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優秀讀書感悟心得作文

來源:文萃谷 2.08W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法律的讀後感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法制教育優秀讀書感悟心得作文

  法律的讀後感(一)

我們只要一提起法律,就應該給人一種神祕、威嚴、崇高的感覺。其實,法律與道德、習慣、宗教、紀律一樣,都在規範着人們的行為舉止。正是因為由於這些規範的存在,我們這個社會才會變得有條有理:正是因為由於法律的存在,才使我們的權利得到了應有的保障,我們應該感謝法律帶給我們的一切。

法律的確和我們息息相關,“與法律同行”從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動。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們走在馬路上可不是那麼簡單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紅燈停,綠燈行”這是法律規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並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這樣,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當糾紛的出現也意味着法律的到來。它可以合理解決事故,可以讓一切平息。

法是要靠我們大家自覺遵守。遵紀守法,我們要從小做起,從小事做起。國小生的社會經驗不夠豐富,卻自我感覺已經是大人了,喜歡獨來獨往,而有時卻有懷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尋求他人的幫助,因此有些學生喜歡拉幫結派,重“感情”,講“義氣”,崇尚“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無法無天,強行索取他人的個人財產,發生與他人鬥毆,一句話説他不對就拳腳相加,打得你求饒為止。連點學生的樣子也沒有,説難聽點,這就是地痞流氓。當他們在家庭、公共場所遇到社會難題時,只相信自己,過於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聽家長老者的勸阻,遇事不冷靜,行動不計後果,喜歡“先動手”,“後動腦”,事過之後也沒任何反應,知道冷靜下來發現出了大禍才驚慌失措,痛恨不已。

在人的漫長的一生中,總會有相互對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與邪、善與惡、真與假、美與醜,人性的光輝與醜惡交織在一起,影響着每一個人。願我們在法制的藍天下健康成長,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法律的讀後感(二)

不少人説,在眾多的法理學著作中,通俗程度和被引用程度最高的當屬博登海默的《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了。由於自己的法理學基礎較為薄弱,受這種説法的影響,我把這本書作為自己研習法理學的一個新起點。一段時間閲讀之後,感覺很有收穫。在此把閲讀該書過程中的所想所得作個總結。

一、博登海默關於法律的性質與作用的思想

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質和作用”是本書的核心部分。在此部分中,博氏認為秩序和正義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及其實質目的所不可缺少的兩個基本概念。並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着諸多重大的聯繫與重疊現象。他認為秩序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是社會進程運轉中存在着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在他看來,凡是在人類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單位的地方,人們都曾力圖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亂現象,故都曾試圖確立某種適於生存的秩序形式。這種傾向深深地根源於包括人類生活在內的整個自然結構之中:在客觀自然界中,秩序壓倒了無序,規則壓制了偏差,規律壓倒了例外。在人類生活中,秩序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博氏吸收了心理學研究的成果,認為人們喜愛秩序,要求人與人這間有序關係的傾向,有兩個心理根源:一是人類具有重複過去被認為是令人滿意的經驗或安排的、先入為主的傾向,因為這種重複給人以精神上的滿足;二是人類傾向於對瞬時興致、任性和專橫力量作出逆反反應。既然秩序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為了説明作為社會控制力量的法律的性質與作用,博氏設想了兩種完全不創設與維護有序規則的社會模式:無政府狀態與專制政體。他通過例子説明,在這兩種無規則的“邊緣”型社會模式中,必然會使人們產生危險感與不安全感,而只有法律方法才能預防這種狀況。他認為法律在本質上是對專制權力行使的一種限制:為了防止具有為數眾多而又相互牴觸的意志的無政府狀態,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權力;為了防止一個專制政府的暴政,法律限制了統治當局的權力。最為純粹、最為完善的法律形式,可以將秩序和規則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機構的運轉之中,從而排除私人和政府專制地或暴虐地行使權力的可能性。

關於正義要素,博氏認為秩序要素所關注的乃是社會制度的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但僅有此是不夠的,因為依靠規則消除人際關係中的承受機性並不能夠為人們在預防某個政權運用不合理的,不可行的或壓制性的規則方面,提供任何保障性措施。所以我們必須關注作為規範大成百上千組成部分的規則、原則和標準的公正性與合理性。這就需要求助於正義觀念。正義的關注點是一個羣體的秩序或一個社會的制度是否適合於實現其基本的目標。這基本的目標就是滿足個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張,並與此同時促進生產進步和提高社會內聚性的程度。如果一個法律制度適合於實現這個目標,我們才能説這個法律制度是正義的,或者説法律具有了正義性要素。追求正義是法律的實質性目的。

二、博登海默理論的人性論基礎

在社會科學研究的許多領域,廣泛存在着一種研究方法,這就是從對人性的分析出發而推導出各種理論構想和制度設計。我認為,瞭解博氏對人性論的分析是一把打開博氏思想寶庫的鑰匙。在《法理學》一書,博氏的人性論主要集中在他所作的中文版前言中。

儘管博氏並未對人性象霍布斯、洛克、休謨等人那樣作出詳致的分析,但他的很多思想是以他對人性的認識作為前提的。在下面一段話中可以看出博氏對人性的重視,他説“任何值得被稱之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須關注某些超越特定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相對性的基本價值,……上述結論所依賴的預設是存在着一些需要法律予以承認的人類共性。”博氏沒有陷入“性善論”和“性惡論”兩分法的泥潭,也並未從“善”、“惡”的倫理角度構建自己理論的人性論基礎。他更加註重人性中的“個人主義傾向”與“共有取向”的存在,瞭解到這一點,我們就不難理解他的理論派別為何被稱為“綜合法理學派”了。他説“在這些共性之中,最為重要是如何協調正常人所具有的個人衝動和共有衝動。幾乎每個個人都有實現自我和發展個人的衝動,而這種衝動又常常在那些旨在實現其生活目標的自主行為中得以表現。”他把人性中的“個人性”與“社會性”兩種成分相區分,並認為法律的種種價值主要是建立在“個人性”的基礎之上的。他説“自由、安全和平等諸價值,植根於人性的個人主義成份之中。自由感驅使人類去從事那些旨在發展其能力人促進其個人幸福的有目的的活動。人類痛恨那些沒有正當理由便破壞上述目的的對自由的限制。追求安全的慾望促使人類去尋求公共保護,以抵制對一個人的生命、肢體、名譽和財產所為的非法侵犯。……對平等的要求則促使人類同那些根據合理的、公認的標準必須被認為是平等的待遇但卻因法律或管理措施所導致的不平等待遇進行鬥爭。它還促使人類去反對在財富或獲取資源的渠道方法的不平等現象,這些現象當然是那些專斷的和不合理的現象。”博氏認識到,人性中的種種成份並不是相互分離和孤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的,他説“人性中的個人主義傾向與人性中的共有取向是相互補充的。人需要社會交往,因為他使其生活具有意義,使其避免陷於孤寂之中。”]

博氏把人的社會性建立在“理性”基礎上,並認為人生而具有理性。他説“人性的共有成分根植於對個人的這樣一種認識,即完全憑靠他個人的努力,他是無力實現他所珍視的那些價值的……人自有一種與生俱來的能力,它能夠使個人在自我之外構設自己的,並意識到合作及聯合努力的必要。這就是理性的能力。”“理性乃是社會化和尊重他人行為的源泉。理性之聲告訴我們,為使我們自己的需要適應他人的需要、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義,對個人行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約束是必要的。”博氏意識到,雖然我們可以把人性的種種因素作各種歸納和各種分類,但是這些因素並非是固定不變的。他説“人性並不是一系列穩固確定、自相一致的特徵,而是一些經常發生衝突的基本傾向。這些傾向所取的發展方向和它們於個人生活中的能動力量,會因倫理教育和行為限制而受到決定性的影響。”根據博氏的這些論述,我們似乎可以這樣認為,包括法律在內的種種制度的設計,無不以某種人性預設作為基礎,其所相異者,在於對人性中的個體性因素還是社會性因素更加重視。對我們傳統認為的資本主義國家,在總體上更加關注個體性因素,而在社會主義國家,則在總體上更加關注社會性因素。

當然,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即使是其意識形態並未根本改變,也可能會根據社會的變化而對人的個體性和社會性的關注程度呈現此消彼長的調整。美國新自由主義與新保守主義的交替更迭和中國的改革開放都可以説明這一點。

  法律的讀後感(三)

孟德斯鳩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傑出代表,也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

孟德斯鳩開篇便闡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論。他認為,“世間我們看到的萬物都是由一個盲目的命運所創造的”,這種説法荒謬絕倫,盲目的命運是無法創造“具有智能的創造物”的,而是有一個最淺顯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這個淺顯理性與各種存在物之間關係的總和,同時也體現着所有客觀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係。因此,從最大限度廣義上理解,法是源於客觀事物性質的必然聯繫,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屬於自己的法。

孟德斯鳩把法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他認為所有規律產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淵源,自然法是人為法的基礎。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並沒有將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開,因為他探討的並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法律與一國國情相符合、同已經建立或將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及原則相吻合,法律與國家自然條件的關係,與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與居民的信仰、性情、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的關係,以及法律條款之間的內在關係等等,這些關係和觀點的綜合便構成了所謂的“法的精神”。

三權分立學説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理論,認為三權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權分立原則作為一種學説,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説,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説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係,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如同他的著作所説“當我一旦論證了原則,人們便將看到法律從原則引申出來,如同水從泉源流出一樣”。他的分權説並非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順應時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實際意義的政治綱領,其實質在於“階級分權”,這在當時適應了新興資產階級參與政權的需要。

孟德斯鳩用大量的篇幅論證了他提出的著名政治理論之一:政體分類學説。他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專制三種。共和又可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他反對專制政體,認為專制政體意味着恐怖,“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即使有法律,也無實際意義,因此在那裏沒有任何保證維護法律。共和政體是一部分人民或全體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政體。當全體人民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時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種更為強悍的原動力,這就是品德——對祖國的熱愛、熱愛平等,這種愛要求人們持續不斷地將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當最高權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時,那就是貴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節儉是貴族政治的靈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權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對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議會及政府官吏的職權做出規定。在貴族政體下,貴族是統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數量,需要設立一個處理貴族事務的“參議會”,所以制定有關參議會的成員、資格、職權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鳩最為推崇君主政體,他認為,君主政體雖然由單獨一人執政,但卻遵照固定和確立了的法律執政;榮譽是其原則“它能喚起優美的行為,與法律的力量相結合,能夠和品德本身一樣,引導政府達到其目的。”

孟德斯鳩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認為這種作用具有決定性。他説,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制,“因為如果奴役的統治不是極端嚴酷的話,便要迅速形成一種割據的局面。這和地理的性質是不能相容的。”“在歐洲,天然的區域劃分形成了許多大小不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裏,法治和保國不是格格不入的。”他還認為,炎熱的氣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們懦弱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貧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氣候能磨鍊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堅強而一心捍衞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首先要考慮這些因素。

孟德斯鳩的貢獻還體現在所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鳩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們生存環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繫與影響的動態關係中把握一國政治法律發展變化的規律。這是對傳統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步。

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於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後研究以及觀點的侷限。但是不能否認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的這部鉅著給世人帶來的巨大影響。《論法的精神》在那個黑暗的年代給了多少人思想的啟迪,給歐洲的黑暗的封建統治社會帶來無限的光明。更給後世留下一筆無可估量的財富,讓後世的人們不禁感歎偉人的智慧與思想是如此之偉大。

  法律的讀後感(四)

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開演講的基礎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觀點是,法律與宗教是兩個不同然而彼此相關的方面,是社會經驗的兩個領域。儘管這兩個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發達都離不開另外的一方。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為機械僵死的教條。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面對着60年代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社會問題,伯爾曼認為西方人所面臨的危機並非法律的過度神聖化或宗教的過度律法化,即二者過分一體化的危機;而是相反,是它們過於分裂化的危機。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會所信仰。

書中通過對法律與宗教的人類學把握、歷史上宗教對法律的影響、宗教中藴含的法律方面、法律與宗教的死亡與再生的末世學角度,精闢論述了法律與宗教自始至終不可分割、互相滲透的密切聯繫,從而揭示出現代人對法律與宗教關係認識的嚴重片面性。

伯爾曼指出,在人類所有的文化裏,法律與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種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這四種要素的存在決定了法律與宗教的共通性。本書所要指出的關鍵即為:“儘管這兩方面(法律與宗教)之間存在緊張,但任何一方的繁盛發達都離不開另外一的一方。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一種機械的法條主義。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也就是説,法律必須被信仰,以免退變成為僵死的法條;宗教必須有規則,否則易於變為狂信。

看完這本書,我對法律與宗教的關係有了更深的瞭解,法律之於我們,是一種外在的約束力,它指導着我們的行為,而宗教之於我們則是一種內在的約束力,它指導着我們的心靈,或善或惡。在我國,法律與宗教都有比較悠久的歷史,但顯然,宗教所宣揚的道德和倫理比法律的影響更加深遠。因此造成人們對於法律的意識相對淡薄,法律在中國缺少一份神聖性。法律是對權利、義務進行分配並解決社會糾紛的一些行為規則和制度。它用於調節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在任何一個具有自主和自由、承認保護私人權利和利益的社會,法律是不可少的、維繫社會的重要基本手段。法律對於人們的保護遠比宗教來得全面而徹底。因此,在現今的中國,若要建設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建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實到行動上。

人們發現,中國的落後,就在於我們的傳統文化中沒有對法律的信仰,我們過於注重道德和政治(權力)的作用,過於強調情理法的結合,法律在我們的社會調整中並沒有起到至上的作用。為了使我們的社會走向現代化,實現依法治國,就必須讓法律成為聖經,成為社會中唯一具有權威性的規範和機制。對民眾,需要的是為權利而鬥爭;而法律職業共同體應該以道德無涉、價值無涉為口號。

正如樑治平教授對中國表示出深刻的憂慮:“我們的現代法律制度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許多門類,它們被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於,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裏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於是,當我們最後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脱的精神困境裏面。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制度,如何能夠喚起我們對於終極目的和神聖事物的意識,又怎麼能夠激發我們樂於為之獻身的信仰與激情?我們並不是漸漸失去了對於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遵行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着同樣久長之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這樣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臨的危機更難以擺脱嗎?”樑教授的憂慮點出了我國立法的尷尬處境。無論看上去多麼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礎,不能喚起民眾的認同和信任,又怎能產生對它的信仰?因此,結合中國實際,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才是真正能為人們所認同和遵守的法律。

最後,我想引用書中的一句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只有建立對法律的信仰,我們的法制道路才能夠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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