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傷殘鑑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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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職工傷殘鑑定劃分

【分類號】 L35301199221

【標題】 勞動部、衞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頒發《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佈單位】 勞動部等

【頒佈日期】 19920309

【實施日期】 1992030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幹部保險福利

【文號】 勞險字(1992)6號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研究成果,業經鑑定評審通過,現予頒發試行。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致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是按照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

八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為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勞

動部、衞生部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的。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分為十級,其中一、二、三、

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

力。請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在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和開展勞動鑑定工作中按此標準試行,並注

意總結經驗。在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鑑定時,可以參照此標準辦

理。在試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以便修改,為形成國家標準提供依據。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於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於工傷,或經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

醫療衞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後,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鑑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

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 是工傷的直接的後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 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

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

個確定。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

準,作了交代和説明。

3.醫療依賴 指傷、病致殘後,於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脱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 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

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後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於甲表。

由於傷殘類型複雜,有的類型分級可以由最重(一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類型可以不足

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

定。

五、本標準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準正文(工傷及職

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説明),如乙表

所示。為便於使用,後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於衞生部頒佈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於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

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鑑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

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準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

標準的説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

依據。

甲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

級別

級 別 劃 分 依 據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償,需特殊醫療依賴及完全護理依賴方可維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護理依賴者。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病需特殊醫療依賴和部護理依賴者。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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