

名義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

實際出資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以甲方名義投資入股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目標公司的概況:目標公司系出資人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元,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記載的股東為:________。其中以甲方名義出資________元,佔目標公司________%的股權,但實際出資人為乙方。

二、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以甲方名義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份,其實際出資人為乙方,甲方為該股權的名義出資人(顯名出資人),乙方為該股權的實際出資人(隱名出資人)。甲方在公司註冊成立時未出任何資金,以其名義持有的股權,全部系乙方實際出資形成。

三、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為目標公司的實際股東,承擔投資風險,享有投資收益;乙方享有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所應享有的所有者資產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權財產利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全部股東權益,並承擔全部股東義務。

四、甲乙雙方一致確認,甲方為目標公司的名義股東,不承擔投資風險、經營風險等一切股東義務。

五、甲乙雙方均知曉本協議第一條所述及的目標公司其他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關係。

六、甲乙雙方一致確認,自目標公司註冊、成立以來,乙方有權且實際均由乙方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權利;甲方無權且甲方未曾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也未曾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署時生效。

九、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名義出資人簽字):

協議簽訂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實際出資人簽字):

協議簽訂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見證方(目標公司蓋章):

協議簽訂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股東協議書 篇3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轉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受讓方(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根據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向丙方轉讓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現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就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股權

第二條 股權轉讓前,目標公司各股東的股權比例為:

1、甲方為_____%

2、乙方為_____%

3、丙方為_____%

4、丁方為_____%

第三條 甲方同意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_____%的股權轉讓給丙方;

乙方同意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_____%的股權轉讓給丙方;

第四條、股權轉讓後,丙方佔有目標公司_____%的股權:

第三章 轉讓價款

第五條 丙方應向轉讓方支付的轉讓價款分別為:

1、丙方應向甲方支付受讓其持有的目標公司_____%股權的轉讓價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

2、丙方應向乙方支付受讓其持有的目標公司_____%股權的轉讓價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

第四章 支付期限及方式

第六條 丙方應按下列期限及方式分別向轉讓方支付轉讓價款:

1、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日內將本協議第五條所確定的轉讓價款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

2、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日內將本協議第五條所確定的轉讓價款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七條 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辦理完整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之外,轉讓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如下:

1、有權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收取股權轉讓價款;

2、承擔股權轉讓過程中應當由自己承擔的税費;

3、在約定的期限內負責辦理完整股權轉讓審批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4、在本協議簽訂後,股權轉讓審批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整之前,不得利用其股東的地位從事任何損害受讓方權益的活動。

第九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之外,受讓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如下:

1、按其股權比例分配利潤;

2、按其股權比例委派董事會成員;

3、依法轉讓其所持有的出資額;

4、在目標公司終止後,按其股權比例參與剩餘財產的分配;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股東權利。

6、承擔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應當由自己承擔的税費

7、遵守公司章程:

8、不得抽逃出資;

9、《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股東義務。

第七章 轉讓方陳述

第十條 轉讓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其轉讓的股權作如下陳述:

1、甲、乙任何一方轉讓給丙方的股權均無任何權利設定或糾紛。

2、甲、乙任何一方作為本協議之外的當事人所簽訂一切的合同、協議及其他文件,都不存在導致本次股權轉讓無效的情形。

3、甲、乙任何一方的本次股權轉讓行為已取得本方有關部門或機構的批准、授權或表決同意,該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方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因本方內部行為而導致本次股權轉讓的無效。

4、簽訂本協議時,公司未以其公司資產或信譽作出抵押、質押或擔保;公司無不良債權及或然債務。

6、簽訂本協議時,目標公司的資產及負債已經全部提示,並保證如實入帳紀錄。

7、本協議生效之前目標公司的帳外債務,由股權轉讓之前目標公司股東按各自持有股權比例承擔。

轉讓方保證上述陳述的真實性,否則丁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乙方應為其虛假陳述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各方均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實際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若因轉讓方的原因,導致本協議被確認為無效的,轉讓方除應將已收取的轉讓價款退還給受讓方外,還應按轉讓總價款_____%的標準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受讓方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若轉讓方無法在本協議第五章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整股權轉讓的審批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協議解除後,轉讓方應將已收取的轉讓價款退還給丙方,並按轉讓總價款_____%向丙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議,應由協議各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協議的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議自協議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加以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目標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

甲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

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

股東協議書 篇4

訂立合同各合夥人:

姓名____,性別____,年齡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其它合夥人 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______.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股東協議書 篇5

本《創始股東股權協議》(簡稱"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20xx年[]月[]日在[北京]市簽訂:

(1)[XX](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為[43xxxxxx)(簡稱"甲方");

(2)[xxx](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為[XX公司])(簡稱"乙方");

(3)[xxx](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為[])(簡稱"丙方");

(4)[xxx](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為[XX公司])(簡稱"丁X")。

甲方、乙方、丙方與丁XX稱"一方",合稱"各方"或"四方"。

鑑於:

(1)[XX公司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為四方為共同創業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0]萬元,註冊資金繳納方式為[實繳];

(2)在公司發生退出事件(定義如下)前,各方承諾會持續且全職服務於公司,與公司建立不少於[四]年的勞動/服務關係,雙方簽訂並得到適當履行的《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作為本協議繼續履行的前提條件;

(3)為了讓各方分享公司的成長收益,各方擬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比例和方式持有公司股權。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權比例將會隨公司未來吸收新的投資者而被稀釋,也可因公司回購股東的股份導致的減資行為而做出相應調整。

有鑑於此,經友好協商,各方同意簽訂本協議,並承諾共同信守。

第一條關於公司

1.1公司名稱:XX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1.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1.3公司的註冊資本:10萬元

1.4公司的經營範圍及期限:技術推廣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不含醫用軟件);軟件開發;經濟貿易諮詢;會議服務;企業管理諮詢;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承辦展覽展示活動;數據處理(數據處理中的銀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雲計算數據中心除外)。

第二條股權分配與預留

2.1股權結構安排

2.2各方表決權和利益分配權

2.2.1股權與分紅權

各方確認,儘管各方根據本協議、《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對公司按相同比例進行出資,但各方享有的在股東會的利益分配權,不僅以各自投入的資本作為唯一衡量基礎,除各方另有約定外,上述比例會在其他第三方認購新增註冊資本或引入投資人時同比例稀釋。

2.2.2股權與分紅權

各方確認,作為聯合創始人,同意作為一致行動人,並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詳見附件一。

2.3預留股權

2.3.1預留律師合夥人激勵股權

(1)鑑於本協議簽訂時,為了吸引合夥人加入,合理地根據合夥人貢獻分配股權,各方同意預留[5%]的股權(以下簡稱"預留股權")。根據定期(每財年)對合夥人業績考核的結果,通過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在預留激勵股權中,向被激勵律師授予相應比例的股權;

(2)已經被授予的預留激勵股權,仍由甲方代為持有,投票權由代持方享有,相應的紅利分配權利由被授予相應比例預留律師激勵股權的一方股東享有;

(3)尚未被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投票權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紅權由代持方行使並累積作為員工激勵基金,具體分配由董事會決定。如發生退出事件,則各方按照其之間出資額的比例,分享該部分股權的分紅權、清算分配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價款(如退出事件之前發生股權併購)。

2.3.2預留員工激勵股權

(1)為激勵公司核心崗位人員或對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各方同意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為此,各方同意預留公司[20%]的股權(以下簡稱"預留員工股權激勵")。經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向相應員工授予激勵股權。

(2)在退出事件前,除非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及授予協議另有約定,已經由激勵對象行權或公司兑現的員工股權仍由甲方代為持有,但相應股權的分紅權利由該員工所有。

(3)尚未行權的預留員工激勵股權,投票權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紅權由代持方行使並累積作為員工激勵基金,具體分配由董事會決定。如發生退出事件,則各方按照其之間出資額的比例,分享該部分股權的分紅權、清算分配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價款(如退出事件之前發生股權併購)。

2.4股權備案登記

各方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局備案登記股東名冊中直接記載相應股東姓名、出資額及持股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局備案登記股東名冊中登記在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享有該等股權對應的全部股東權利。

第三條各方承諾和保證

3.1各方均具有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並具有充分必要的權利和授權以簽署本協議、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一切義務以及完成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等行為。該方簽署、交付或履行本協議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或行政部門的決定和裁定,不會違反其作為一方的任何協議或合同。

3.2各方的出資資金來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資金及時繳付本協議所述的投資款;

3.3各方簽署及履行本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及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各方股權的權利限制

基於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會持續服務於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前的服務獲得公司相應股權。據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設立日起,即對各方享有的股權根據本協議的規定進行相應權利限制。

4.1各方股權的成熟

4.1.1成熟安排

各方同意,在簽署本協議之日起,甲方已成熟股權為10%;乙方已成熟股權為7%;丙方成熟股權為5%;丁X已成熟股權為10%,其餘各方股權按照以下進度在4年內分期成熟:

(1)自本協議簽訂日起滿1年,25%的股權成熟;

(2)自協議簽訂日起滿1年以後,按照每月平均成熟相應的股權(共36個月)。

4.1.2加速成熟

如果公司發生退出事件,則在退出事件發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協議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標的股權均立即成熟,預留股東激勵股權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間的持股比例立即授予。

若發生下述事項中的退出事件,則各方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標的股權,若發生下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件,則各方有權根據其屆時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權比例享有相應收益分配權。

在本協議中,"退出事件"是指:

(1)公司的公開發行上市;

(2)全體股東出售公司全部股權;

(3)公司出售其全部資產;

(4)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4.2在成熟期內,乙方、丙方和丁X股權如發生被回購情形的,由甲方作為股權回購方接受股權並可依據標的股權是否成熟而適用不同的回購價格。

4.3在成熟期內,甲方股權如發生被回購情形的,由乙方、丙方和丁X作為股權回購方受讓股權並可依據標的股權是否成熟而適用不同的回購價格。如發生甲方股權被回購的情形,則甲方代為持有的股份,由乙方、丙方和丁X按照其之間的持股比例分別繼續代為持有。

4.4股權轉讓限制

4.4.1限制轉讓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除非董事會另行決定,各方均不得向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它任何方式,對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4.4.2優先受讓權

在滿足本協議約定的成熟安排與轉讓限制的前提下,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如果各方向四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轉讓標的股權,該方應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方有權以與第三方的同等條件優先購買全部或部分擬轉讓的股權,如其他方同時行使優先共購買權的,則按比例購買擬轉讓股權。

4.5配偶股權處分限制

除另有約定,公司股權結構不因任何創始人股東婚姻狀況的變化而受影響。各方同意:

4.5.1於本協議簽署之日的未婚一方,在結婚後不應將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約定為與配偶的共同財產,但有權自行決定與配偶共享股權帶來的經濟收益。

4.5.2於本協議簽署之日已婚的一方,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5日內與配偶簽署如附件二所示的協議,確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為其個人財產,但該方有權決定與配偶共享股權帶來的經濟收益,該等協議應將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留存。

4.5.3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若任何一方違反本條第4.5.1款的規定,將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未能依據本條第4.5.2款的規定與配偶達成協議的,如果該方與配偶離婚,且該方在公司持有的一半(或任何其他比例)的股權被認定為歸配偶所有的,則該方應自離婚之日起30日內購買配偶的股權。若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股權購買的,則該方應賠償因此給其它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4.6繼承股權處分限制

4.6.1公司存續期間,若任何一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權需要由其繼承人繼承的,則須經在公司其他各方中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若其他各方未能一致同意的,則其他各方有義務購買該部分股權或促使公司回購該部分股權。

4.6.2前款所述購買/回購價格為以下兩者價格中的較高者:(1)該部分股權對應的公司淨資產;(2)該部分股權對應的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確定的市場公允價值的[70%]。

第五條回購股權

5.1因過錯導致的回購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現下述任何過錯行為之一的,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權回購方有權以人民幣1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股權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回購該方的全部股權(包括已經成熟的股權及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且該方於此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同意該等回購。自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該方對標的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該等過錯行為包括:

(1)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3)泄露公司商業祕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

(5)違反競業禁止義務;

(6)捏造事實嚴重損害公司聲譽;

(7)因任何一方過錯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

5.2終止勞動/服務關係導致的回購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任何一方與公司終止勞動/服務關係的,包括但不限於該方主動離職,該方與公司協商終止勞動/服務關係,或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則至公司確認勞動/服務關係終止之日:

5.2.1對於尚未成熟的創始股東股權,股權回購方有權以未成熟創始股東股權初始投額回購離職方未成熟的創始股東股權。自公司確認勞動/服務關係終止之日起,離職方就該部分創始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5.2.2對於已經成熟的創始股東股權,股權回購方有權利但無義務回購已經成熟的該全部或部分創始股東股權(簡稱"擬回購創始股東股權"),尚未獲得融資前,回購價格為(離職方已付全部購股價款+央行公佈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若已獲得融資,回購價格為以下之較高者:(i)擬回購創始股東股權對應的投資金額的3倍(計算公式:離職方已付的全部投資款×(擬回購創始股東股權/離職方持有的全部創始股東股權)×[3]倍);或(ii)擬回購創始股東股權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的20%(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擬回購創始股東股權×20%)。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創始人股東對已回購的創始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若因離職方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行為而導致勞動/服務關係終止的,則創始股東股權的回購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第六條競業禁止和保密

6.1各方承諾,其在公司任職期間及自與公司終止勞動/服務關係起兩(2)年內,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參與、經營、投資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投資於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且投資額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本總額5%的除外)。

6.2有關本協議及其附件的條款和細則(包括所有條款約定甚至本協議的存在以及任何相關的文件)均屬保密信息,本協議的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規定。

6.3發生下列情形時所披露的信息不適用以上所述的限制:

(1)法律、任何監管機關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2)因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而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向税收機關合理披露的有關事宜的;

(3)非因本協議各方或公司的原因,信息已進入公知範圍的;

(4)其他所有方已事先書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

如基於上述原因(1)、(2)披露的,披露信息的一方應在批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時間與其他方商討有關信息披露和提交,且應在他方要求披露或提交信息情況下儘可能讓獲知信息方對所披露或提交信息部分作保密處理。

第七條其他

7.1修訂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修訂或對某條款的放棄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本協議各方簽字方才生效。

7.2可分割性

本協議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除該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以外的所有其他條款均各自獨立,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具有可執行性。

7.3效力優先

如果本協議與《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文件不一致或相沖突,本協議效力應被優先使用。

7.4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何其他約定的,違約方應向其他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7.5通知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由一方發送給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往來("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傳真、電子郵件),並按照下列通訊地址或通訊號碼送達至被通知人,並註明下列各聯繫人的姓名方構成一個有效的通知。

甲方:XXX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XX編碼:

電話:1821傳真:

電子郵件:

乙方:

通訊地址:XX編碼:

電話:XX公司傳真:

電子郵件:

丙方:

通訊地址:XX編碼:

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

丁X:

通訊地址:XX編碼:

電話:XX公司傳真:

電子郵件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方式發生變化(以下簡稱"變動方"),變動方應當在該變更發生後的七(7)日內通知其他方。變動方未按約定及時通知的,變動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後果及損失。

7.6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起草並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依據該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仲裁語言應為中文。

7.7份數

本協議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一份由公司存檔,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無正文,為《創始股東股權協議》簽字頁)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丙方簽字:

公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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