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所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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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北京市“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建設宜居城市”的總體目標,維護人民羣眾的生活環境,結合現階段我市環境整治工作的具體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決定,自6月19日起對各類市場主體(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註冊提交的住所使用證明文件從嚴審查,具體要求如下。

新住所使用證明

一、暫停利用居民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註冊

(一)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時提交的住所使用證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的,不予登記註冊;對購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其提交的購房合同中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公寓、別墅)的,不予登記註冊;對《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無法辨別為住宅或商業用的(如商注綜合等),不予登記註冊。

(二)市場主體申請從事的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項目並已取得審批部門批准的,如其登記時使用的房屋為“住宅”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三)經營範圍含有“房屋租賃”、“出租房屋”、“寫字間出租”、“出租場地”、“出租商業設施”等類似項目的企業為其他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提供住所使用證明的,登記機關通過查閲企業登記檔案能夠確認該房屋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記註冊;企業登記檔案未記載的,除要求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外,還應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確認該房屋是否為“住宅”,對屬“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記註冊。

(四)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住所外設立的不單獨辦理營業登記的倉庫、車間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辦理備案,倉庫、車間備案時提交的房屋使用證明中房屋用途為“住宅”的.,不予備案。

(五)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變為其他使用用途的(見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類附表》,其中軍事、其他類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後,可予辦理登記註冊。

(六)住宅樓中的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或底層住宅改為商業用的,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製造類項目的經營。

(七)對申請人提供的住所為“住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如申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登記駁回通知書》,不予受理和登記駁回的理由表述為:“住所使用用途為“住宅”,不具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

(八)本通知下發前已在“住宅”中登記註冊的市場主體如申請變更經營範圍,變更後的經營範圍應按照市局109號文件及各區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使用的房屋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權屬證明文件應證明不是“住宅”。不再認可以下證明方式:1.產權人的上級單位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文件;2.近郊區城鄉結合部和遠郊區縣的城鎮地區、科技園區、開發區、風景名勝區、有形市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出具的權屬證明;3.中央或地方黨政機關(房屋主管部門和區縣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

(二)住所為新購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申請人提交的購房合同中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規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提交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複印件,可予辦理登記註冊。

(三)住所為自建房屋的,亦應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

三、上述規定的適用範圍不含農村地區中的城鎮地區、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和有形市場以外的區域。

四、關於市場專營企業住所使用證明問題

市場專營企業的住所應當與為經營者集中獨立進行交易的固定場所一致。新設立的市場專營企業的住所使用證明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內容,屬場院式市場的,其為經營者集中獨立進行交易的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應提交市場規劃證明和土地權屬證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週一)起執行。在通知下發前已經辦理入資手續的以及已經受理未經核准或已經核准尚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不應要求據此通知內容調整。

六、對住所的有關要求本通知未作調整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七、為便於對房屋使用用途的具體分類進行掌握,以判斷是否為“住宅”,現將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制定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規範》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類附表》附後,供參考。

關於從嚴審查住所使用證明文件的補充通知

為準確把握市工商局下發的《關於從嚴審查住所使用證明文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就其中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權屬證明文件的問題做出補充説明如下。

《通知》第二條規定“對申請人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由房屋主管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權屬證明文件,不再認可其他部門的證明文件”。此條的中心意思是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制定的,不應理解為凡申請人的住所無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或權屬證明不合要求的,均由區縣政府批准後辦理。

對由區縣政府正式具文明確在某一區域的房屋權屬的,或其授權某一部門出具權屬證明的,對該權屬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予以認可。例如:企業住所在某區一開發區內,區政府授權該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為入駐開發區的企業提供住所使用證明,則企業申請登記註冊時,申請書《企業住所證明》表“產權人證明”欄只需加蓋開發區管委會公章,並附區政府授權開發區管委會出具權屬證明的文件的複印件,即予辦理登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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