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司法鑑定

來源:文萃谷 7.47K

雲南省司法廳、高級人民法院、商務廳近日聯合出台的《關於在訴訟活動中委託鑑定、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一改基層法院普遍採取的由案件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員直接指定司法鑑定機構和拍賣機構的做法,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看來,如同在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與對外委託工作之間建立設了一道"隔離帶"、"防火牆"。

法院指定司法鑑定

據瞭解,若干規定共5章28條,從制定宗旨、制定依據、基本原則、對外委託工作的啟動等方面,詳盡規定了委託、鑑定、拍賣工作中,各部門、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要求。

雲南省司法廳巡視員、省司法鑑定委員會主任周鵠昌向記者詳細介紹了新規定的幾大亮點。

開放式進入不設門檻。規定一改過去法院對司法鑑定機構和拍賣機構名冊管理的方式,規定凡在司法行政機關編制的《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內的司法鑑定機構,均可接受法院的委託,開展司法鑑定工作,法院不再選錄編制法院系統的名冊,將對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權歸還於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同時規定,為確保司法鑑定的質量,凡接受法院委託的專業機構,如不履行法定義務或違反相關規定,法院將向其主管機關發出司法建議書,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並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司法鑑定機構,全省各級法院均不再委託該機構從事相應的委託工作。

統一對外委託內設機構。明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部門作為法院對外委託工作的辦事機構,統一辦理審判、執行工作中需要對外委託鑑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凡需要進行鑑定、評估、拍賣的,均統一交由法院的司法技術部門開展,實現了審判、執行工作與對外委託工作的分離。

取消法院確定委託機構權。委託機構的選擇,採取當事人協商選擇和隨機選擇相結合的.方式。當事人協商選擇是首選,雙方達成一致的,以當事人選擇的專業機構為準;當事人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在名冊中隨機選擇確定委託機構。

實行風險告知制度。規定在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前,法院的司法技術部門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因司法鑑定技術、提供材料的不足或市場因素,在司法鑑定中可能會出現的不利於當事人的情況,增強當事人可能面對不利鑑定結果的風險意識。

實行司法鑑定意見徵求意見制度。規定對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在出具正式司法鑑定意見書之前應出具徵求意見稿,由法院司法技術部門及時送達當事人徵求意見,當事人提出合法、合理異議的,受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及時進行審查、核對,將司法鑑定工作中出現的遺漏和瑕疵消除在正式報告出具前。

強化內部監督機制。規定重大、疑難、複雜或爭議較大案件委託事項,在進行機構選擇時,法院的司法技術部門應報告該院紀檢監察部門,由該院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到機構選擇現場進行當場監督。通過這種方式,確保當事人機構選擇權的實現,避免事後當事人因對機構選擇的不滿產生爭議。

3家聯手確保效力。由省法院、省司法廳、省商務廳聯合出台的規定,不但是法院系統開展對外委託的規範性文件,也是司法鑑定機構和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對外委託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形成了工作合力和良性機制,確保了委託、鑑定、拍賣工作中出現問題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規定要求,各級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商務部門應加強溝通,定期互通信息,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全力規範法院對外委託、鑑定、拍賣管理工作,確保司法公正。

相關背景

法院直接指定鑑定機構的弊病

由於鑑定機構的選擇由人民法院確定,易使社會產生合理懷疑;少數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利用自行選擇委託專業機構的權力,或干擾鑑定機構的鑑定工作,影響鑑定結果;或經不住某些機構拉攏、腐蝕,收受賄賂等;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在司法行政機關編制的《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基礎上另立名冊,實行名冊管理,在事實上形成對司法鑑定機構的雙重管理,在管理中也出現了一些重複管理、不當管理的問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