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河南省平頂山市綠冠園林科技中心
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商定,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的義務、權利、責任:
(一)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繳納乙方應收費用、維護乙方信譽和利益、每季度向乙方提交一份合理化建議及 當地供求信息的義務。
2、如乙方需在甲方所在地試驗某些克隆品種或設立分支機構,甲方應無償提供試驗地並與 之誠實合作。
3、甲方的各類優良苗木品種每年10月須理一份清單,將各品種規格、最低價格、總數量等 寄給乙方,供乙方協銷時參考。
(二)甲方的權利:
1、甲方向乙方繳納相關費用並達成協議後,乙方為甲方培訓一人,直到學會“綠冠苗木克 隆法”時為止(但不包括克隆速生液產品、配方)。
2、協議期內,乙方許可甲方使用乙方名稱和商標,以及共享市場信息和乙方和生產指導、 苗木協銷。
(三)甲方的責任:
1、甲方不得打着乙方的招牌幹違紀之事,未經乙方許可,不得用“綠冠苗木克隆”技術與 他人合作和轉讓。
2、不得泄露乙方商業的、技術性的祕密,不得損害乙方形象和利益。
3、如違反以上原則,輕則警告,重則通過法律手段索賠。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可將甲方的育苗場所視為乙方的試驗示範基地。
2、乙方承接的苗木加工需轉給甲方完成的,甲方不得推辭,加工所得報酬乙方只從中收取1 0%的管理費。
3、乙方開展的各類活動通知甲方參加的,甲方應積極參加。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克隆成功的植物品種範圍內,長期為甲方免費技術指導。
2、乙方如沒有克隆試驗過的植物品種如甲方所需,由甲方提供母本植物,經乙方克隆試驗 成功後,再免費傳授給甲方克隆方法(但不傳授該克隆速生液配方)。
(三)乙方的責任:
1、乙方必須保證在克隆試驗成功的植物品種內,長期供應甲方所需克隆速生液,每萬株500 元。
2、甲方如有大量的苗木克隆時,如技術力量不足,甲方可要求乙方協助技術指導,乙方不 得推辭(報酬另議)。
三、付款方式:簽定本協議時,甲方須一次性付給乙方“綠冠苗木克隆”技術使用、培訓、 註冊等費用共4600元整。需其它物品按各自的標價給付。甲方每年需向乙方續交技術使用、 管理等費用3200元,直到協議終止。
四、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除另有約定外),均應向守約方按本協議標的額的10 %支付違約金。
五、本協議的履行若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先協調解決,協調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後在備註中註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備註: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單位: 乙方單位: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年月日
苗圃合作協議 [篇2]
轉讓方:
受讓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 就位於 讓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苗圃現狀:
四界位置: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苗圃中的苗木轉苗圃內苗木名稱、規格型號及數量,詳見附表。
2、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 3、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於 於 年 年 月 月 日前支付人民幣 萬元,餘款 元(詳見附表) 。日前付清。乙方付款均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轉賬至甲方下列賬户:
開户行:
户名:
賬户:
4、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僅是上列附表中的苗木,不含苗木佔有的 土地使用權。但乙方受讓苗木未移植出圃前,可以繼續保持原狀。
5、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上列苗木的所有權轉移給乙方,乙方 有權自行處置。
乙方取得苗木後的自然增長導致的增值由乙方享有, 甲方不得干涉。 6、由於苗木所佔土地是甲方承租的,在乙方苗木未全部移植出 圃前,甲方保證所租土地繼續提供給乙方免費使用。
7、乙方承諾所購苗木僅間苗出售,不得一次性整體出售,不得 影響苗木所佔地塊的綠化景觀效果。
8、乙方如需使用勞動力,在同等情況下,應優先使用苗圃所在 地的當地民工,但乙方享有用工自主權。
9、協議生效後,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協議約定,按時完成各方應 盡義務。如一方違約,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0、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
代表人:乙方:
代表人: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苗圃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甲乙雙方認真考慮、友好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作宗旨:
共同投資,共享利益,互惠互利。
第二條、合作項目和範圍:
甲乙雙方合作開發建設苗圃基地。主要從事景觀林、果林、花卉苗木栽培及銷售。
第三條、合作期限:
2015 年10 月20 日起至2033 年10 月19 日截止,為期20 年。
第四條、合作方式:
1、甲方以現有土地140 畝交予乙方用於景觀林、果林、花卉苗木栽培。地址位於北馬莊、南馬莊、白毛巟。
2、乙方在合作期間負責苗木栽培管理、基礎建設、勞動用工等苗圃基地的所有管理、投資,所產生的一切支出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負責提供甲方所需景觀林、果林、花卉苗木的栽培。甲方所需的苗木以成本價計算。
3、協議終止後基礎設施歸甲方所有。
4、因甲方生態園建設開發用地需要,乙方無條件服從。甲方協助乙方銷售開發用地裏的苗木。
5、甲方允許乙方在銷售苗木時帶土球銷售,並確保乙方道路暢通。
第五條、盈餘分配:
1、甲方在乙方沒有產生利潤之前不予對利潤進行分成,對乙方(前3 年)因間苗而出售的幼苗甲方不予進行利潤分成,待乙方第4 年出售苗木時產生的利潤開始進行分成。對乙方出售的定植苗達到5cm 以上的,甲方即進行分成。
2、甲乙雙方在除去經營成本後的利潤部分按比例分成。甲方享有淨利潤的30%,乙方享有淨利潤的70%。
3、乙方因經營不善、人員傷亡或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為合作人,對外代表苗圃基地,不參與生產經營的日常事務具體管理。
2、乙方具體職責:負責苗圃基地苗木的栽培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勞動用工及苗木的生產與銷售等一切生產管理活動,並保證甲方所需苗木的供應。
3、協議到期終止後,如乙方願意繼續承包,可優先考慮。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議。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2015 年10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