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地理標誌權的行為

來源:文萃谷 2.2W

經過申請、核准程序獲得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其產品的權利人依法享有地理標誌權。該項權利當然有依法排除非權利人使用其地理標誌的權能。地理標誌權利人有權對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人向主管機關——各地質檢機構提出控告,要求進行查處,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地理標誌權的行為

  侵犯地理標誌權利人權利的行為可以細化為三類。

第一類是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名稱及專用標誌的行為。這是指沒有獲得地理標誌保護、不享有地理標誌權的經營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標誌名稱、專用標誌,或者偽造專用標誌的行為;

第二類是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的行為。這主要是指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同種產品,雖然是在保護區域生產的同種產品,但因其產品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專用標誌,但該經營者卻擅自使用該地理標誌名稱。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區的某綠茶生產商生產的綠茶在外觀、口感上與“龍井茶”的標準接近但並未達標,未被准予使用“龍井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該生產商雖然沒有偽造專用標誌卻擅自使用了“龍井茶”三個字標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裝上。這也構成了侵犯地理標誌權行為;

第三類是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行為。此類行為與第一類、第二類行為的不同之處在於,雖然沒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專用標誌,但其用方案或圖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稱、專用標誌與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地理標誌相近,易被誤認為是地理標誌產品。

上述三類行為都是侵犯地理標誌權的行為,是地理標誌權利人可以提起控告和訴訟的情形,也是地理標誌主管機關可以依法主動查處的行為。

  侵犯地理標記權有什麼責任

侵犯地理標誌權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地理標誌權,是指原產地內符合特定條件的商品生產者對地理標誌所擁有的權力。所謂符合特定條件,是指 生產者生產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質,且該特定品質是由原產地的地理環境所控制的.。地理標誌權的內容主要包 括使用權與禁止權,即權利人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標誌的權利。

  侵犯地理標誌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地理標誌侵權應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這裏的損害事實,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無形損害。因地理標誌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所以地理標誌侵權儘管有時物質損害不明顯,或者無法舉證證明有實際物質損害的發生,但或大或小總有無形損害的發生。尤其需要強調的是,地理標誌權是一種集體性權利,這就決定了,一方面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害不易察覺,也難為人所意識到。地理標誌權利人即使發現冒用、貶損等侵犯其地理標誌權的行為,也常常因為受損害的不是自己一人而無動於衷。另一方面,地理標誌侵權行為帶來的損害非但表現為某些該地理標誌使用主體的商品銷量下降、利潤減少等,而且更主要的是表現在該地理標誌整體信譽的下降。

(二)地理標誌侵權應當有違法行為的存在,即實施了侵害他人地理標誌權的不法行為。

地理標誌權是專有權,只能由合法的主體行使,他人負有不作為義務,否則即可構成侵權。本節第三個問題將專題討論地理標誌侵權行為的表現。

(三)地理標誌侵權行為應當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這裏的因果關係並非一定是必然聯繫。在有些地理標誌侵權案件中,地理標誌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可能產生直接聯繫.因該侵權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地理標誌權利人損害事實的發生,而只是為這一事實的發生提供必需的條件。如偽造原產地證明商標標識或者標有地理標誌的商品包裝物,這種行為是地理標誌侵權行為,但它並不直接導致地理標誌使用主體物質利益的減少和該地理標誌信譽的下降,只有將偽造的原產地證明商標標識或印有地理標誌的包裝物與特定商品結合起來進入市場,才可能給地理標誌權利人帶來實際損害。

(四)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有過錯。

地理標誌侵權行為中行為人的過錯有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故意,如假冒他人原產地名稱,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原產地證明商標標識或印有原產地名稱的商品包裝物等;二是推定過錯,如在同種商品上對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從而侵犯他人地理標誌權,將他人的地理標誌作為商品裝演、商品通用名稱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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