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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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公司名稱/個人)

產權合作協議

乙方: (公司名稱/個人)

甲、乙雙方自 年 月以來,合作進行了關於 的研究,並正在積極進行這項技術的產業化工作。本協議甲乙雙方以市場、專利、合作及購買的方式,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現就共同申請有關發明專利的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合作申請名稱為: 的專 利。 為第一申請人, 為第二申請人。

第二條 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成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500元;申請發明專利成功,支付乙方費用1000元。該專利的專利申請權、轉讓權等一切權利歸雙方共有。雙方對第三方任何一種形式的許可(包括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獨家許可、獨佔許可、分許可等)和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要經過雙方一致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條 該專利的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維持費、授權登記費、授權後的年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該專利的後續改進雙方均有權進行,獲得的知識產權等成果由改進方擁有。如改進由雙方共同完成,則知識產權等成果由雙方共享。

第五條 為保證甲方的有效權益,乙方負責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如下實施該專利技術所需的技術情報和資料:(包括商標、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等有關內容,雙方可以約定提交有關資料的清單和份數,以便於雙方共同監督、檢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術情報和資料應是能夠體現該專利技術的技術指標、參數及技術水平、性能的資料,以及有關的輔助性材料。

3、乙方應向甲方保證交付的技術情報和資料,應當是完整的、清楚的。圖紙資料的規格及繪製符合國家的 標準(或 規定)。

4、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術資料後,應對資料予以認真的檢查與核對,如發現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後的予以説明、補充或更換。

第六條 乙方向甲方保證,在本協議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

1、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

2、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

3、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

4、有強制許可證的存在;

5、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第七條 在本協議訂立時,乙方如果不如實向甲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甲方有權拒絕出資,並要求乙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第八條 合作分工:

1、甲方負責建立營銷團隊,開發市場,提供設備資金、物料採購、產品銷售、產品配送、財務管理、生產管理等。

2、乙方負責專利技術的發明創造及後續改進。

3、甲方負責向國家申請相關項目補助金,乙方予以配合,申報及運作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權利義務:

1、 乙方負責公司的技術諮詢、培訓及開拓業務進程中提供技術支持,完成新產品的設計改變、並開發新技術,保證新產品比第一代產品更優越。

2、 在甲乙雙方合同正式生效後,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與第三方合作新技術及經營。

3、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在本協議成立後,乙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乙方無惡意給甲方造成損失,則乙方不向甲方返還前期投入費用,甲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如果本協議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乙方有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返還前期投入費用。

4、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複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本協議成立後,由已方負責答辯,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5、合作期間甲乙雙方新開發的項目,其專利權屬於甲、乙雙方共同擁有。

6、一方轉讓其擁有的專利權時,另一方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

7、合作各方中,其中一方單方書面聲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

第十條 收益分配:

1、由乙方提出或參與的專利轉化成果項目所得的利潤按合作方所佔比例分成,其中甲方佔分成 %,乙方佔分成 %。 在保證項目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每年進行年終分紅一次(每年 12 月對上一年度紅利進行分成)。

2、若乙方將專利技術一次性轉讓甲方,甲方支付本專利轉化成果項目所得利潤的30%。 第十一條 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所提供給對方的一切資料,包括專項技術和對項目的策劃設計等要嚴格保密,並只能在合作雙方公司的業務範圍內使用。

2、甲、乙雙方公司的全部高級職員,研發小組人員將與合作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保證其在就業期間和研發期間所接觸的保密資料,專項技術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雙方提供與項目,資金有關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營運計

劃,財資情報,客户名單,經營決策,項目設計,資本融資,技術數據,項目商業計劃書等均屬保密內容。

4、凡未經雙方書面同意而直接、間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內容的行為均屬泄密。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在合作期內,合作雙方中任一方未經其對方協商認可擅自退出該合作項目,責任方同時賠償被侵害方的投入損失及其他合作期內應得收益。

2、乙方不承擔由於公司的經營不善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其它

1、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可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經雙方調解無效,可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經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產權合作協議 [篇2]

近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目標

雙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新品種權(植物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等兩岸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二、優先權利

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作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三、保護品種

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種保護名錄(植物種類)範圍內受理對方品種權的申請,並就擴大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

四、審查合作

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合作及協商。

五、業界合作

雙方同意促進兩岸專利、商標等業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務。

六、認證服務

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音像(影音)製品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軟件(電腦程式)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七、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

(一)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絡(網路)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音像(影音)及軟件(電腦程式)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

(二)保護馳名(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注行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注馳名(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三)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識(示)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

(四)其他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

在處理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報處理結果。

八、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開展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事項如下:

(一)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技術交流、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二)交換制度規範、數據文獻資料(資料庫)及其他相關資訊;

(三)推動相關文件電子交換合作;

(四)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五)加強對相關企業、代理人及公眾的宣導;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九、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十、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在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資訊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之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交換、通報、查詢資訊及日常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十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十四、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五、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六、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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