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年檢證明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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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年檢證明弄

各地(市)、縣(市、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按照財政部會計管理的有關要求和《福建省<會計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福建省會計證年檢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附件:福建省會計證年檢暫行辦法

福建省會計證年檢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對會計證持證人員的管理,按財政部《會計證管理辦法》和福建識<會計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已頒發的會計證為會計證年檢的對象。

二、年檢由盛地(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實施,統一使用“福建省會計證年檢專用章”,並依序編號為:省直0,福州1,寧德3,莆田4,泉州5,漳州6,龍巖7,三明8,南平9.各縣、市、區的編號,由各地、市財政局自定。

三、經註冊登記的會計證每2年進行一次年檢。各單位應將持證人員情況按會計證所列內容逐項填寫,經本單位人事部門核籤後報主管部門彙總統一送到發證機關進行年檢。無主管部門的人員,直接到發證機關辦理年檢。

四、首次年檢定在1998年3月。持證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到發證機關辦理年檢。

原則上逾期不予辦理。個別持證人員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參加年檢的,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可在統一年檢結束後二個月內申請補檢。

五、持舊會計證人員,請於年檢時交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彙總到發證機關換取新會計證,無主管部門人員直接到發證機關換取新會計證。新會計證載有“專業職務評聘(任命)情況記錄”、“註冊登記及變更情況記錄”、“繼續教育培訓”和“財政機關年檢考核”等欄,便於年檢。

六、未經發證機關注冊登記,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已脱離會計工作連續3年以上,有違法亂紀行為以及弄虛作假騙取會計證的,發證機關不得予以辦理年檢。

未經年檢的會計證自行失效。

七、鄉鎮企業和村組會計人員會計證的年檢辦法另行下發。

八、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實行。各地(市)各部門在與本辦法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可制定本地(市)、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意見,報省財政廳備案。已經實施的'會計證年檢辦法應與本辦法相銜接。

一、年檢及換髮新證時間安排

全市統一規定從4月1日開始。各縣市區會計人員應在4月1日至4月15日期間到所在地財政局辦理有關換證手續。市直、省直、中直各部門於4月1日至4月15日期間由單位統一到衡水市財政局會計科辦理年檢和換證手續。集中換證期間週六、週日不休息。

二、年檢及換證權限劃分

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凡有工作單位(含被單位臨時聘用)的,到工作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沒有工作單位的,到户籍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駐衡水市(市區內)的省直、中直單位(金融、保險、證券、郵電、電力、税務、煙草、儲備、民航和各類研究院、所)以及與鐵道部系統脱鈎的鐵路所屬企業、事業等中直單位的由衡水市財政局直接管理。

三、會計證年檢內容

會計證年檢主要審核持證人員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等情況。換證人員首先參加由當地財政部門組織的2003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對2001年兩個年度未參加繼續教育或未完成規定課時的,按省廳文件處理。如有培訓不到位、弄虛作假或刁難、侵害會計人員行為的,可直接向市財政局反映,舉報電話:2166530。

四、年檢、換證應帶證材(均應出具原件)

舊會計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證、身份證、電算化證、學歷證書、珠算證書、會計專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或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書,背面寫有姓名的一寸近期免冠同版彩照兩張。如未帶相關資料、申請卡相應位置應空白。

五、其他事宜

這次年檢換證工作原則上不面向個人,由各主管部門或單位統一到市或縣區財政部門的年檢辦公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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