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協議書(集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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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係。那麼什麼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離職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離職協議書(集錦15篇)

離職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與乙方的合作將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現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甲方與乙方進行溝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離職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的3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工資餘額元,產假津貼差額補助元,。

二、甲乙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內無任何糾紛,甲方所有應得利益均已結清,另,鑑於該員工在職期間工作表現優秀,公司決定給予半月工資作為福利(計算在工資餘額中),甲乙雙方均無異議。

三、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張任何______。

四、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毀損乙方的聲譽、利益。

五、甲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八、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職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協議如下:

一、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乙方的工資相關補償及抵扣等均結算至該日。

二、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安排乙方辦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應配合甲方在_______________工作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根據公司的離職交接手續為乙方辦理財務結算、開具離職證明,並在__________內為其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等。

三、乙方對甲方的客户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祕密資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給甲方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 甲方將追究乙方相關的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第三條執行完以後,雙方不再追究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五、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之任一條款,均以視為違約,未違約方有權主張賠償損失。

六、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_____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

離職協議書3

甲方:

乙方:性別:身份證號碼: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不計算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三、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資、獎金、專業技術職務津貼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的社會保險關係﹙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仍在甲方,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由甲方代收代繳。有關繳費標準及時間約定如下:

﹙一﹚各年度繳費基數的確定:乙方可根據甘肅省統計局當年7月1日公佈的上年度甘肅省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作為當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二﹚繳費費率:養老保險28%、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8%、工傷保險﹙按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當年費率計算﹚、生育保險0。5%、公共設施建設維護費2%﹙按照747元標準計算﹚。

﹙三﹚繳費標準:繳費標準等於繳費基數乘以繳費費率。

﹙四﹚繳費時間:按照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每年的繳費分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標準在當年的5月31日以前繳納一次﹙核定數額﹚,在11月30日前繳納一次,兩次繳納的數額等於繳費標準。逾期不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出自動離職處理。

五、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或發生對甲方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六、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願意回甲方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及時安排工作。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回原單位的,甲方可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七、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若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須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協議。

八、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髮生變化時,可以依照相關政策執行。

九、本協議自勞動合同終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甘肅中牧山丹馬場總場XXX乙方:

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二○XX年X月X日二○XX年X月X日

離職協議書4

甲方(企業):

乙方(職工): (身份證號碼: )

乙方因個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產生本協議所涉乙方離職事由,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離職事宜簽訂以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 年月日起解除。

二、乙方因個人原因,需將人事關係暫存於甲方,由甲方繼續代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所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甲方應承擔部分)全部金額由乙方自行承擔。並按當年社保基數在每年2月、8月各繳納6個月的費用。

三、乙方如需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需書面送達甲方,並作為本協議附件。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附後。

四、乙方確認,與甲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或者均已明確放棄因建立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而致的乙方所有權益,若因此成訟,均應由乙方承擔全部不利的法律後果。

五、 在簽訂本協議時,雙方正式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此後,雙方互不負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六、在簽訂本協議時,雙方均已十分清楚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知曉協議行為的法律後果,且願意履行本協議內容。

七、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八、本協議共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二份內容完全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章)後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日

離職協議書5

摘要:用人單位可以和知悉其商業祕密及其相關事項的員工簽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但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地域和領域範圍必須限制在合理範圍內,而且用人單位必須為此提供經濟補償。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採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的文件不具有競業禁止的效力。生效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違約人必須承擔責任。當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協商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

關鍵詞:離職競業禁止;商業祕密;經濟補償;解除

在保護商業祕密時,由於侵害商業祕密造成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等因素,用人單位不再青睞侵權之訴這類事後救濟途徑,更多地選擇了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這種事前保護途徑。我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離職競業禁止問題進行約定,僅原則性規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留下了諸多尚待澄清的問題,本文嘗試着進行探索,就教於學界同人。

一、離職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

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需要保護,而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也需要保護,當二者的權利發生衝突時,法律不得不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進行細緻的利益權衡。結果,法律會保護

[1]比較重要的權利,犧牲比較次要的權利。這一做法的理論基礎是卡爾多-希克斯理論,該

理論認為倘若受益者在補償受損失者之後情況比過去好,那麼對社會來説情況就會比過去好。可惜,卡爾多-希克斯理論完全沒有考慮補償的現實性,按此理論操作可能造成以損害部分權利人為代價來換取社會福利最大化。實際上,美國法院適用的“不可披露原則”的效果就相當於此。根據該原則,在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競業禁止協議時,如果法院根據前後僱主的競爭性、僱員在前後兩家單位中承擔職務的相似性等證據有理由相信該僱員必定會在履行其新職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披露前僱主的商業祕密,那麼法院可以認定僱員存

[2]在潛在的侵權威脅並因此下達禁止該僱員在一定時期內在相關領域內執業的禁令。“不可

披露原則”因侵害勞動者的權利而備受爭議,因為在法治社會,只要是合法權利都應得到保護,不管她“多麼卑微”。因此,在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權時必須給予他合理的補償,而且這種限制也必須是有利於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正如德國學者拉倫茲所言,如果非要某種權利

[3]作出讓步,也必須遵循儘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則。

二、離職競業禁止的法律依據

實踐證明,對任何一個公司商業祕密的最大威脅是來自本公司現在的及以前的僱員。正因如此,各國立法普遍認可通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來保護商業祕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員工可以成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授權用人單位將其他員工作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簽訂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原因在於,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限制勞動者利用可以從公共領域獲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勞動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否則,會過度損害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和市場競爭。為了能夠有效區分上述信息與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相關的保密事項,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經驗。英國判例將勞動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觀知識和主觀知識兩類,只有客觀知識才屬於競業限制的範圍。美國判例區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屬於商業祕密。法國判例考慮了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的時間,如果勞動者長期從事該職業,則不應限制。同時,法國還考慮了勞動者所掌握信息** 劉廷華,博士,宜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通信地址:四川省宜賓市酒聖路8號宜賓學院政府管理學院,郵編644000.

的依存度,如果勞動者所掌握的信息是賴以生存的謀生機能,也不應限制。日本法院的判例中也確立了類似原則:勞動者在就職中獲得的業務上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如果已成為勞動者人格財產的一部分,勞動者事後如何利用是勞動者的自由,任何特別約定都不能拘束這種自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對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法的註釋中也指出,離職後的僱員為了謀生,

[4]一般享有使用和利用其在以前的受僱期間所掌握的任何技術、經驗和知識。筆者以為,對

競業禁止中商業祕密範圍的確定,應根據商業祕密的價值性、新穎性、保密性、祕密性等諸要素來確定,側重考慮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

三、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

關於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各國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都認為應該有所限制,只是認定時限合理性的標準不盡相同,存在概括的時間限制、具體的時間限制、授權的時間限制三種模式。按照概括的時間限制模式,無論任何工種和崗位均適用統一的時間限制,但具體的限制時間在各國又有所不同。按照具體的時間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業的不同採取不同的限制,其適用的標準因此而呈現出多樣化特徵。按照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但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協議中的時間限制是合理的,則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性”干預。各行各業有着自身不同的特點,法律統一進行規定是不現實的,也難以照顧各用人單位的特殊利益需求。與此同時,在這知識爆炸的時代,如果對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不作要求,可能導致員工喪失原有的職業技能。有鑑於此,我國《勞動合同法》採用了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同時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為兩年。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為了適當鼓勵競爭,在認定禁止時限合理性時應實行比較嚴格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充分證明其禁止時限的合理性,應允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縮短禁止的時限。

四、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

關於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學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能夠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為限。是否構成實質競爭,主要取決於是否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按此標準,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應該限制在原用人單位的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市場,不應該包括其尚未開拓或觸及的其他區域,或者雖然已經觸及但是其市場佔有微乎其微。另一種觀點則以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為限。很明顯,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哪怕只在某一地區銷售一件商品也可以算得上。某些跨國公司的業務遍及世界各地,其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因此也遍及世界各地。有鑑於此,有些國家也出現了無地域限制的判例。如法國法院認為,只要用人單位證明其確有保護的利益存在(例如營業範圍遍及全球),縱無區域的限制仍屬有效。同樣,中國法院在審判中也鮮有因限制地域過寬而

[5]認定限制無效的判決。筆者贊同前一觀點,認為應將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限制在能夠

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如果將禁止地域擴大到商業祕密的觸及範圍而不考慮其實質性影響,可能對勞動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卻並沒有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

五、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是與原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以及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領域。筆者以為,上述規定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具體明確,但“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領域”就顯得有些模糊,不便於理解,應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具體化。第一,限制技術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自行組建或受僱於使用相同技術的其他用人單位。第二,限制產品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活動。第三,限制服務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的服務事項。第四,限制行為領域,具體列舉勞動者不得從事的具體行為,如禁止招徠原僱主的客户等。很明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約定的限制越具體越狹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須是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自然派生出來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無限擴大。同樣,鑑於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法律關係中所處的弱勢地位,在因禁止領域問題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合理性。

六、對勞動者的補償

如果沒有約定競業補償費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對此,《勞動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理論與實務上存在有效論和無效論兩種觀點。有效論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業祕密是勞動者忠實義務的當然要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自然體現。如果因為沒有經濟補償金就否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祕密的成本支出。無效論的主要理由是,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妨礙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如果不給予經濟補償明顯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競業禁止協議本質上屬於勞動合同範疇,據此可以認定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至於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德國的有關規定值得借鑑。按照德國法,經濟補償金通常以離職勞動者在原合同最後獲得給付的一半作為最低標準。如果勞動者的收入變動很大,則以離職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為計算基準;如果離職前勞動者工作不足三年,則以勞動期間所得的平均值作為計算基準。同時,還須考慮競業禁止的地域、時間以及領域,無論如何不能對僱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有學者認為,德國法關於“不能對僱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的標準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將[6]其變更為“不能不合理降低勞動者原有生活水平”。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應由勞動者證明其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經盡到最大努力。至於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我國《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筆者認為應允許一次性支付,但無論如何不允許事前支付。因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補償金被勞動者提前運用,而且補償金的數額可能得不到保證。

七、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也可在保密協議中訂立。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必須是書面形式。存有疑問的是,企業內部制訂的規章、規則和人事制度等內部文件確立的僱員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否具有效力,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它不應對離職僱員產生法律拘束力,因為企業的規章一般系企業或僱主單方制訂,僱員只有服從、遵守的義務,而無選擇的權利,更無法體現自己的意志。如確認企業規章能創設僱員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無疑使僱主擁有單方面課以僱員義務的權利,勢必嚴重侵害僱員的自由擇業權甚至生存權。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事項類似於提供格式條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條款的處理方式予以認定。《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他確實提請勞動者注意競業禁止事項,可以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競業禁止事項達成一致。但是,用人單位在利用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問題時,通常不會提供相應的補償。《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可以認定企業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的做法無效。在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情形,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在離職後又履行了該協議,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勞動者願意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而且協議雙方就經濟補償問題達成一致,那麼可以在原競業禁止協議中增加經濟補償條款,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勞動者選擇撤銷協議,可以因為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協議時沒有提供經濟補償這一過錯而要求他賠償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前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來確定。

八、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協議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協議解除三種情況。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解除的條件,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一方可解除協議。例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可能約定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公開時,雙方可以解除協議。但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按約定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解除條件的,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履行時,可以會同勞動者協商解除。至於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在第69條和第94條規定了幾種法定解除情形,具體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以及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在離職競業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現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泄露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這一特殊情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協議,如果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泄露,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退換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可以單方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並不退換已經得到的經濟補償金。

九、違反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責任

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生效後,若一方當事人實施了違反該協議的行為即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至於違約人的主觀心態以及違約行為是否造成對方損失在所不問。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約時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很多時候,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可能遠高於違約金,而這種損失可能因為超出了勞動者所能預見的範圍而不能得到賠償。為此,筆者建議在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其對勞動者的激勵作用,使其不願意輕易違約。具體而言,如果勞動者為自己經營而違背了不競業義務,那麼可以借鑑公司法關於歸入權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將勞動者因競業活動所獲利益收歸已有。如果勞動者其他用人單位而違背不競業義務時,原用人單位除了行使歸入權外,是否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需要考慮新用人單位的主觀心態而區別對待。如果新的用人單位不知道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新用人單位因無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但應從知道之日起停止侵害;如果新用人單位明知或應知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而仍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關於用人單位

[7]在行使上述權利後是否還有權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學界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不能並用,違約金支付免除了勞動者競業禁止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可以並用,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通常不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但為了原用人單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並不能免除競業禁止義務,在必要時,原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頒發禁令,禁止勞動者及其新用人單位利用競業禁止協議中涉及的商業祕密。

離職協議書6

甲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與乙方_____原於_____年_月_日簽訂的合同名稱:_____的合同,現因_____由於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於:_____年_月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給__方造成損失計人民幣____萬元整,由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從原建房保證金中扣除,甲方已收取乙方人民幣共萬元整,扣除賠償金後甲方應退回乙方保證金人民幣:____萬元(其中包括簽訂合同時乙方支付給甲方坡下面一間房屋的購房款__萬元整)乙方銀行開户行__________,帳户名: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本協議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銀行一經轉帳成功後,之前甲乙雙方合作協議全部終止,不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經濟糾葛和產權的歸屬問題,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書共兩頁,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收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XX年XX月XX日

離職協議書7

甲方:

00000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乙方與 有限公司的合作將於 年 月 日終止,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現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甲方與乙方進行溝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在 日甲方支付乙方 年 月前所有工資。共 元整。

二、甲方於勞動合同解除前3天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後至勞動合同解除前,乙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堅守工作崗位;涉及保密工作內容的,出現泄密問題甲方追究泄密責任。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和解款合計人民幣 元(和解款為乙方所有應得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等事由),乙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四、甲方支付和解款後,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五、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以甲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毀損甲方的聲譽、利益。

六、甲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七、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曾經為甲方提供服務和履行職務,已經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的商業祕密,防止該商業祕密被公開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 商業祕密

1、本協議所稱商業祕密包括:技術信息、專有技術、經營信息等各項文件。乙方對此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

本協議之簽訂可認為甲方已對甲方的商業祕密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術信息指甲方擁有或獲得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方案、製造方法、工藝流程計算機軟件、數據庫、實驗結果、技術數據、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説明書、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祕密的業務函電等一切有關的信息。

3、專有技術指甲方擁有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知識、信息、技術資料、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經驗、方法或其組合,並且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的、未作為工業產權來保護的其他技術。

4、經營信息指有關商業活動的市場行銷策略、貨源情報、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合同、交易相對人資料、客户名單等銷售和經營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其他相對人的商業祕密)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祕密。

第二條 保密義務人

1、乙方為本協議所約定的保密義務人。保密義務人是指為甲方提供相關服務而知悉甲方商業祕密的人員。

2、乙方同意為甲方利益盡最佳努力,在離職期間不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甲方商業祕密的行為。

第三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1、乙方對其因身份、職務、職業或技術關係而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即使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構思或取得的。

2、在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祕密、製造再現商業祕密的器材、取走與商業祕密有關的物件;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複製或公開包含甲方商業祕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3、如果乙方發現商業祕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祕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報告。

4、乙方應將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試驗設備、試驗材料、客户名單等交還甲方。

5、乙方在職期間,獲得或製作的商業祕密(包括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在勞動合同關係終止之後,乙方均承認甲方因投資、支付勞動報酬而對這些商業祕密的所有權,並且乙方應當克盡保守上述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四條 保密義務的終止

1、甲方授權同意披露或使用商業祕密。

2、有關的信息、技術等已進入公共領域。

3、乙方是否在職、勞動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均不影響其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有違約行為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X元(人民幣大寫 元)。

2、乙方如將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人或使用商業祕密使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甲方進行賠償,其賠償數額不少於由於其違反義務所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3、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① 損失賠償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乙方的違約及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② 如果甲方的損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乙方從每件與違約或侵權行為直接相關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或者以不低於甲方商業祕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③ 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④ 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祕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4、因乙方惡意泄露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權責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東莞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雙方確認

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詳細審閲了協議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八條 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

乙方(簽字):

20xx年X月XX日

離職協議書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科委1995年1月6日發佈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文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技術祕密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是每位職工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或採取不法手段泄漏、發表、使用、許可、出售、轉讓本單位的技術祕密。

第三條 各單位特別是技術業務和科研、人事、組織等部門要把技術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規劃,計劃及經濟責任制,使技術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單位設立技術保密工作小組,由主管技術的領導任組長,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知識產權、檔案管理中心為技術保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門必須指定一名技術管理人員兼管本單位的技術保密工作。

第五條 技術保密工作小組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一、技術保密工作小組職責

1、制訂技術保密工作規劃、計劃、各項規章制度及保密協議,同時負責劃定本單位內項目的密級等工作,並組織實施。

2、研究解決技術保密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3、對各部門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總結評比,並負責對泄密、失密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對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報及協同調查工作。

4、組織職工學習技術保密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1、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技術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2、貫徹執行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對本單位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並及時報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單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協議管理檔案;負責保密協議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

第三章 保密範圍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技術祕密,是指被列入國家祕密的技術項目和列為企業祕密的項目、由本單位組織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不應為本企業外所知悉的,能給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製作方法、技術方案、計算機程序等。技術祕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第四章 技術保密管理規定

第七條 各單位對載有技術祕密的文件材料、圖紙、磁(光)盤、圖像、聲像等資料及樣品,必須註明保密和密級字樣,並根據密級採取保密措施,歸檔保存,嚴格查閲、借閲制度。

第八條 本單位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必須與法人簽訂包括有保護技術祕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第九條 在職職工和新調入職工應籤而不同意簽訂包含有保護本單位技術祕密內容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本單位將予聘用的不予調入。

第十條 對列入確認為上級和本單位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的計劃任務書或者有關合同課題組成員名單的科技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並可能泄漏上級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或科研任務所涉及的祕密,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原則上不予批准。確有特殊情況需調離、辭職的,需與單位再籤保密協議,並專檔跟蹤履行情況。未經同意強行離職人員,列專檔跟蹤調查,一旦有違規,通過法律程序保護本單位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離開本單位三年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它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本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因各種原因離開本本單位時,其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第十三條 人事、組織部門在調入新職工時,應當主動了解該職工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因各種原因離開單位後,利用掌握或接觸的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祕密,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本本單位所擁有的,涉及其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時,應當徵得本本單位的同意,並按相關規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未徵得本單位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保密義務的科技人員依法享有因從事技術開發活動而獲取相應報酬和獎勵的權利。無正當理由,在長時間內單位未支付獎勵和報酬時,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變更或者終止《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六條 本單位對外宣傳機構的有關人員在發佈(表)新聞、通訊和報告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人員對外發表文章時,不得涉及技術祕密的實質性內容,其稿件必須經技術保密主管部門審查,在確認不會造成泄密後,簽字認可方可發表。

第十七條 本單位及各部門檔案館存檔案資料所涉及的技術祕密,應按照《檔案資料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外單位人員、外商等來本單位培訓、學習、參觀、考察、洽談生意等活動涉及技術祕密的,須報主管部門呈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接待參加訪問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保密工作,並按指定的路線和範圍進行參觀考察。

第十九條 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包括講學、發表論文、參加會議、參觀訪問、提供諮詢、通訊聯繫、洽談生意等時,應嚴格保守本單位的技術祕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載有技術祕密的資料和物品等。

離職協議書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終止,為妥善解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妥善解決乙方離職後的有關待遇問題,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辦理離職手續,乙方應當配合甲方辦理有關工作交接。

二、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社會保險中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失業保險金,材料遞交等具體流程由乙方自行辦理。

四、本協議出於甲乙雙方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雙方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趁人之危等情形。

五、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祕密,具體內容見《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六、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_份,均具備同等效力。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離職協議書11

甲方(公司):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經甲方提出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與乙方友好協商,雙方一致同意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協議如下:

一、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 年月 日起解除。

二、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安排乙方辦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應配合甲方在日內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單,甲方根據公司的離職交接手續為乙方辦理財務結算、開具離職證明;否則,視為放棄相應的權利。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費用人民幣 圓整(¥ .00)。該費用已包含了替代期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及其他一切補償金。

四、乙方對甲方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祕密資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給甲方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

五、本協議第二、三條執行完後,甲/乙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與勞動爭議,也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乙方同意如其以甲方名義所作的各項事務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自願承擔相應責任。

六、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均應視為違約,未違約方有權主張賠償損失。

七、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附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與乙方原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合作協議,現因甲方單方違約違反合作協議中的第六條將____________中心____________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使雙方無法繼續合作。

二、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協議甲方需返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______萬元人民幣整。現因甲方無能力償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現用甲方個人在____________中心持用的_________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時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中心”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在此協議之前與協議簽定之後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與轉讓、質押或擔保給第三方,並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在協議期間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毀約和轉讓股份,如有違約就必須即日償還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資金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和賠償經濟損失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五、甲方需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________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整。

六、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離職協議書13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

鑑於甲方與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雙方協商解除。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表現,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解除,甲方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於勞動關係解除前7天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後至勞動關係解除前,乙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堅守工作崗位。

三、乙方承諾於 年 月 日前按甲方要求辦清離職手續,否則甲方可停發乙方工資。

四、甲乙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內無任何糾紛,乙方所有應得利益均已結清,乙方也無經濟補償要求,乙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五、自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員工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經營活動或簽訂合同,不得毀損甲方的聲譽、利益。

六、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乙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雙方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

離職協議書14

甲方 公司

乙方XXX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現居住地址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已經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通過培訓、技術交流、技術指導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技術及業務方面的機密內容。現乙方單方提出要求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係為了保護甲方正當合法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乙方在離職後對甲方所負有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經充分協商一致後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一、保密期限及範圍

第一條 乙方保證無論以何種原因離職乙方離職之後應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的或者雖屬於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直至甲方宣佈解密或者商業祕密實際上已經公開。

第二條 本協議提及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技術信息主要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測試方法、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二經營信息主要包括合同內容、客户信息、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合作廠家、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投標中的標底與標書內容等等

三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公司文件、財務預決算、財税報表、統計報表、人事檔案、薪酬政策及未公開的人事、財務信息等等

二、保密義務

第三條 乙方應當與離職時返還其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着甲方商業祕密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並按甲方的規定辦理有關交接手續或按甲方的規定對有關商業祕密資料予以銷燬。

第四條 乙方離職時應保證將記載與乙方自由載體的甲方商業祕密立即刪除不能刪除的應當立即銷燬或條件移交給甲方。

第五條 乙方應於離職時向甲方書面保證已經全部歸還或銷燬商業祕密資料不再持有記錄有甲方商業祕密的任何載體。

第六條 乙方在保密期限內不得將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或擅自使用甲方商業祕密。

三、競業限制義務

第七條 乙方承諾其在離職後未經甲方同意兩年內不得在與甲方企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員工、代理人、顧問等等也不得自營與甲方相同或具有競爭性關係的產品或服務。

四、競業限制補償金

第八條 甲方同意就乙方離職後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費用為 在乙方離職後兩年內每月支付給乙方 xx元。

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保密義務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因違約而致使甲方調查乙方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

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調查費、鑑定費等不包含在違約金之內乙方應另行承擔。

六、爭議解決

第十二條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協議的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的修改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籤 字 身份證號 日期 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15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xx年xx月xx日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鑑於甲方在乙方任職時,獲得乙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甲方在離職以後保守乙方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一、需要保密的信息

1、本保密協議中所涉指的所有乙方信息資料包括:技術方案、設備及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工藝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客户名單、行銷計劃、工程及採購計劃、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財務數據、員工信息、各種購銷合同、工程預算及合同、各種協議、企業註冊信息、人力資源文件、法律文件、參考資料及功能界面、説明書等都是保密信息。

2、保密信息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書面、視頻、音頻、計算機軟件以及記錄乙方祕密的任何載體等。

二、保密責任

1、甲方必須對所有來自乙方的保密信息嚴格保密,包括執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

2、甲方承諾,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佈、發佈、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祕密的乙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祕密信息。

3、甲方不能透露涉及商業使用權、專利權、複製權、商標、技術機密、商業機密或其他歸乙方專有的權利給第三方。

三、保密期限

雙方同意,甲方離職之後__年內仍對其在乙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祕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四、違約責任

甲方泄露乙方的祕密,根據泄密造成的損失的大小,需賠償乙方__萬元,嚴重者乙方可按《刑法》泄密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特別約定

1、甲方認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甲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甲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2、雙方同意,本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仍獨立有效至保密期滿。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字:蓋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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