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協議書錦集五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係。擬起協議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夥企業協議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夥企業協議書 篇1
第一條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合夥企業協議保護合夥企業和合作夥伴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是這樣的夥伴關係,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家族的姓和夥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留
第三條企業依照法律規定________________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國)年。
第四條QiYeMing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棲息:
第五條本企業共同出資,由全體合夥人的夥伴關係,共享收益、風險、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債務的非營利組織。
第二章合夥的目的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目的、宗旨:一起工作,合夥企業協議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條
第三章路、金額、期限資本利潤分紅,方法
第八條各合作伙伴貢獻的模式和金額
(1)(國)出資方式,像往常一樣(或實際的)]貨幣出資,為人民幣(國)元,佔(國)%。
(2)(國)出資,為人民幣(國)元,佔(國)%。
第九條各合夥人應當在這裏簽署了協議,註冊申請依照前條規定,約定的金額前各自的出資比例全額付清。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投資的比例,由合夥人依照各自的分佈與分享。
第四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同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該企業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 2條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由出資人對事務執行人、大其他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不要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企業協議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和合夥企業的管理現狀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書籍。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證明問題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物業;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地方知識合夥企業的財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5)合夥企業名稱為他人提供擔保;
(6)被任命為合夥人以外的人合夥企業管理人才;
(7)新合夥人入夥和合夥人退夥;
(8)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作伙伴;
(9)夥伴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損失。
第五章入學通知書和夥伴關係
第十五條入學
(1)入學,新緊密的夥伴關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入夥協議;
(2)新合夥人入夥合夥企業應當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為新合夥人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 6條的夥伴關係。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企業協議,合夥人可以合作伙伴關係
(1)合夥協議期滿的業務;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撤回;
(3)合夥企業很難繼續出現的由於合夥企業;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時候不公平的行為。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由於撤軍,約瑟,合夥協議約定的變化和發生改變或登記事項應當重新登記,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 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合夥企業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會被取消
(1)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合夥企業協議業務合作伙伴將不會繼續經營;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除;
(3)合作伙伴有不有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的夥伴關係;
(5)吊銷營業執照,依照法律規定;
(6)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解散的夥伴還有另一個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後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在 9日,合作伙伴或指定為清算、或第三人的,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清算結算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 5天內,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註銷登記的夥伴關係。
第7章的違約責任合夥人爭議及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退夥,沒有違反合夥協議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體幫派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該決議將代言費。
第25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本協議雙方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擅自始得執行的事務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沒有事務執行權未經批准,由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的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夥伴履行合夥協議的,合夥企業協議合夥人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7章的話
第28條本簽署了一項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在企業註冊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的拷貝,工商局一份。
合作伙伴(簽名): 活下來的夥伴(簽名): 主要命題
在(國)教育的重要性的一天,合夥企業協議在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書 篇2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七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
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
住所(址):,
證件號碼:;
2.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3.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4.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5.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1: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夥人2: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夥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夥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夥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夥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夥人作為合夥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夥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普通合夥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夥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誠實、信用、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房地產中介服務公司。總投資為xxxx,甲方出資xxxx,乙方出資xxxx 。
第一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二條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第十條如果產生有關本協議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均可訴請本協議簽定地人民法院裁決。
合夥企業協議書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合夥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夥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自行約定 ),委
託 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
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七章 入夥、退夥
第十四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七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
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合夥企業留存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