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食品生意合作協議書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的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經共同磋商,聯合出資投資倉儲項目事宜,為明確有關事項,特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經營範圍和目的
主要經營鹽酸、緘等產品,以倉儲形式,根據產品的淡旺季節的不同,結合產品的市場變化,有效的進行倉儲和銷售,從中提取差價,作為投資的收益,同時,對平抑和穩定當地的市場行情,促進當地企業的健康發展,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五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每人出資500萬元,計2000萬元,將根據投資實況,可適當追加投資。
2.各人的出資,以貨幣方式交付。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合作期間各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和抽逃,協議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利益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以資產評估為依據,按比例進行貨幣分配。
為了經營和管理好企業,推選***為負責人,為了充分發揮和調動合夥人的積極性,利潤的分配按對企業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其比例可上浮到110%,每年分配一次。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負責人要及時進行通報和清算。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①需承認本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
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為合夥負責人。
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購進和出售產品;
④支付合夥債務;
⑤大項開支實行通氣制度。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事務
1.企業的事務以負責人為主,其他人為輔,共同參與企業的經營和管理。
2.企業應設立帳簿和銀行專户,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3.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4.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5.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業務雷同的合夥。
6.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和銷售產品。
7.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合夥人參共同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和朋友之間的友誼原則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訂立之日生效
第十二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簽字:
合夥人簽字:
合夥人簽字:
合夥人簽字:
年 月日
篇二:關於食品生意合作協議書合夥人: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項目名稱及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出資金額、 方式。
(一) 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佔總投資額50%。
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佔總投資額50%。
(二)雙方出資,於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作出資人民幣共__ _元,大寫。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三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雙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 盈餘分配:按投資比例分配,各持50%。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各人按50%比例承擔。
第四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夥人同意; 承認本夥協議,並簽署合夥人共同擬定的`合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①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②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五條 合夥權利
(1)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2)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六條 合夥的終止清算。
(1)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解散後應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投資比例分配,各持50%。
(3)清算時如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雙方各按50%比例承擔。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或抵押其財產份額的,其行為無效,可按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損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其他
1.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經雙方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