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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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工作文件精神要求,完善養殖場污染治理措施,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達標,做到養殖場零污染、安全生產。現就養豬場環境保護工作作出如下承諾:

養殖承諾書

一、本養殖場按照環保有關要求做好環境保護工作,使糞便等做到無害化處理,保證環保設施運行正常,做到“污水不外排、沼液不外泄”的治理要求。

二、在養殖場經營期間,因污染水體、污染空氣、傳播病菌,土地積累重金屬、危害農田生環境嚴重影響土壤質量等引發的矛盾糾紛由本養殖場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因養殖場所造成的環境不達標而被關停或遷址所產生的後果由本養殖場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本承諾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xx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養殖户)

承諾人(單位):

為了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我做出如下承諾:

一、自覺遵守《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國家及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做到依法安全生產、經營和使用。

二、完善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外地調入畜禽嚴格執行調入前備案(跨省調運種畜禽和乳用動物事先審批)、調入後嚴格執行報驗和隔離檢疫制度,絕不從疫病風險地區調購畜禽。

三、絕不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萊克多巴胺”等國家違禁添加物及其他禁用的獸藥和飼料產品;嚴格遵守獸藥停藥期規定;絕不銷售沒有檢疫合格證明、含藥殘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產品。

四、樹立健康養殖理念,建立相關養殖制度,認真落實畜禽防疫檢疫各項措施,並做好病死、病害畜禽無害化處理措施。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做好各項記錄,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重大動物疫情及時報告。

五、積極參與和協助配合政府和獸醫站等主管部門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活動和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工作,為共同做好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承諾人: (簽名或蓋章)

x x 畜 牧 獸 醫 站 2015年 月 日

畜禽養殖場(户)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畜禽養殖場(户)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江縣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的方案》的要求,我特向社會作出以下承諾:

1、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飼養、誠實守信,自覺接受社會和羣眾的監督,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衞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產品,維護消費者權益。

2、保證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進行規範飼養,建立健全真實、可信的獸藥、飼料購進、使用等相關記錄;遵守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不濫用獸藥抗菌素藥物,嚴格執行獸藥停藥期的規定,以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堅決遵守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不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添加農業部、衞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76號公告所列藥物品種;不添加非物質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人用藥品;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和飲用水中或直接飼餵動物;不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衞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證在飼養過程中隨時無條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門開展的藥物殘留檢測工作,不銷售含有違禁藥品或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

5、隨時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作出的整改意見或處理處罰決定,並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6、因本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願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願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承諾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門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並張貼

養殖場安全承諾書

根據《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為確保養殖場規範化生產,我場向社會做出如下承諾:

一、認真學習《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禁止在飼料中添加瘦肉精、違禁藥品等,使用正規廠家飼料。

三、絕不藏匿瘦肉精。

四、嚴格按規定和要求進行動物防疫,定期對養殖場所進行徹底消毒。

五、對不明死因的畜禽,向當地防檢部門報告,並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進行深埋等無害化處理。

六、積極配合畜牧獸醫部門的各類檢查工作。

請廣大羣眾對以上各項承諾進行監督

養殖場負責人(簽字):

養殖場蓋章:

年 月 日

動物養殖承諾書

為全面落實防疫滅病、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及記錄、引種申報及報檢、發病畜禽死亡的處理等工作責任制,促進畜牧業健康快速發展,我場(户)鄭重向社會公開承諾,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法》、《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保證按如下要求行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行業法,依法生產經營;保證所銷售的動物產品健康安全,不銷售患病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2、接受各級畜牧獸醫部門、動物衞生監督執法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接受職能部門技術指導,搞好本場的科學養殖工作。

3、自覺根據《動物防疫法》所規定的'防疫各項硬件規定,建好各種防疫設施,配備隔離圈,焚燬灶、化糞池、消毒池、噴霧器等設備。

4、按《動物防疫法》規定,自覺搞好本場的動物免疫工作,建立和規範各項防疫制度並上牆公示,嚴格執行。

5、嚴格執行市外引種畜禽申報審批制度,未獲批准不擅自引入。

6、引入動物後和出欄動物前主動向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報檢。

7、建立完善的獸藥、飼料等各種投入品購進使用台帳、並記錄詳實,同時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出欄前20天停藥)。保證不購買、不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不使用國家禁止的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見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

8、配備獸醫技術人員,設置獸醫工作室,配備疫苗冷藏設施,並負責本場內疾病治療、疫情觀察、疫苗注射、標識佩戴、免疫檔案登記,保證免疫密度和質量達標。

9、堅決支持和配合動物衞生監督執法部門和動物疾控部門對病死畜禽進行解剖診斷,以及對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進行抗體監測及疫情的分析。

10、場內動物發生死亡時,立即向動物衞生監督部門或動物疫控中心報告,做到不銷售、不轉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規定和堅決進行無害化處理等相關防控工作。

若違反上述承諾,我場(户)自願接受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的相應處罰。若因自己生產有毒有害畜禽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敗造成疫情傳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願意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監督單位: 承諾單位:

法定代表人(簽名): 責任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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