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抵押承諾書

來源:文萃谷 1.57W

各區(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產登記處:

解除抵押承諾書

為規範房地產登記行為,根據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將兩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解除抵押承諾書

鑑於a作為 公司的員工,考慮到承諾人及其公司的困難,於 年 月 日將由a(以下a稱抵押人)共有的住房壹套(房屋坐落於d市e小區a棟e2號,即抵押物)作為 向 銀行借款的抵押物。現a即將離開公司,承諾人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性,特向抵押人作出如下承諾:

本人承諾在2015年4月26日前將解除房屋抵押的手續辦理完畢,註銷房屋抵押。如本人未能按承諾的`時間辦理完畢,抵押人可通過下列方式向本人主張權利:

1、本人認可抵押房屋價值為玖拾叁萬元整(小寫:930,000.00元)。如本人未能按本承諾的時間辦理完畢,每逾期一天,則按房屋價值以每日萬分之四的比例向抵押人支付違約金。如逾期一個月以上,則按房屋價值以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抵押人支付違約金。

2、如本人未能按承諾的時間辦理完畢,自2015年4月27日起即視為本人向抵押人借款玖拾叁萬元整(小寫:930,000.00元,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五),抵押人隨時有權要求本人還款。本人同時以家庭財產向抵押人提供反擔保,擔保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承諾人的兩套房屋(房屋地址分別為:            )和兩輛汽車(車牌分別為:                ),本人保證在2015年4月27日前親自至房地產及車輛管理部門辦妥抵押手續,作為還款擔保。

特此承諾。

承諾人: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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