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衝突礦產承諾書

來源:文萃谷 1.86W

我司承諾所有交貨給溢華盛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所使用或包含之金屬沒有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之“衝突礦產”。

無衝突礦產承諾書

1. 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包括:(a)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共和國、蘇丹共和國、南蘇丹共和國、烏干達共和國、盧旺達共和國、布隆迪共和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尚比亞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中非共和國;(b)未來包含前述國家部分或全部領域的新國家(地區)及現有國家(地區)。 “衝突礦產”包括但不限於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的錫石、黑鎢、鈳鉭鐵礦和黃金及其衍生物等稀有金屬,特別是金(au)、鉭(ta)、錫(su)和鎢(w)金屬原料。 “使用或包含之金屬沒有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啊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包括金屬的採挖、冶煉、成型及其它製造加工工序均不發生在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

2.我司將加強供應鏈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以有效甄別和追溯原料來源,確保原料來源的合法性,杜絕衝突礦產投入使用。我司並同意接受溢華盛科技有限公司對我公司原料金屬來源的稽核。

3.如實填寫並回復有關“衝突礦產”的調查及提供其他資料,並承諾所回覆內容及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性、正確性和完整性。我司並同意溢華盛科技有限公司可將調查表或相關資料提供予溢華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或其他機構。

4.我司應採取積極行動避免因違背此承諾而給溢華盛科技有限公司帶來的經濟、聲譽等方面的損失。如違反本承諾書,則溢華盛科技有限公司有權對我司賠償溢華盛科技有限公司損失。(a)以我司費用退還我司已交付的含有“衝突礦產”的產品及這些產品的配套產品;(b)要求我司按已交付的含有“衝突礦產”產品及這些產品配套產品的售價承擔違約金;(c)隨時解除雙方已訂立的相關合同、生效訂單等;(d)包括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律師費、訴訟費及所失利益。

5.

6.或地區之法律。因本承諾書所生之任何爭議,經友好協商仍未獲解決者,我司同意以溢華盛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8.簽署人承諾有權或已經獲得充分授權代表我司簽署此承諾書。

立書人(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

職務

簽署日期:

安和 禁止使用衝突礦產承諾書

一.背景:

衝突礦產/衝突礦區:在剛果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以下簡稱剛果(金))及其周圍國家和地區境內的錫石,黑鎢,鈳鉭,鐵礦和黃金等稀有金屬開採已造成嚴重的人權與環境問題,因此被稱為“衝突礦產”和“衝突礦區(血礦區)”。這些金屬及其衍生物被廣泛的應用在資訊和通信技術產品上。

2015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法令“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多德-弗蘭克保護-法"),該法令要求使用金(au)、鉭(ta)、錫(sn)和鎢(w)金屬及其衍生物的美國企業向證券交易委員會説明其金屬原料是否來自剛果(金)等非法礦區。

二.目的

1. 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2. 滿足美國客户和法律的要求;

3. 調查相關金屬源料或治煉來源信息。

三.禁止使用“衝突礦產”的要求

1. 供應商須承擔社會環境責任;

2. 不接受來自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其周圍國家和地區的“衝突礦產”;

3. 供應商能確認所有產品中所含的金(au),鉭(ta),錫(sn),鎢(w)的來源,並確保這些金屬不是來自“衝突礦區”。 按附件《礦產來源調查表》的形式提交我司;

4. 供應商應向次級供應商宣導不使用“衝突礦產”的'要求。

5. 供應商關於礦產來源的資料或證明需要保存5年以上,以備安和調用和查詢。

四.附件

附件1,《全球部分無衝突礦產治煉廠清單》 附件2,《礦產來源調查表》

以上請知悉並執行,本要求做為我司《基礎供貨合同》之附件,需蓋公章正本回執。

四川安和精密電子電器有限公司

2012.12.01 2012.12.01

附件1《全球部分無衝突廠產治廠長清單》非全部,供參考。

附件2《礦產來源調查表》 公司名稱:

金屬原料或其衍生品原料來源(不含有部分用n/a表示)

金屬 金(au) 鉭(ta)

錫(sn) 鎢(wu) 是否含有: 供應商:

治煉廠: 原料礦區:

(國家)

備註説明:

不使用衝突礦產承諾書

作為蘇州加龍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龍”)的供應商,瞭解商業活動及其所提供的產品可能對社會、環境及garonne造成相關影響。為肩負起企業社會責任,本公司特此承諾:

1.本公司承諾所有交貨給garonne的產品及其包裝所使用或包含之金屬沒有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之“衝突礦產”。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包括:(a)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共和國、蘇丹共和國、南蘇丹共和國、烏干達共和國、盧旺達共和國、布隆迪共和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尚比亞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中非共和國;和(b)未來包含前述國家部分或全部領域的新國家(地區)及現有國家(地區)。

“衝突礦產”包括但不限於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的錫石、黑鎢、鈳鉭鐵礦和黃金及其衍生物等稀有金屬,特別是金(au)、鉭(ta)、錫(su)和鎢(w)金屬原料。“使用或包含之金屬沒有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啊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包括金屬的採挖、冶煉、成型及其它製造加工工序均不發生在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

2.本公司將加強供應鏈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以有效甄別和追溯原料來源,確保原料來源的合法性,杜絕衝突礦產投入使用。本公司並同意接受garonne對我公司原料金屬來源的稽核。

3.本公司將應garonne的要求,如實填寫並回復有關“衝突礦產”的調查及提供其他資料,並承諾所回覆內容及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性、正確性和完整性。本公司並同意garonne可將調查表或相關資料提供予garonne的客户或其他機構。

4.本公司應採取積極行動避免因違背此承諾而給garonne帶來的經濟、聲譽等方面的損失。如違反本承諾書,則garonne有權(a)以本公司費用退還本公司已交付的含有“衝突礦產”的產品及這些產品的配套產品,及/或(b)要求本公司按已交付的含有“衝突礦產”產品及這些產品配套產品的售價(售予garonne的含税價格)承擔違約金,及/或(c)隨時解除雙方已訂立的相關合同、生效訂單等,及/或(d)要求本公司賠償garonne損失(包括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律師費、訴訟費及所失利益)。

5.非經garonne書面同意,本公司不得自行變更或撤銷本承諾書。

6.本公司同意,本承諾書據以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釋的準據法為garonne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因本承諾書所生之任何爭議,經友好協商仍未獲解決者,本公司同意以garonne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7.簽署人承諾有權或已經獲得充分授權代表本公司簽署此承諾書。

立書人(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 職務:

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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