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安全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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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工作文件精神要求,完善養殖場污染治理措施,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達標,做到養殖場零污染、安全生產。現就養豬場環境保護工作作出如下承諾:

養殖場安全承諾書

一、本養殖場按照環保有關要求做好環境保護工作,使糞便等做到無害化處理,保證環保設施運行正常,做到“污水不外排、沼液不外泄”的治理要求。

二、在養殖場經營期間,因污染水體、污染空氣、傳播病菌,土地積累重金屬、危害農田生環境嚴重影響土壤質量等引發的矛盾糾紛由本養殖場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因養殖場所造成的環境不達標而被關停或遷址所產生的後果由本養殖場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本承諾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畜禽養殖場(户)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畜禽養殖場(户)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江縣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的方案》的要求,我特向社會作出以下承諾:

1、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飼養、誠實守信,自覺接受社會和羣眾的監督,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衞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產品,維護消費者權益。

2、保證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進行規範飼養,建立健全真實、可信的獸藥、飼料購進、使用等相關記錄;遵守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不濫用獸藥抗菌素藥物,嚴格執行獸藥停藥期的規定,以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堅決遵守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不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添加農業部、衞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76號公告所列藥物品種;不添加非物質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人用藥品;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和飲用水中或直接飼餵動物;不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衞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證在飼養過程中隨時無條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門開展的藥物殘留檢測工作,不銷售含有違禁藥品或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

5、隨時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作出的整改意見或處理處罰決定,並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6、因本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願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願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承諾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門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並張貼

養殖場安全承諾書

根據《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為確保養殖場規範化生產,我場向社會做出如下承諾:

一、認真學習《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禁止在飼料中添加瘦肉精、違禁藥品等,使用正規廠家飼料。

三、絕不藏匿瘦肉精。

四、嚴格按規定和要求進行動物防疫,定期對養殖場所進行徹底消毒。

五、對不明死因的畜禽,向當地防檢部門報告,並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進行深埋等無害化處理。

六、積極配合畜牧獸醫部門的各類檢查工作。

請廣大羣眾對以上各項承諾進行監督

養殖場負責人(簽字):

養殖場蓋章:

年 月 日

養殖場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了加強養殖場的生產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衞生安全,我自願做出如下承諾:

1. 認真遵守《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生產,依法經營。

2. 嚴格按照要求如實完整準確地記錄各類養殖檔案。

3. 嚴格按照處方、説明書對動物用藥;絕不過量、超劑量甚至濫用抗生素等藥品。不使用假冒偽劣、過期變質獸藥,不使用假冒偽劣、過期、不合格的飼料。

4. 不在動物飲用水、飼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嚴禁添加的任何物質。

5. 生產、飼養、銷售健康的豬牛羊等動物;動物休藥期間,不向屠宰經營户出售。

6. 不使用“地溝油”和未經高温處理的餐廚剩餘食物餵養畜禽。

7. 積極主動地配合、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畜禽出欄前

必須提前三天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部門報檢,經檢疫合格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出售。

承諾單位:

負責人(簽名):

榮縣畜禽養殖場(户)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承諾書

為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四川省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的方案》要求,我特向社會作出如下承諾:

1、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飼養、誠實守信,自覺接受社會和羣眾的監督,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衞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產品,維護消費者權益。

2、保證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進行規範飼養,建立健全真實、可信的獸醫、飼料購進、使用等相關記錄,遵守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不濫用獸藥、抗菌素藥物等,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的規定,以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堅決遵守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不添加非物質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人用藥品,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和飲用水或直接飼餵動物。

4、保證在飼養過程中隨時無條件接受農牧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藥物殘留檢測、不銷售含有違禁藥品或獸藥殘留量超標的動物及其產品。

5、因本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願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願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本承諾書一式三份,一份存鄉鎮畜牧獸醫站,一份交農牧業局質監股,一份由承諾企業留存。

承諾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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