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會所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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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合作協議

商鋪會所合作協議

甲方(簡稱): 乙方(簡稱):

法定代表人: 項目總策劃人:

身份證號碼: 項目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相關相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公正、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就紅梅汽車站相關物業招商運作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將位於: 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關鋪位物業,向乙方支付一定的佣金,交由乙

方組成團隊為其招商運作,乙方則組織相關人員為其實踐策劃操作。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初步約定的運作期限為三個月,自2015年__月__日至2015年__月__日止。至於本期限後,甲、

乙雙方如願意再行合作,則另行相商。

第三條, 乙方運作期間,甲方須向乙方提供辦公地點,並提供諸如網絡、電腦、電話、茶具、桌椅等辦公設備及配套設施。

具體細節,甲、乙雙方視情況協商而定。

第四條, 所有實踐操作當中,甲方除 乙方工作人員提供一日三餐的食宿並向乙方工作人員支付招商期限內相關零用費用:

項目經理, 一名, 基本底薪每人3300元/月;

招商主任 兩名, 基本底薪每人1500元/月;

內勤接待 一名, 基本底薪每人1300元/月。

第五條, 甲、乙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

整個運作當中,招商運作主要以乙方的策略方式為主,甲方不能任意干涉或強行要求,但甲方具有運作過程中相關

知情權和建議權,乙方必須實事求是、毫不隱諱地向甲方詳情説明及解釋。

乙方團隊人員在運作進程中,應本着向甲方高度忠誠和負責的態度,兢兢業業、勤勤懇懇地開展工作,並嚴於律已

、全力以赴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積極爭取甲方利益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甲方應在每月的15號向乙方工作人員發放當月的基本零用費用。

業務提成採用現籤現提的原則,即一鋪位合同簽訂生效並繳納相關費用後,甲方與乙方每月每週六下午三點進行提

成的支付相關事宜。否則乙方保留有追究甲方的權利。

按如下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相關業績提成:

1、 招商率達到規劃總體面積(以平面圖的核準面積數據為準)的40%及以下時,乙方均向甲方提取成交鋪位半個月的總租金作

為提成;

2、 招商率達到規劃總體面積(以平面圖的核準面積數據為準)的40%到65%時,乙方向甲方提取成交鋪位一個月的總租金作為

提成;

3、 招商率達到規劃總體面積(以平面圖的核準面積數據為準)的65%及以上,乙方向甲方提取成交鋪位一個半月的總租金作為

提成;

4、 至於如何界定規劃總體面積招商率的40%和65%的事項,原則上乙方先向甲方提取成交鋪位一個月的總租金作為提成,按招

商進程和招商入駐率的實際情況,根據上述相關比例的約定,甲方向乙方補發剩餘的提成。

5、 甲方賦予乙方的提成,只是在已租商鋪合同期內按以上約定提取一次。

6、 甲方支付乙方提成,甲方必須與乙方的項目策劃人(或者乙方項目策劃人親自委託的人),進行簽字確認,方可有效。否

則,乙方的項目策劃人可追究甲方。

7、 甲方支付乙方提成,必須支付給乙方的項目策劃人(或者乙方項目策劃人親自委託的人),每月每週六下午三點為支付日

,再由乙方項目策劃人按照乙方所約定分配比例給予乙方工作人員進行分配。

⑹、乙方團隊的組成人員及相關提成比例的約定:

①、本團隊業務人員外出招商簽到的業務單,或業務員尋找回來的業務信息,經過團隊的努力而促使成交的單,均屬於該業務人

員的業績,並遵循如下分配原則,對該單進行相關提成:

項目總策劃人: 李xx 32%;

項目經理 王x 25%;

招商主任: 兩名(待定) 35%;

內勤接待: 一名(待定) 8%;

②經業務人員或團隊人員散發廣告及相關推廣效應,自動上門而簽約成功的客户,則按下分配原則進行業務提成:

項目總策劃人: 李x 38%;

項目經理 王x 36%;

招商主任: 兩名(待定) 各9%;

內勤接待: 一名(待定) 8%;

第六條, 乙方僅運作甲方物業商鋪的招商業務,至於出租商鋪合同約定的相關事項,全由甲方履行和負責。同時甲方任何的

債權債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均與乙方無關,乙方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 在實踐運作當中,甲、乙雙方應秉着真誠團結、互體互諒的宗旨,就諸如甲方在廣告投入、市場推廣等細節問題進

行磋商和協調,積極推動招商工作的圓滿成功。

第八條, 在本協議中,甲、乙雙方未盡事宜,可另行相商或補充。

第九條, 本協議生效日起,甲、乙雙方均需自覺履行,如有違約,則應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協議履行時如有糾紛,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諸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日起即時生效。

甲方:

乙方項目總策劃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項目

經理: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鋪會所合作協議 [篇2]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經營方姓名: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鋪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商鋪合作經營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商鋪

甲方將座落於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______層______區______號,使用面積______﹐商鋪交給乙方,用於乙方在商鋪內從事商業經營。

第二條 經營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超範圍經營。

第三條 經營期限

經營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使用期共計______年。

第四條 費用標準

費用標準______元/年/﹐

第五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______層______區______號商鋪每年費用為人民幣______元(其中:公共設施使用費、廣告宣傳費、保安費等綜合管理費______元),甲方按______年期共收取費用______元(其中:公共設施使用費、廣告宣傳費、保安費等綜合管理費______元)。付款(結算)方式:按______度分______次付清。

(二)先交付______年費用,再向銀行貸款交付______年費用。首先於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結清______年的費用款共計______元;其餘費用的交付(結算)時間及數額見本合同備註。

(三)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元。

(四)本合同期滿後如雙方不再續簽合同,在乙方沒有違約並沒有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甲方在一個月後向乙方如數返還保證金(保證金不計算利息)。

第六條 維修養護

(一)經營期間,甲方對商鋪及附屬公共設施定期予以檢查、修繕,乙方應予以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二)商鋪及公共設施正常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管理、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商鋪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其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裝修改造

(一)如乙方需改變商鋪的內部結構,必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對商鋪及附屬公共設施進行改造或增設它物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二)如乙方決定裝修,必須在非經營時間進行,並須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裝修方案,以供甲方審核,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因違反甲方規定造成損失,需由乙方負責賠償。

(三)乙方提交的裝修方案至少應包括設計圖紙、施工週期、用料説明、施工設備明細、用電、用水申請、施工人數、現場負責人等內容。

(四)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裝修方案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給予答覆。

(五)乙方進場裝修前必須到甲方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進場裝修必須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規定和施工現場管理規定,服從甲方管理,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因乙方裝修而增加的設備、設施的購置、運行、維護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七)合同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終止合同,乙方不得拆除裝修及其它改造設施,其所有權歸甲方。

第八條 有關費用

(一)經營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逾期付款將承擔每日______‰的滯納金。

1. 甲方承擔公用區照明和商鋪內原配置照明的電費,乙方照明區增加的用電設施所需電費由乙方承擔,依照供電單位規定的電價計收,由甲方代收代繳。

2.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納商鋪物業管理費(______元/月/﹐)。

3.電話費由乙方按實際發生額承擔,由甲方代收代繳。

(二)乙方經甲方同意製做發佈的廣告,其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遷移或安裝電話,使用的是甲方已完成的入户電話工程,其每部電話乙方需向甲方交納工程費及電話押金 元。

(四)在經營期間,如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費用且與乙方使用該商鋪有關的,其費用由乙方支付。

(五)因法定節假日及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等突發事件停業的,該停業時間正常計費。

(六)若乙方合同書或票據丟失,乙方應向甲方交納保證金金額5%的罰金,方可補辦手續。

第九條 銷售管理

(一)乙方應該按甲方規定的統一時間開業和營業,並保證開業時店堂貨品充足。

(二)乙方所售商品必須保證證件合法、齊全、有效,商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三)乙方商品銷售批發、零售價格不得高於乙方在其它商場所銷售同類商品的銷售價格。

(四)乙方與顧客發生糾紛,應當接受甲方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

(五)為了保持良好的店堂形象和商品展示形象,乙方展示貨品應當接受甲方的指導和監督。

(六)乙方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欺騙顧客。如有此等不良行為,致使甲方聲譽受到損害,乙方應當負責消除影響,恢復甲方聲譽,賠償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七)乙方銷售商品應當使用甲方統一印製的售貨憑證和信譽卡。上述憑證向甲方購買。

第十條 人員管理

(一)乙方經營所需的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甲方統一培訓,並須向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甲方收取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150元/人。

(二)乙方從業人員應按甲方要求統一着裝(經甲方同意,也可由乙方自費提供服裝),佩帶甲方統一製作的.胸卡及其他標誌,保持儀容儀表整潔。服裝、胸卡及其他標誌由甲方提供,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對於第一批進入九隆廣場及在經營過程中更換的從業人員,乙方應當提前 天將其個人資料送交甲方審核備案,併到有關部門辦理進場手續。

(四)乙方上述人員應當遵守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和服務規範。對於違反勞動紀律和服務規範人員,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給予相應的懲處。

(五)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對其聘用的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保證其服從甲方管理,愛護甲方營業設備和設施。

第十一條 商鋪的返還

(一)如果乙方未在經營期限界滿三十日以前提出續簽合同的要求,乙方應在該期限界滿之前三日內清點、轉移貨物,清理商鋪,書面通知甲方到場驗收。乙方應在經營期限界滿之前清理完畢商鋪,將其移交甲方管理。

(二)經過甲方驗收合格,各有關方面在驗收記錄上簽字以後,辦理商鋪交接和退還保證金手續。

第十二條 續營方式

合同期滿,乙方要求繼續經營,需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續營手續,甲方未改變經營格局,乙方按甲方要求未改變經營範圍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經營權。

第十三條 安全防火責任

(一)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我國有關安全防火的法律規定,認真貫徹執行公安消防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並接受監督檢查。

(二)甲方負責公用設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甲方負責安全防火工作的宣傳,行使日常管理監督的職能,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四)乙方必須全面負責商鋪和劃定的安全防火責任分擔區的安全防火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甲方享有和承擔以下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及九隆廣場正常營業的需要制定統一經營管理規定,並要求乙方遵守。

2.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指導、監督乙方經營活動。

3.尊重乙方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正常經營活動。

4.維護正常經營秩序,保證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做好安全保衞工作。

5.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

6.甲方統一製作租賃商鋪標誌(編號),並監督乙方在商鋪的統一位置或者場地明顯處懸掛或張貼。

(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享有和承擔以下權利和義務:

1. 要求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約定的正常經營所需的物業保障。

2.在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自主經營。

3.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

4.愛護經營場地及相關設備、設施,對因自身原因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5.對所經營商品向消費者負責,並承擔質量責任。

6.自行承擔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

7.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商場的各項管理規定。

(三)其它權利和義務

1.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公司重大公益性活動或其它原因致使甲方關閉經營場所時,乙方應同意並積極配合閉店,費用照繳。

2.在經營期間,甲方有權依據經營狀況,調整行業佈局,進行划行歸類。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繼續經營或自行退還商鋪。屆時,甲方應視情況退還乙方剩餘的費用及保證金。

第十五條 合同變更、終止與續簽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商鋪,並不退還保證金及剩餘的費用,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1.擅自拆改商鋪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2.拖欠費用、拖欠銀行還貸費用累計達5天、無正當理由閒置商鋪達3天的。

3.利用商鋪進行違法活動及故意損壞商鋪的。

4.嚴重損壞甲方名譽、利益及嚴重違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① 經營中不聽勸阻,辱罵管理人員的。

② 業者與業者之間,業者與顧客之間爭吵、打仗造成影響的。

③ 業者本人及其親友在商場無理取鬧、挑釁滋事的。

5.未按工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的;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從事損害消費者權益活動的。

6.不經過正常渠道解決糾紛而罷市或煽動他人罷市和鬧市的。

7.依甲方規定正式開業之日起,乙方所經營的商鋪,三日內仍不掛貨布展的,視為乙方自動終止合同,甲方收回商鋪,保證金不退。

(二)合同如遇下列情況應當終止:

1.合同期滿的。

2.雙方協商同意的。

3.遇不可抗力(指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及戰爭、國家政策的重大變更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合同終止與解除時應辦以下手續:

1.乙方結清應交納的各項費用;

2.甲乙雙方結清相關費用和保證金;

3.甲乙雙方依程序履行商鋪返還交接手續。

(四)轉營轉兑

1.無特殊情況,乙方不準轉營、轉兑商鋪。

2.乙方如因特殊原因無力繼續經營,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批准同意後方可辦理轉營轉兑手續。

3.乙方連續轉營二次以上,視為無力經營,甲方有權收回商鋪。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如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由乙方自行解決,並承擔後果,甲方對此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經營期間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將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乙方逾期交付費用的,每逾期一日,將按未交付費用部分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經營期間,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還剩餘費用及保證金。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剩餘費用及保證金。

第十七條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一)為保護乙方人身和財產安全,乙方自簽定合同之日起,須自行辦理人身和財產保險,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二)乙方需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事宜如下:

1.乙方主業人員須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產保險。

2.乙方聘用的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

第十八條 合同期滿,乙方應自已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税務機關辦理停業廢業手續。

第十九條 在合同期內,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經營銷售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儘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過協商,在三十日內未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其它約定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檔。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鋪會所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甲、乙雙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商鋪,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雙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為 ,位於 。

2、本合作項目期限為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

3、甲方負責商店的進貨和管理和技術。

4、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為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5、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商鋪和有損甲乙雙方的經營的活動。。

6、合作人轉讓其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

7、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8、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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