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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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户外合作協議

乙方:阿克蘇中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甲方北京路“陽光金店”主裙樓上安裝led户外電子屏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如下:

第一條:場地位置

1、坐落:“陽光酒店”坐落於和田市北京路與塔乃亦北路口;

2、安裝:led電子屏安裝位置為大樓面對廣場方向的上方,2層裙樓平台上。

3、面積:暫定80平米(按安裝圖為主)

第二條 租期及價格

1、租賃時間:自2015年0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共計五年;

2、租賃價格:80000元/每年(捌萬元整);

3、付款方式:每年付(轉賬);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後,及時交付給乙方使用;

2、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led屏幕的相關審批手續,確保led屏幕的合法;

3、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包含但不限於費用)

4、甲方有權利對乙方在運營過程中的的違法行為提出提醒;

5、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使用。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場地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 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責任。

2、乙方有義務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其他相關義務(包含但不限於費用)。

3、乙方需合法經營led電子屏;

第五條 違約責任

除雙方一致同意以外,任何一方單方面終止協議或拒絕履行協議相關業務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均視同違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相應損失;

1、乙方違約的則應賠償甲方違約金人民幣10萬圓 。

2、甲方違約的則應賠償乙方建設成本損失 。

3、甲乙雙方協商後一致同意解除協議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乙方須 在合同解除成立後將led屏幕拆除運走;

第六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戰爭、自然災害、政策變動)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合同自動失效,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約定

1、甲方提供場地給乙方安裝户外led屏幕使用,期間甲方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費用。

2、乙方於led屏幕安裝好以後自行運營,自負盈虧,甲方一律不干涉;

3、因此樓房產權歸人民銀行所有,乙方為租賃經營者,因此本協議合作期限暫定5年,待甲方經營合同到期後以後,甲方有義務協調乙方與人民銀行溝通後續合同事宜;

4、對led電子屏的電路鋪設甲方給予乙方指導,電錶及電線由乙方負責安裝,電費按和田市供電局價格繳納。

5、2015年1月1日前為安裝建設期,故不計算在本協議期限。

第八條 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貳 份,甲方 壹 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盡事宜:

甲方:(個人) 乙方:阿克蘇中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簽字或蓋章)代表人: (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户外合作協議 [篇2]

甲 方:嶽池縣三葉傢俬品牌聯盟店(以下簡稱“甲方”)

乙 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製作户外廣告使用乙方廣告位,此廣告位為: 村 組的房屋牆面,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使用乙方牆面租金/年,在安裝户外廣告時由甲方一次性付清,若第二年需繼續使用牆面,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受優先權,但甲方需在到期前半個月告知乙方。

二、期 年)。協議期內乙方不得更改合同期限,若有更改,乙方需退還甲方廣告位年租金,並承擔甲方的'一切損失。

三、甲方在安裝户外廣告時,不得損壞乙方的牆面。

五、乙方在合同期內,不得人為撕毀或者損壞廣告畫面,若有撕毀或者損壞需按製作價賠償(自然因素除外),具體由甲方監督落實。

五、乙方發現甲方的廣告畫面因非人為因素損壞,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維護。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 方: 電 話: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户外合作協議 [篇3]

甲方:温州商貿城温馨物業公司

乙方:羅山縣卓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經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一、合作事項:户外樓頂大型廣告牌

二、廣告牌設置地點:羅山縣城傢俱樂超市樓頂(面向靈山大道)

三、廣告牌規格及合作方式

1、規格 ,總面積 ﹐。

2、合作方式:甲方提供場地,並負責當地部門、羣眾及場地正常施工的協調工作。乙方出資建造樓頂廣告牌。

四、雙方的責任及義務

1、甲乙雙方共同擁有廣告牌的所有權。前三年廣告牌由乙方免費使用。

2、自第四年開始起,乙方每年交付甲方管理費一萬元整。

3、廣告牌的設計使用壽命15年以上,此間廣告牌的維修及安全由乙方負責。

4、15年以後乙方如檢測廣告牌安全性能不達標需及時拆除,拆除後雙方本合用所約定的權力義務自行終止。如需

再度合作,雙方另行協商。

5、甲方在廣告牌使用期間(15年以上)自第四年起每年收取乙方一萬元管理費,並確保15以內不得因甲方原因或甲方承租户、住户的原因,拆除廣告牌。如在此期間因上述原因拆除廣告牌給乙方帶來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6、廣告牌由乙方全權自行使用或對外發布(廣告不發佈傢俱類廣告),在使用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收益場由乙方承擔。

五、備註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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