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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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哪些規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招辦”)組織實施。為做好我市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7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京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京招考委〔2016〕19號)規定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或在北京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相關政策説明

因升學原因將户口遷入我市集體户口的學生,除下列情況可在限定範圍內報名外,其他情況不得報名:體育類中專校集體户口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參加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藝術類中專校集體户口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參加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只能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

(四)報名辦法

報名包括網上提交報名申請、網上填報個人信息並繳費和現場報名資格確認三個階段,具體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做好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0號)執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體檢時間為3月1日至20日,具體時間由報名單位通知考生本人。體檢組織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員會、原市衞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細則〉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號)文件執行。

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衞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未能在規定時間參加體檢的考生,可於6月9日12∶30至15∶30到北京市體檢中心補檢。

如果考生對本人體檢結果有異議,須在體檢結果公佈查詢之日起兩週之內,通過報名單位向所在體檢醫院提出複檢申請,由體檢醫院根據情況安排複檢,如考生對複檢結果仍存異議,可通過體檢醫院或區招辦向市體檢中心提出終檢申請,由市體檢中心進行終檢。

北京市體檢中心為本市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果做出最終裁定。

三、考試與評卷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託實行分省命題,考試和評卷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考試科目

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

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

外語考試分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語文、數學(文/理)、外語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各為300分,大學聯考滿分750分。

(二)考試時間

全國統考於6月7日至8日進行,各科目的具體考試時間見下表:

6月7日 上午9:00—11:30 語文 下午3:00—5:00 數學(文/理)

6月8日 上午9:00—11:30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下午3:00—5:00 外語

(三)評卷

評卷工作分科目集中進行。各科目評卷點分別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在市大學聯考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語文、數學(文/理)、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實行網上評卷。

(四)成績公佈

考生考試成績在市高招辦規定的時間內,經各區高招辦通知各報名單位,由報名單位通知考生本人。

(五)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

本科各個批次按照語文、數學(文/理)、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四科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專科各個批次按照語文、數學(文/理)、外語三科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四、招生計劃

市高招辦從“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下載教育部分送至北京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信息,整理形成《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統一向社會公佈。除教育部規定可以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未經教育部下達的招生來源計劃,市高招辦不予接收和公佈,不安排在京招生。

依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的通知》(京教高〔2015〕1號)文件規定,實施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院校應分區投放“雙培計劃”和“外培計劃”。同一高校不同區、科類、專業之間的“雙培計劃”和“外培計劃”不得互調;錄取時只錄取有專業志願考生,不進行院校內專業調劑。根據教育部有關提高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比例的相關精神,北京市屬部分本科高校在城市發展新區和生態涵養髮展區投放“農村專項計劃”,該計劃只招收户籍和學籍均在上述區的農業户口考生。

  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校的招生章程必須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公佈後不得擅自更改。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市高招辦在《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中同時向社會及考生告之在京招生高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

六、志願填報

考生要在認真閲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招生政策規定後,按規定時間登錄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依據《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填報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考生志願分本、專科按錄取批次順序填報。

(一)本科志願

1.志願設置:本科招生高校設置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三個批次,並按順序依次錄取。

本科提前批設置A、B、C三段,並按順序依次錄取,每段均設置兩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填報1所高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軍事院校、武警部隊院校、招收國防生的院校(專業)、公安類等院校(專業)在A段錄取;“雙培計劃”和“外培計劃”原則上在B段錄取;“農村專項計劃”在C段錄取。

本科一、二批為平行志願,本科一批可以填報6所平行志願高校,本科二批可以填報10所平行志願高校。

以上每個志願高校設置6個志願專業,考生填報時須註明是否服從院校內專業調劑(本科提前批B 段不設“是否服從院校內專業調劑”選項)。

高校自主招生選拔、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單獨設置特殊類型志願,考生可填報1所志願高校,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結束之後本科一批錄取開始之前進行。取得資格認定的考生,須將資格認定高校填報在該志願中,方能享受相關特殊類型招生政策。

2.填報時間:6月25日8時至29日20時。

(二)專科志願

1.志願設置:專科招生高校按專科提前批、專科普通批兩個批次依次錄取。專科提前批設置兩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填報1所志願高校,每所志願高校設置6個志願專業;專科普通批為平行志願,設置20個志願高校,每個志願高校設置1個志願專業。

2.填報時間:7月25日8時至7月26日20時。

(三)徵集志願

錄取期間,按考生已填報志願錄取結束時,如當前批次高校計劃未完成,將根據情況徵集考生志願。

1.志願設置:本科提前批A段(B、C兩段不設置徵集志願)、專科提前批徵集志願設置兩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填報1所高校;本科一、二批徵集志願為平行志願,本科一批徵集志願設置5個平行志願高校,本科二批設置6個平行志願高校。以上每個志願高校設置6個志願專業。專科普通批徵集志願為平行志願,設置10個志願高校,每個志願高校設置1個志願專業。考生填報本科各批次徵集志願時須同時註明是否服從院校內專業調劑。

2.填報時間:各批次徵集志願填報及錄取在下一批次錄取開始前進行。錄取期間,各批次徵集志願填報時間通過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發佈。

考生須妥善保管志願填報系統登錄密碼,切記不要泄露。志願填報時間一經截止,任何人不得更改志願信息。

七、錄取

高校在京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市高招辦要保證通信聯絡暢通。參加不同批次錄取的高校,分別執行不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雙培計劃” “外培計劃”和“農村專項計劃”招生執行本科一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本科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一)錄取原則

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須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

(二)投檔規則

高校應結合在京招生計劃數及生源分佈情況,在市高招辦規定時間內明確本校調閲考生檔案的比例並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市高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閲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順序志願按照“志願優先,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進行投檔,第一志願錄取結束後,若高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再對未完成計劃進行第二志願投檔錄取。

平行志願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對同一科類批次線上未被錄取的考生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一次性投檔。本科平行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高校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且有計劃餘額的高校;當報考同一所高校總分相同的考生人數大於該校計劃餘額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理)、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的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校招生計劃,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專科平行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高校專業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會考成績符合要求且有計劃餘額的高校專業;當報考同一所高校同一專業總分相同的考生人數大於計劃餘額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理)、外語科目的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高校該專業招生計劃,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專科批次錄取採取高會統招形式, 即招生高校根據各專業培養需求從會考備選科目中選定2或3門確定成績等級要求,會考備選科目為:歷史、政治、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等8門,考生會考成績必須滿足所報專業要求方能投檔。

錄取過程中,首先在批次分數線上進行考生已填報志願的錄取,如有高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將根據情況依次進行批次分數線上徵集志願錄取和降分徵集志願錄取。

(三)照顧對象的錄取

1.下列考生,在大學聯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下列考生,在大學聯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2)台灣省籍考生;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3.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下列有關稱號、獎勵、名次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大學聯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省級優秀學生;

(2)獲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項目限定為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項)並通過全市統一測試;

(3)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秩序冊、成績單冊);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蹟者(含獲得以北京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的考生);

(5)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從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大學聯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該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5.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大學聯考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同時符合多項大學聯考加分條件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

各區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於4月中旬開始在區招辦網站和校園顯要位置公示照顧對象名單,公示信息要保留至8月底。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將於6月上旬開始公示全市照顧對象名單。

(四)對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大學聯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一經錄取,不得換錄。

(六)錄取名單備案與錄取通知書發放

高校須將在京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市高招辦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市高招辦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後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七)考生檔案

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

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大學聯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錄取考生須向高校提供紙介質檔案,紙介質檔案包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和考生報名信息表、考生體格檢查表、照顧加分證明材料等考務檔案。各區高招辦負責組織報名單位進行組檔,考生紙介質檔案內容必須與電子檔案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八)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特殊類型招生

特殊類型招生包括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高校自主選拔、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類型,這些類型招生均須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3號)文件執行。

體育專業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做好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8號)文件執行。

高水平藝術團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做好2017年高校高水平藝術團在京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2號)文件執行。

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做好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7〕2號)文件執行。

高職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於印發2017年北京市高等職業教育自主招生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7〕3號)文件執行。

運動訓練和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7〕1號)文件執行。

軍事院校、武警部隊院校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國防生招生按照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報考考生須參加政治考核和軍檢,具體安排以2017年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通知為準。

報考有面試要求的高校或專業的考生,須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參加相應的面試。

高校自主選拔、保送生和飛行員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辦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信息公開公示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號)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堅決落實信息公開制度。要做到信息採集準確、公開程序規範、內容發佈及時。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各區高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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