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聯營合作協議

來源:文萃谷 2.09W

煤炭合作經營協議

煤炭聯營合作協議

協議號:

時間:

地點:

甲方:

地址:

法人/身份證號:

負責人/身份證號:

乙方:

地址:

法人/身份證號:

負責人/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為共同經營煤炭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經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煤炭採購、運輸、銷售等。

二、合作期限

雙方約定合作期限為壹年。協議期滿後,若雙方未在本協議到期日前拾伍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則本協議自動順延,每次自動順延期限為壹年。

三、合作架構

經雙方協商決定,以甲方作為煤炭相關業務的操作主體平台,對外簽訂購銷合同;接收並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辦理收付貨款等。乙方負責上下游客户的洽談、落實及協調工作;準備操作資金;確保業務的安全性。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甲方平台上從事的所有經營活動均應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進行。乙方所有的經營業務均需訂立購銷合同來規範運作,規避經營風險。在經營中遵紀守法,確保上下游均有國家發改委核發的有效的《煤炭經營資格證》。

2、合作期間,甲方需提供給乙方簽訂合同所需的備案資料。甲方須單獨開立銀行一般賬户供乙方獨立使用,專項管理本項目項下的所有業務款項。財務印鑑章及網絡銀行密鑰由雙方共同管理。其中:財務專用章由甲方保管,網絡銀行密鑰由甲乙雙方共同保管,“錄入密鑰”由甲方保管,“審核密鑰”由乙方保管;實際操作由雙方財務共同現場辦理,在資金流向與實際業務一致時,及時對外支付業務款項,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流向與實際業務不一致時,甲方有權拒付。若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資金被凍結或挪用,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全部資金及佔用期間的利息,並按乙方的實際損失全額賠償。

3、乙方需每月提前向甲方報備業務計劃。乙方需要開具增值税發票時,同時提供進項增值税發票,進項增值税發票的公司抬頭須與採購合同一致。甲方在收到進項增值税發票後的2個工作日內,對外開具銷項增值税發票,銷項增值税發票抬頭須與銷售合同一致。

4、乙方因業務需要使用公章、合同章及法人章時,須經甲方確認,由甲方蓋章,並保留副本。購銷合同須同時簽訂。甲方確認及審核流程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購銷合同簽訂後,乙方須承擔由此合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自負盈虧,甲方不承擔責任。

5、合作期間,甲方負責與税務部門直接溝通,負責月、季、年度財務數據彙總和申報工作,統一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和進項發票抵扣認證。合作經營期間甲方單獨建立台賬,按照經營情況進行財務會計處理。雙方於每月25日核對賬目。

6、甲方不參與煤炭購銷過程中利潤的分配。但相應税費須由乙方承擔,照章按時繳納。業務管理費,甲方按人民幣2元/噸計。當月結算,下月5日以前結清。

7、乙方負責資源、採購、銷售、運輸、交接和驗收等事宜,並承擔上述購銷環節中的一切事項,若發生問題要負賠償責任。

8、乙方聯繫的供銷客户資源歸乙方所有,甲方如利用自身條件單獨與供銷客户直接聯繫,因此直接或間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應由甲方補償。

9、甲方應當保證《煤炭經營資格證》合法有效、通過年檢;若因甲方原因導致《煤炭經營資格證》過期或者作廢,從而導致乙方無法正常經營,本協議自動解除,甲方須承擔乙方相應的損失。

五、合同變更和解除

1、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提前解除合同。但乙方連續叁個月未能開展業務的,本協議自動解除。

2、一方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在經另一方書面告知後仍拒絕履行的,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一方行使單方解除協議權利時,要在雙方賬務清算完畢後,只需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在對方收到該書面通知後,協議即行解除。

六、違約責任

1、協議任何一方因違約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承擔賠償責任。此賠償責任應包括對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前的債權債務均與對方無關。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乙方經營所產生的淨利潤由乙方自由支配。

2、因國家政策變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終止時,雙方不承擔責任。

七、解決爭議的辦法

雙方應首先以善意協商方式解決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協商方式不能解決爭議,則雙方同意將爭議的問題提交到發生地所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處理。

九、附則

1、本協議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任意一方不得單方毀約。如有未盡事

宜,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訂立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上海亞安實業有限公司 乙方(簽章):

法人簽字:

簽約日期:

2012年 日 簽字: 簽約日期:2012年月 日 月

煤炭聯營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負責煤炭的採購、煤的質量、每月的數量:

(1)質量標準是:揮發28,最高不超過30,儘量保持在29.5以內,如超過30,以後的罰款由乙方承擔。

(2)硫:確保在0.9以下,每月平衡,如超過全由乙方負責。

(3)灰份:確保在12.5以下,如超過12.5由乙方負責。

(4)g值:78以上,75以下全由乙方負責。

(5)水份:乙方確保8個水,如超過部分扣款和多餘水的運費全由乙方負責。如煤質出現異雜物,甲方可協助處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6)水一定要保證在15以下才能裝車出廠,煤的質量以公司的過磅為準,路損只要不超過300公斤,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超過300公斤由甲方找司機處理。

(7)税務發票由乙方負責,甲方只承擔1%以內的增值税發票的票款,如超過部分由乙方負責。

(8)付款方式:首先甲方預定定金10萬元給乙方,定金不能作為煤款,煤款必須保證每天裝多少車,多少噸,要先將當天的煤款先打到乙方的帳上。

(9)乙方每月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超過1萬噸,每噸獎10元/噸。

(10)如雙方合作愉快可長期合作,如中途有什麼其他原因,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保證煤質達標的`基礎上,乙方進了多少煤,甲方必須全部拉走,否則訂金不退,煤全拉走後定金必須退還給甲方,雙方必須本着誠實、誠懇的合作精神,把質量搞好。價格現在按770元/噸,保水8個付款,以出廠化驗結果為標準。但每天只能按750元/噸付款,留20元作為水和其他質量扣款的保證金。月底全部結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按手印後即可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2011年9月13日

煤炭聯營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出資方

鑑於:

1、甲方擁有煤炭經營許可證,專業的煤炭運營團隊,豐富的上下游客户資源並是華能集團燃料採購會員;

2、乙方擁有項目優勢、較強的協調能力。

甲、乙、雙方願意利用各自優勢和資源共同進行項目合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範圍

合作範圍:從呼倫貝爾東明礦業有限公司、神華寶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和西烏珠穆沁寶日胡碩煤炭有限公司等公司煤礦採購煤炭,通過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方式,發運電煤到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九台電廠等電廠,賺取差價。

甲、乙雙方願意利用各自優勢和資源共同進行項目合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二條 合作時間

自2015年10月起,至2015年9月止。合作期滿後經雙方一致同意,可另行簽訂協議合作。

第三條 各方責任

甲方責任:

1、提供本合作項目所需的煤炭經營資質,為該項目順利進行提供資源、訂單及所需要的採購配套資金(不低於2000萬)服務。

2、2015年10月份開始,合作期內每月採購並銷售給電廠電煤30萬噸以上。

甲方確保採購並銷售給電廠上述數量的煤炭,並取得銷售上述煤 1

炭所需鐵路運力。甲方承諾合作期內每季度平均每月採購並銷售電煤30萬噸以上;如未能達到上述銷售數量(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同意按未能實現的銷售數量從利潤分成中相應扣除。

3、甲方負責安排與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九台電廠等電廠簽訂每月供煤30萬噸以上的供貨合同。

(計劃已報60列)貿易流程為:煤礦-東寧聯華能源有限公司-電廠

4、甲方與煤礦簽訂每份採購合同均需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簽訂,相關手續需由雙方指定專職人員辦理。

5、雙方共同監控採購合同中所列煤炭的貨權,每批貨物均需雙方核實鐵路計劃、航運計劃,確定收貨人為收貨電廠,鐵路大票、下水單由專職人員管理。

乙方責任:

1、為合作項目提供三百萬元人民幣(¥3000000.00)並於2015年10月10日前到東寧聯華能源有限公司帳户,作為前期流動資金,並攤入成本。開户行:北京銀行燕京支行,賬號:

2、監督合作項目正常運行,監管財務帳户資金及貨物流向。

第四條 合作方式

1:按現代企業制度科學決策、運營,雙方以東寧聯華能源有限公司經營班底為基礎,乙方派駐一名財務總監,合署辦公,辦公地點設在北京石景山路22號萬商大廈(),其他人員聘用。

1、甲方與電廠簽訂購銷合同,辦理鐵路運輸手續。

3、乙方負責監控整個過程中資金流向和貨物流向。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雙方所合作項目按一個月為一核算週期,實行收益獨立核算,利潤計算方式:一個分配週期內的總收入-總支出(含資金利息)-税費 = 淨利潤。收入和利潤分配比例為:甲方佔70%,乙方30%。

約定:

總收入:合作項目所有銷售收入;

總支出:與合作項目有關的管理費、項目全職工作人員工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總支出應雙方共同認可,業務招待費不超過銷售毛利的2%)。

税費:合作項目經營應承擔的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税費;

2、對項目利潤及客户預付款滾動帶來的利潤,甲、乙雙方仍按上述比例分配。

4、其他利潤分配時間:自乙方資金匯入煤礦之日起,每個季度為一分配週期,初步定為每季度末月的25日為利潤分配日。分配方式為甲方從專用賬户劃撥利潤到乙方指定的賬户。

5、項目運行開始贏利時,首先從利潤中提取10%作為風險保證金,當項目發生虧損時,先以風險保證金承擔虧損。當風險保證金達到乙方投入資金總金額的10%時,不再提取風險保證金。

第六條 退出條件

1、合作期滿,各方可退出。

2、合作期內,如項目操作連續三個月內,每個月平均每噸煤利潤未達到理想值的,乙方可單方面選擇退出而不負違約責任,但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利潤分配也以退出之日起終止。

3、合作期內,如遇煤炭政策和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繼續經營對合作各方不利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合作。

4、其他經合作各方一致認為終止合作對雙方均有利時,經雙方同意可終止合作。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約定採購並銷售煤炭、未能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保障乙方分得利潤屬甲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守約方可選擇終止合作。

2、乙方未能按本協議第三條規定提供資金屬乙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守約方可選擇終止合作。

第八條 爭議解決辦法及其他

1、履行協議發生爭議的,各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按照該仲裁委的規則進行仲裁。

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甲方:東寧聯華能源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乙方:出資方

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2015年10月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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