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執業醫試用期證明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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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醫生的試用期是不一樣的,這樣的證明不乏有趣的範文。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執業醫試用期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最新執業醫試用期證明範本
  執業醫試用期證明怎麼寫

申請級別:執業醫師

申請類別:臨牀

試用期崗位類別:臨牀執業醫師

試用期崗位專業:臨牀

試用機構登記號就是你工作的單位的登記號,你可以問一下你們單位行政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他們知道。單位隸屬地方的:就例如是市級單位等,你也可以問一下院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或者醫教科。

我想請教各位幫我解決下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怎麼填寫啊?謝謝

1,該表格是自己填寫還是用人單位填寫呀?

2,該表格中“申請級別”和“申請類別”分別填寫什麼呀?

3,“試用期間的工作基本情況”要寫啥?

1、表格應該是前面的基本信息應該是自己填寫,試用期間工作情況應該是單位填,但是一般是考生填單位領導人簽字蓋章;

2、“申請級別”考助理就填助理醫師,考執業醫師就填執業醫師,“申請類別”是臨牀就填臨牀、口腔就填口腔等等。

3、“試用期間的工作基本情況”就寫一些表現良好操作好等等的話撒。

只要是找個掛靠的醫療機構扣章就可以了,你工作的那個私人醫療機構,如果是有正規資質的也是可以的應該。只是一個報名的單位而已,這個證明還好弄的。

不可以的,必須是正規醫療機構開具的一年期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扣上公章就Ok了。實習證明是不管用的哦。醫院或別的正規醫療單位有沒有熟人,找個熟人幫你開也行,不是什麼難事。

我是大專臨牀專業畢業的,今年可以考助理執業醫師了,但是我沒有在任何單位幹活,那些需要單位證明提交的材料很難弄,不清楚怎麼辦,請有經驗的人來説説。

官方網站説要提交這個: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試用機構是醫療機構的需提交試用機構的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醫生試用期轉正申請書

尊敬的院領導:

我於201x年x月x日成為我院的試用員工,目前x個月試用期已滿,根據我院的規章制度,現申請轉為正式員工。

從開始工作的第一天起,我院寬鬆融洽的工作氣氛、團結向上的單位文化,讓我很快地適應了工作環境。在本科室的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安排的每一項任務,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別人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可以為醫院多做貢獻。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的更全面。在此,我要特地感謝科室領導對我的指引和幫助。

x個月來,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我非常注意向周圍的老同事學習,在工作中處處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學習,以較快的速度熟悉業務情況,較好的融入到這個團隊中。本篇文章來自。在工作中,勤于思考,經常與同事溝通,一邊向同事學習工作思路,同時提出自己的意見提供參考。

在同事的幫助和領導的傾力扶持下,通過個人的努力,現在對本科室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瞭解。經過x個月的試用期,我認為我能夠積極、主動、熟練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並積極配合醫院的要求來展開工作,與同事能夠很好的配合和協調。

在以後的工作中,我會進一步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其他同志學習,團結同事,努力工作,不斷的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及綜合素質,以期為我院的發展儘自己的一份力量。

希望領導批准我的轉正申請。

申請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2017執業醫師政策節選

1、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2、考試和註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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