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時限

來源:文萃谷 2.34W

受工傷不懂法未作鑑定

工傷鑑定時限

羅先生原來在一傢俬營企業工作。2005年10月,羅先生的手腕被機器夾傷,導致骨折和肌腱斷裂,住院7天,再加上養傷花了4個月。當時的醫藥費用都由單位承擔,但羅在養傷4個月期間單位沒有給開一分錢工資。2006年,羅先生在養傷4個月後,又繼續回原單位工作了一年。2007年初,他從這個單位辭職。

前些時候,羅先生才知道自己因為不懂工傷保險條例,而錯過了工傷鑑定期限。他四處打聽該怎麼處理這種事,也沒有得到好的解答。他也曾和原單位的領導反映過,但沒人給他滿意的答覆。

過期限無法起訴來維權

雖然傷已經完全癒合,但落下了殘疾,現在他手的使用功能只有原來的一半,造成生活上諸多不便。羅先生被告知,要想起訴這家企業必須要有權威部門的工傷鑑定結論,可他已經錯過了工傷鑑定期限。他不明白工傷鑑定時限是多少!另外,錯過工傷鑑定時限,是不是勞動部門就不管了?

律師講-法理

本案中,羅先生髮生工傷事故的時間為2005年10月,經醫院治療出院後,又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一直到2007年才離開用人單位,現在才想到提出工傷認定,顯然已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時效30日內,沒有法律依據。

關於羅先生認為的工傷認定的時限以發生時計算還是以知情時計算的問題,律師認為,所謂的知情實際上是指權利受到侵害是否知情,而不是指對相關法律是否知情。任何一部法律,一旦公佈實施,就已推定全社會的人均已獲悉並應予以遵循。所以,羅先生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後,並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致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後最終難以得到法律的幫助,確實無法補救。

相關法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17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擴展閲讀篇】

1. [comment]∶評論的話   2. [expository notes]∶含有説明、解釋或評論的話;作説明或講解用的話   偶爾有對正文的講解和帶解釋性的注,但無評語   3   對某人的看法與對這人的感覺   詳細解釋      評論的話。   清 唐鑑 《廩貢生王府君墓誌銘》:“昔年官京師,閲 倭艮峯 日記,見其上方評語,有曰‘子 涵 子 潔 ’者,問之,則其 河南 同志 王檢心 、 王滌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回:“就將這本冊子的記載,改做了小説體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評語。” 趙樹理 《三裏灣·決心》:“ 玉生 一時想不出適當的評語來,只籠統地説:‘我覺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編輯本段評語範文  X同學是個文靜懂事的女孩,踏實、穩重、有禮貌,時刻起着模範帶頭作用,給同學們作出表率。上課時用心聽講的神情,讓人感到你的專注、認真。你的作業乾淨整潔、字跡又漂亮,令老師感到非常滿意。你思維靈活,接受能力較強,勤于思考,大膽質疑。你的學習成績一直都很好,在班裏是一個的好女生。願你永遠健康、漂亮、快樂、上進,在知識的海洋裏遨遊,做一個強者、勝利者!你的聰明加上勤奮好學會令你成功,老師深深地祝福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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