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三益司法鑑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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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寧波三益司法鑑定所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十條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進行重新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

(一)有本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二)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的;

(三)在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委託的鑑定事項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鑑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採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第三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

第三十五條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三十六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

第三十八條司法鑑定機構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文書以及在鑑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通則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和採用的一般程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的鑑定事項對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本通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發佈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司發通〔2001〕092號)同時廢止。

補充司法鑑定範圍

法醫類鑑定 法醫病理鑑定 法醫臨牀鑑定 法醫精神病鑑定 法醫物證鑑定 法醫毒物鑑定 物證類鑑定 文書鑑定 痕跡鑑定 微量鑑定 聲像資料鑑定 計算機司法鑑定 環境監測司法鑑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 產品質量司法鑑定 司法會計鑑定 知識產權司法鑑定 税務司法鑑定 農業司法鑑定 資產評估司法鑑定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 槍彈痕跡司法鑑定 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這是根據當時我國司法鑑定的專業設置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鑑定內容,並參考國際慣例而制定的。 法醫病理鑑定 “法醫病理鑑定”,俗稱屍體鑑定。參考目前國內的有關規定,法醫病理鑑定,是指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鑑別、死後個體識別等。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常”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規定:“勘驗有屍體的現場,必須有法醫參加,屍體檢驗要求做到:詳細檢查死者的衣着情況,屍體的外表現象以及傷痕的形狀、大小和位置;根據需要,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提取血、尿、胃內容等;對無名屍體的相貌特徵,生理、病理特徵,以及衣着、攜帶物品和屍體包裝物的特徵,進行細緻檢查,詳細記載,並一律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法醫病理鑑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於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係,對於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複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後作出判斷。三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後到屍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於偵查範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屍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四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孝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着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跡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五是鑑別生前傷與死後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後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後經過的時間。在鑑定中,還可通過骨骼、牙、毛髮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 法醫臨牀鑑定 “法醫臨牀鑑定”,俗稱活體損傷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是指運用法醫臨牀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被告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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