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擔保書範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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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擔保書範文3篇1

擔保函:

出境擔保書範文3篇

要求參加昆明康輝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旅遊團隊(至20xx-月日)前往旅遊(團號:)。為保證客人能按期隨團回國,不滯留台灣,本公司自願為客人提供擔保,若出現客人擅自離團、未按期回國、滯留不歸的情況,本人自願承擔以下擔保責任:

1、向貴司支付保證金每人人民幣,本人保證接到貴公司通知後即日內付清此款項,如果未能付清此款,本人願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逾期付款,貴公司有權加收每日0.5%的滯納金;

2、向貴公司支付因客人滯留不歸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台灣移民署的遣送和中國公安機關的辦案費、因本擔保書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本人已清楚明白地瞭解了根據本擔保書所負有的責任,謹此明示,一旦擔保實現,本人放棄對擔保書提出任何抗辯的權力。

本擔保書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特此擔保!

單位負責人(擔保人)簽字:

聯繫電話:

擔保人蓋章(公章):

擔保日期:年月日

民事訴訟中的限制出境的程序

1、當事人的申請

限制出境措施的採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採取為例外。申請應書面提出,載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並應附有相關證據(護照號、身份證號等信息資料)。

2、申請人的擔保

若錯誤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會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於擔保的方式、數額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審查決定。

3、審查與執行

法院應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符合:

(1)被申請人與未了結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2)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請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責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將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審理,或有效裁判無法執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甚至有時會在國際上造成一定的影響,宜依法從嚴掌握。對境外企業法人在我國有尚未了結的經濟糾紛案件,可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業務的主管人員依法限制出境。

對在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該企業資不抵債,應當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處理,不應限制外方的代表人和投資者出境;只有在外方股東利用投資蓄意欺詐的情況下,方可限制外方股東的有關人員出境;

確需限制外方當事人出境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規定執行。具體執行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有理、有利、有節。另外,還應當注意:

(1)凡能儘早處理的',不要等到當事人臨出境時處理;

(2)凡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處理的,不要採取扣留證件的辦法;

(3)凡能在內地處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處理。

限制出境可以分別採取以下辦法:

(1)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未了結之前不得離境;

(2)扣留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但應在證照有效期內處理。注意需送達給扣留證件的證明

(3)對於需要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填寫《口岸阻止人員出境通知書》,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出境管理局交控。緊急情況下也可向邊防檢查站辦理臨時布控措施(48小時),然後按上述規定補辦交控手續。

4、辦理限制出境應提交給出入境管理局的手續有:

(1)協助辦理限制出入境函一份;

(2)協助執行通知書一份;

(3)填寫好的邊控對象通知書二份;

(4)填寫好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二份;

(5)案件處於審理階段時提交起訴書副本,如果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後,提交生效的裁判文書(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等)。

出境擔保書範文3篇2

旅行社有限公司:

鑑於以下客人(名單後附)已申請參加貴司組織的團隊赴六天,為保證客人能按時隨團回國,不滯留境外,本人(本公司)自願為客人提供擔保。若出現客人滯留不歸的情況,本人(本公司)願承擔以下擔保責任:

1.向貴司支付保證金每人司通知後五日內付清此款。

2.向貴司支付因客人滯留不歸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境外移民局的遣送費和中國公安機關的辦案費、因本擔保書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3.賠償貴司因客人滯留不歸而產生的經濟損失,根據但不限於外國領事館因客人滯留不歸而減少或停止貴司簽證業務而引起的營業業務利潤損失;

4.賠償貴司因客人滯留不歸而產生的名譽損失。

本人(本公司)同時保證:客人回程在機場將護照原件及登機牌交導遊送領館註銷簽證,否則本人(本公司)願意按滯留不歸情況處理。

本人(本公司)已清楚明白地瞭解本人(本公司)根據本擔保書所有的責任,本人(本公司)謹此明示,一旦擔保實現,本人(本公司)放棄對擔保書提出任何抗辯的權力。

附客人名單:

凡前往日本的客人如發生擅自離團、滯留境外未按時歸國、超期歸國,將視作為滯留不歸,將不退回保證金每人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擔保人簽字:

擔保單位蓋章:

年月日

特別説明:此擔保書籤字蓋章後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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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

被擔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十六條規定,“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被擔保人預訂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攜程”)簽證產品,並將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前往旅遊;

擔保人和被擔保人已充分知曉以上內容,擔保人同意為被擔保人提供以下擔保,

1.保證被擔保人b在境外期間遵守所在國法律,旅行結束後按時回國;

2.如被擔保人在旅行期間發生不遵守中國及當地法律法規,或滯留不歸,擔保人將與被擔保人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賠償攜程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自願在收到攜程通知之日起15日內無條件支付擔保金RMB100000/人,對因此給攜程造成的經濟和名譽損失,予以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未能及時支付,攜程有權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人確認已清楚明白瞭解根據本擔保函所需承擔的責任。本擔保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本擔保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擔保函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為止。

擔保人:被擔保人:

(擔保人請親筆簽名) (被擔保人請打印姓名)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聯繫地址:聯繫地址:

手機:手機:固定電話:固定電話:

日期:日期:

附:擔保人的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及户口本本人信息頁複印件

注:

1、擔保人必須是中國大陸公民,且常住地在大陸;

2、請擔保人在9:00-18:00時間段內保持聯繫方式的暢通;

3、請用正規A4紙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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