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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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司法鑑定活動,保障司法鑑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司法鑑定委託書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全文)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已經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司法鑑定活動,保障司法鑑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 ...詳細

什麼是司法鑑定程序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 ...詳細

司法鑑定程序規定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詳細

我國司法鑑定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問題

1.尚未形成完善的司法鑑定運行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據此,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引入了“專家輔助人”制度。與此同時,在全國各地方興未艾的司法改革試點中“專家證人”制度亦初露端倪。對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人提交的鑑定結論,由於缺乏統一的.法律規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在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就對方委託鑑定提出異議,則該結論獲得證據資格;而一旦當事人質疑對方鑑定的公正性、合法性,則該結論被擱置,法院往往出面重新委託鑑定。儘管處境尷尬,但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仍在一定程度上獲得司法潛規則的認同,也符合《決定》精神,形成與“專家證人”制度 ...詳細

我國司法鑑定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1.完善司法鑑定立法

司法鑑定程序的改革與規範化建設需要通過系統化的立法來實現。鑑定立法在內容上應包括實體和程序兩個部分:實體部分指司法鑑定的研究對象、調整範圍、主體管理問題(如資格審查制度、登記制度、考核與處罰制度等);程序部分指鑑定人的選擇、鑑定人的權利和義務、鑑定程序的啟動、委託鑑定前的告知、委託人的義務和限制、製作鑑定結論、鑑定結論的告知、申請重新鑑定的程序要求。[2]這樣的司法鑑定制度才是一個系統完善的司法鑑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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