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合作協議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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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資人平等、自願、誠實、信任的基礎上,經投資人協商一致,現達成以下投資合作協議:

股份制公司合作協議書範文

一、訂立協議各方當事人:

姓名 ,男, 身份證號碼:

姓名 ,男, 身份證號碼:

姓名 ,男, 身份證號碼:

姓名 ,男, 身份證號碼:

二、 投資

1、 投資總額人民幣萬元(大寫2、 投資情況:

(1) 出資人民幣 元整,持有公司 %股份

(2) 出資人民幣 元整,持有公司 %股份

(3) 出資人民幣 元整,持有公司 %股份

(4) 出資人民幣 元整,持有公司 %股份

三、 採用共同協商的經營形式

股東分別負責不同的工作內容,共同負責公司的一切經營事物,並享用充分的知情權、監督權和檢查權。公司的盈虧共同按照比例分擔責任。真正做到相互監督,相互檢查,相互信任,透明辦事,共同把公司經營好,把公司業務做大、做強。

四、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一) 權利

1、股東會出席權。股東會原則上是、、四人共同參加,如果其本人實在不能到會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但會議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可執行。

2、表決權。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

6、查閲權。為確保公司的健康發展,實現共同的經營目標,股東為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在不影響公司正常活動的情況下有權查閲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帳簿。

7、紅利發取權。股東有權按出資比例分取經營所產生的紅利。

8、優先認繳出資權。公司新增資本或投資新項目,股東為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在不影響公司正常活動的情況下有權查閲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帳簿。

9、股東有臨時會議的提議召開權。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如有要求,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10、股份轉讓權。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但股東要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時,必須經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其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期轉讓的股份額,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其轉讓。

11、股份的`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

12、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財產在按照法定清償後,如有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其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13、其他權利。如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利,公司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規賦予股東的權利規定。

二)義務

1、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實物,其它產權功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定價額的,應由該出資的股東交補其差額。

2、壹年內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股東在協議簽訂後,壹年內不得退股或轉讓股份,壹年期滿後,股東有意要退股或轉讓股份的須得到其他原始股東同意,但股東要向原始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得全體原始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其轉讓的原始股東應當購買該期轉讓的出資額,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其轉讓。如轉讓或退股原始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新投資人入股,經全體合夥人通過方可加入持股成為股東。在入股的第一年內不得退股及轉讓;

3、遵守公司章程和義務。公司章程是由股東共同制定的,既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也是股東行為的準則,因此,公司章程對每個股東都具有約束力。

4、以其所交納的出資為限承擔公司責任的義務。

5、對公司其他股東的誠信義務。

6、保守公司經營相關核心內容的義務。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 股東會職責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有權行使以下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政策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投資項目,職務任免、薪酬待遇等相關事項。

3、 審議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4、 修改公司的章程。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七、 股東會的表決方式:

股東大會表決採用一人一票和多數通過相結合的協商表決方式,有效表決按優先順序依次為:

在所佔股份等同的情況下,以人數佔多的股東一方通過為準。在對下列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才能形成決議:

1、改變公司的名稱和經營項目。

2、處分公司的不動產。

3、轉讓或處分公司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增加新股東。

八、 税後利潤的分配

按照下列順序先後進行分配:

1、 按規定所交的滯納金和罰款。

2、 彌補上年的虧損。

3、 發放員工獎金後按個人投資股份比例進行分紅。

九、 退股要求

1、聲名退股。即自願退股,要求是投資人在入股一年後如出現退股事由,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東,在客觀上不會給公司經營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經得全體股東同意後可以退股。

2、當然退股。即法定退股,是指投資人因某種客觀情況並非基於投資人自願而退夥。如投資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無民事能力人;個人喪賠償能力;被法院強制執行沒收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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