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合作協議書錦集3篇
在現在社會,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後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一般協議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養殖合作協議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養殖合作協議書 篇1
合 作 協 議 書
甲方:
乙方:
甲方為推動林下土雞循環養殖產業的發展,特在欒川縣及周邊地區培育有志於推廣和發展土雞林下循環養殖的專業合作社,以示範並帶動當地農户通過林下養殖脱貧致富。經甲方考察,乙方已具備發展專業合作社的條件,甲方將予以重點扶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責權利,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公司+合作社+農户。即由公司統一供應雞苗、統一發放價格、統一養殖流程、統一疫病防治、統一供應藥品、統一供應飼料、統一回收成雞、統一品牌銷售;合作社負責發展農户,並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養殖流程即時跟蹤指導、跟蹤服務;農户嚴格按照公司和合作社的要求和指導進行養殖。
二、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向乙方發放土雞林下循環養殖的合作委託書,並協助乙方進行工商註冊。
2. 甲方按與乙方簽訂的《養殖合同》規定的價格供給乙方優良雛雞或青年雞、疫苗獸藥、飼料等,並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協助乙方對養殖户的雞舍建設進行現場指導。
3. 甲方免費對乙方以及農户進行土雞養殖管理、飼養、產蛋、防疫等技術培訓。並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乙方以及農户進行養殖專業技術的專家講座和現場指導。
4. 甲方為鼓勵乙方積極發展養殖户,給予乙方一定的扶持政策: ① 乙方向自己發展的養殖户發放雞苗,甲方將給予相應返利,即一日齡雛雞每隻返利0.70元,脱温後35日齡雞每日返利0.50元。並在當月底按返利款的80%進行兑付。
② 經乙方發展的養殖户養殖的商品成雞和雞蛋,符合甲方回收標準的,甲方在合同價格內按照公雞每斤0.15元、母雞每斤0.25元、
雞蛋每枚0.02元向乙方進行返利,並在當月底按返利款的80%進行兑付。
③ 乙方在甲方購買獸藥的,甲方給乙方購買總額的17%的返利;乙方在甲方購買飼料的,甲方給乙方購買總額的4.2%的返利,並於當月底按返利款的80%進行兑付。
5. 甲方將根據當地的養殖環境和技術要求,制定嚴格的養殖流程,其中包括防疫流程、投料流程、放養流程,從而確保養殖的質量。甲方將安排專人負責,嚴格按照流程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督促每個養殖户認真按流程規定用藥、用料和防疫。
6. 為了保證農户的養殖安全和質量,甲方將根據乙方所屬養殖户購買雛雞或青年雞的數量,按照甲方制定的流程進行疾病防疫和飼料投放的配比統計,並進行合理分析,如出現用藥用料數據配比偏差太大而造成的養殖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7. 甲方為保障乙方和養殖户的利益,甲方將逐年與乙方簽訂《養殖合同》,並確定成雞和雞蛋的當年回收價格(此價格將根據市場價格的波動而隨時調整),同時也制定出市場最低保護價。
8. 回收指標:以乙方所購雞苗為基數,回收比例為公雞不低於60%、母雞不低於80%、雞蛋根據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地部分銷售。
二、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所建立的養殖基地,將做為其所在片區的示範龍頭,從而帶動該區域內農户發展養殖。
2. 乙方要做好所屬農户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工作。在農户養殖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養殖流程及時跟蹤服務。乙方解決不了的技術難題,應及時向甲方彙報,並由甲方派專業技術人員上門協助處理。
3. 乙方在甲方的指導下進行生產養殖,充分發揮專業合作社的示範帶頭作用,積極發展養殖户,完成甲方下達的發展養殖户任務和養殖指標,其中:
① 合同簽訂第一年,發展養殖户不得低於10户,養殖數量不得低於10萬隻(如果乙方如期完成任務,本合同自動轉入下一年);
② 合同簽訂第二年,發展養殖户不得低於30户,養殖數量不得低於30萬隻;
甲方將對乙方發展的養殖指標進行階段性考核,如乙方能夠完成上述任務指標,甲方在年底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餘20%返利款的一半。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養殖指標,前述應付返利款將不再支付;第二年仍未完成當年指標的,甲方有權中止與乙方的合作協議。
4. 乙方向所屬養殖户發放雞苗時,應按甲方合同約定的統一價格進行發放,不得私自漲價。否則,乙方除向養殖户退還多收的價款外,甲方還將扣除剩餘的返利款,同時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超出合同價格部分的雙倍罰款。
5. 乙方要確保按照甲方規定的回收比例完成回收任務。當年乙方完成成雞和雞蛋回收任務的,甲方將在年底兑付剩餘10%的返利款。
6. 乙方應認真督促農户按養殖流程進行餵養,否則,出現任何養殖事故,均由乙方和養殖户自行承擔。
7.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即為甲方確認的養殖專業合作社,乙方所在片區有直接找甲方聯繫養殖事宜的,甲方本着自願的原則,可根據養殖户的意願介紹給乙方做為乙方的發展對象。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希望雙方共同遵守。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公司養殖合同》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養殖合作協議書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協議書。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座落地址:電白縣 鎮 。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進電白經濟發展。
第四條 合作經營項目是由 個協議人共同出資設立,協議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項目承擔責任。合作項目以其全部財產,依法自己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項目合作的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項目合作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
第六條 項目合作主要經營範圍:種植農作物、養殖魚類、禽畜類及龜類產品等。
第三章 項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 項目合作人共 個,分別為:
1、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為: 。
2、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為: 。
3、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為: 。
4、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為: 。
第四章 協議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 合作項目資本全部由協議人自願出資入股(協議人即是合作項目的股東,以下簡稱為股東)。
第九條 股東的現金出資總額 元,後稱出資金額如下:
1、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2、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3、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4、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分紅。合作項目新增資本,原股東可以優先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合作項目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步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閲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
(五)在合作項目辦理清算完畢後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協議書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合作項目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作項目承
擔債務;
(三)股東出資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四)遵守本協議章程,保守協議書祕密;
(五)支持合作項目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合作項目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合作項目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合作項目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規則
第十四條 合作項目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合作項目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合作項目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合作項目的年度財力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合作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合作項目合併、分立、變更合作項目形式、解散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合作項目協議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本章的規定執行。股東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合作項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項目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的臨時會議可由股東提議召開。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通告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的決定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合作項目設執行董事 名,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合作項目的負責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
第二十一條 執行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制訂合作項目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合作項目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合作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合作項目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合作項目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訂合作項目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員;
(十)制訂合作項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是: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為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表決形式為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十四條 合作項目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合作項目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合作項目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合作項目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合作協議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合作項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項目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合作項目的財務。
(二)不得挪用合作項目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合作項目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不得以合作項目資產為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任職合作項目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合作項目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合作項目全體股東所有。除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活動。
(四)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項目祕密。
(五)執行合作項目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作項目章程的規定,給合作項目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作項目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合作項目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合作項目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合作項目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監時股東會,監事列度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 合作項目財務、會計
第二十八條 合作項目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
(一)合作項目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東審閲。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①資產負債表;
②損益表;
③財務狀況變動表;
④財務情況説明表;
⑤利潤分配表。
(二)合作項目應按照協議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三)合作項目分配當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合作項目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合作項目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合作項目在以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合作項目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剩利潤,可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合作項目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合作項目的虧損,擴大合作項目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合作項目資本。
(五)合作項目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九章 合作項目合併、分立
第二十九條 合作項目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一)合作項目合併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本合作項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項目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合作項目解散。
本合作項目如與其他合作項目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合作項目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作項目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合作項目或新設的合作項目承續。
(二)合作項目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合作項目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合作項目
分立前的債務接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合作項目承擔。
第三十條 合作項目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合作項目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章 合作項目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條 合作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項目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作項目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災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條 合作項目解散,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合作項目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作項目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合作項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合作項目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合作項目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合作項目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合作項目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公告合作項目終止。
附 則
一、本協議書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全體股東簽字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經全體股東開會決議通過的補充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併執行。
四、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協議人(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養殖合作協議書 篇3
甲方:*****養殖合作社
乙方:村集體經濟合作社
甲方合作社為乙方合作社或(農户)提供高品質基礎母羊、羔羊收購、養殖技術服務等。甲方給乙方提取相應的服務報酬。乙方合作社或農户本人持社員證優先享受產品售賣服務。
一、乙方要鼓勵其合作社成員(農户)與甲方簽訂協議。
1.乙方合作社或成員與甲方簽訂協議後,甲方有償提供高品質基礎母羊和羔羊給乙方合作社或成員改善養殖品種,並提供無償技術服務。
2.乙方合作社或成員養殖羔羊達到出售標準時,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羔羊銷售信息或直接收購,收購價格高於市場行情。
二、乙方的分紅。
甲方按協議約定進行收購,甲方將提出與乙方合作社或(農户)交易額的7%支付給乙方合作社,作為乙方合作社的服務分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