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效能建設公開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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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推進機關效能,便於羣眾監督,按照自治區、xxx市效能辦《關於在各級機關和幹部中推行公開承諾的實施意見》的文件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結合法院工作實際,特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

法院效能建設公開承諾書

  一、立案期限承諾

1、對第一審案件在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在十五日內立案。

2、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3、對第二審案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的五日內立案。

4、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後的次日內立案。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

  二、訴訟收費及司法救助承諾

1、自2007年4月1日起,新收的案件訴訟費用的收取執行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不得違反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2、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讓社會弱勢羣體打得起官司,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3、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4、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5、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6、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准的,向當事人書面説明理由。

  三、民事案件辦理期限承諾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六個月內辦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三個月內辦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3、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三十日內辦結。

4、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五日內辦結。

  四、刑事案件辦理期限承諾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3、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訴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行政案件辦理期限承諾

1、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2、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六、審判監督案件辦理期限承諾

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2、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七、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期限承諾

1、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在兩個月內審結。

  八、執行案件辦理期限承諾

1、執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2、對於受委託執行的案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九、提高服務效能承諾

嚴格執行《法官文明用語規範》和《法院工作人員儀表風紀規定》等有關規章制度,嚴格執法,熱情服務,認真落實司法為民45項措施,為羣眾辦實事,做好事。文明司法,嚴格執行審判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羣眾監督,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十、加強隊伍管理承諾

高標準,嚴要求,加強教育,從嚴治警,嚴格執行《法官法》等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為規範(試行)》,公正高效,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平安和諧,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紀律嚴明、業務精通、素質優良的法官隊伍。

  十一、落實責任追究承諾

1、建立健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前的催辦制度和案件審理期限定期通報制度。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對違反訴訟法規定,超過審理期限或者違反本承諾規定的情況進行通報。

2、對審判人員無視審判紀律,違法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進行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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