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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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自治區採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承諾書 礦山名稱:99自治區**礦(普通建築用花崗巖)

採礦權承諾書

地址: 開採礦種:普通建築用花崗巖

開採方式:露天開採; 礦區面積:0.0061km2 ; 適用年限:11年

遵照規定,本採礦權人為切實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做好礦山地質環恢復治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諾:

1、在依法批准的礦區範圍99,嚴格按照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用方案》進行開採活動,並採取有效的方式和有力的措施,保護礦產資源,減輕對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的破壞程度。

2、按照《99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3、若轉讓採礦權時,已繳保證金一併轉讓,並由受讓人承擔所治理義務;

4、在礦山停辦、關閉或閉坑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並經驗收合格。

5、如末按規定期限繳存保證金,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同意採礦許可機關終止採礦權人的採礦權,註銷採礦權許可證。收回採礦權後,並不免除採礦權人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

採礦權人:**

2012年1月31日

競買承諾書(原採礦權人)

池州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礦業權交易規則》及上級部門關於對到期的採礦許可證不再無償授予採礦權的有關文件精神。我單位開採

的 採礦權許可證已到期,徐州市國土資源局重新設立

的 採礦權必須通過公開出讓方式競得,本人(單位)願競買該礦山的採礦權。經認真閲讀貴局提供的出讓公告、競買須知等有關出讓文件,本競買人向貴局做出如下承諾:

1、對貴局提供的出讓公告、競買須知等有關出讓文件無異議,如競得經該礦區的採礦權,願意遵守全部條款,並認真履行有關義務。

2、如未競得該礦區的採礦權,固定資產願意接受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計人民幣(大

寫) (小寫)人民幣: 元,前期投入費用與競得人自行協商解決。在15日內退出開採場地,絕不聚眾鬧-事,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本人承擔。

承諾人(或法定代表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採礦權年檢承諾書

宜章縣國土資源局:

我礦(場)已參加2015年度礦山年檢工作,並按照(宜國土資發[2015]48號)等文件要求提交了礦山企業年檢資料,現對年檢所提交的資料承諾如下:

本礦山(場)對所提交的年檢資料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由於資料虛假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後果。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或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採礦權無權屬爭議和礦界爭議的承諾書

xx-xxx-x煤礦所享有的採礦權和礦界,現承諾均不存在採礦權屬爭議,同樣也不存在礦界方面的爭議。否則,本礦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方:xx-xxx-xx煤礦

法定代表人:xx-xxx-x xx-xxx年xx月xx日

江蘇省採礦權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承諾書

礦山名稱: 地 址:

有效期限: 礦區面積(平方米): 繳納方式(分期/一次性): 繳納標準(元/平方米): 開採方式影響係數: 礦種影響係數:

遵照《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採礦權人向 作出如下承諾:

1、在依法批准的礦區範圍內,嚴格按照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欲綜合治理方案》進行開採活動,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

2、經核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首次繳存(大寫) 元。餘額在 年內每年繳存額(大寫) 元。繳存時間為當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前。

3、在礦山停辦、關閉或者閉坑前,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並符合《江蘇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驗收標準。

採礦權人: 年 月 日本承諾書一式兩份。採礦權人和保證金收取部門各存一份。

江蘇省採礦權人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承諾書

礦山名稱: 地 址:

有效期限: 礦區面積(平方米): 繳納方式(分期/一次性): 繳納標準(元/平方米): 開採方式影響係數: 礦種影響係數:

遵照《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採礦權人向 作出如下承諾:

1、在依法批准的礦區範圍內,嚴格按照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欲綜合治理方案》進行開採活動,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

2、經核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首次繳存(大寫) 元。餘額在 年內每年繳存額(大寫) 元。繳存時間為當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前。

3、在礦山停辦、關閉或者閉坑前,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並符合《江蘇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驗收標準。

採礦權人: 年 月 日本承諾書一式兩份。採礦權人和保證金收取部門各存一份。

江蘇省採礦權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承諾書

江蘇省採礦權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承諾書

礦山名稱: 地 址: 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開採礦種:

開採方式: 礦區面積: 平方米

遵照《江蘇省人大棠委會關於限制開山採石的決定》、《江蘇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本採礦權人向盱眙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如下承諾:

1、在依法批准的礦區範圍內,嚴格按照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活動,並採取有效的方式和有力的措施,保護礦產資源,減輕對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的破壞程度。

2、經核定,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共計人民幣(大寫) 萬元。其中,首次繳存(大寫) 萬元。餘額在 年內每年繳存額(大寫) 萬元。繳存時間為當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前。

3、在礦山停辦、關閉或者閉坑前,完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達到《江蘇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驗收標準。

採礦權人: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採礦權人和依法批准並頒發採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機關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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