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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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在經營的同時,場所的使用證明是很重要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關於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怎麼寫的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怎麼寫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篇一

(適用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或場所)

工商行政管理

茲有位於江蘇省鎮江市市(縣、區)鎮(街道)路(街、村)(位置)的房屋(場所),使用面積平方米,所有權(使用權)屬於。現已竣工投入使用,不屬非法建築,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同意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蓋章:

年月日

説明:1、本證明僅適用於申請將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場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之情形,供工商註冊登記時替代房產證複印件。

2、本證明有房屋(場所)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園區管委會或鄉鎮(街道)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並蓋章,涉及房屋明確為住宅的無需另外證明即表明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篇二

企業(公司) 、個體工商户名稱 住所(經營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業主不得違反法

律、 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 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 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 本企業(公司) 、個體工商户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出 如下承諾: 一、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二、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三、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申請人:

注:1.企業(公司)設立登記時,申請人為股東(出資人) 。股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 股東蓋章,股東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個體工商户開業登記時,由個體户户 主簽字。 2.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申請人由企業(公司)蓋章;個體户變更登記時,申請 人由個體工商户蓋章或簽字。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篇三

使用我小區(單元) , 業主: , 號樓 單元 室住宅,經徵得有利

害關係的業主意見,同意作為公司經營場所。

特此證明。 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簽字(蓋章):

XX年X月X日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公司租用我小區(單位)業主 號樓 單元 同意作為該公司經營場所。 ,

室住宅,經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意見,

特此證明

業 主 委 員 會 或 者 居 民 委 員 會 蓋 章 籤 字

年月日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篇四

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户名稱 住所(經營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本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户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諾: 一、 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二、 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三、 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申請人:

注:1.企業(公司)設立登記時 ,申請人為股東(出資人)。股東是法人的,由股東蓋 章,股東是自然人的有自然人簽字;個體工商户開業登記時,由自然人簽字。 2.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由企業(公司)蓋章;個體工商户變更登記時,由個體 工商户蓋章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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