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管理規章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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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員工的管理是很多公司需要了解的內容,但是還是有一些公司不懂得如何管理派遣員工。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派遣員工管理制度,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派遣員工管理規章制度有哪些

  派遣員工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為了加強對公司派遣員工的管理,更好地為委託派遣單位服務,建立和諧的勞務關係,使勞務(人才)派遣工作合法化、規範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是指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用工單位是指委託公司派遣員工的單位。

第三條 派遣員工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派遣員工(含勞務派遣、人才派遣)是指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關係、員工檔案、薪酬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服從本公司派往指定單位從事相應工作的員工。

公司實行勞務(人才)派遣後,用工單位與公司簽訂《勞務(人才)派遣協議》;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簽訂《上崗協議》,雙方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

第五條 招聘原則

(一) 堅持面向社會,公平競爭的原則;

(二) 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三) 堅持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原則;

(四) 堅持統一招聘,統一派遣的原則。

第六條 招聘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二)具備與用工單位工作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專業、技術、技能、工作經驗及經歷;

(三)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公司按照委託方的要求和標準,負責制定招聘方案和錄用考試,辦理招聘錄用手續、資格審查和派遣工作。委託用工單位負責應聘人員的報名、體檢等工作。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八條 訂立、變更、續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 公司負責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用工單位負責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公司、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範本由公司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 根據公司生產(工作)需要,確定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二條 派遣員工按照用工單位的規定,參加用工單位組織的上崗培訓,達到用工單位上崗條件後,方能上崗。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終止後,若用工單位生產需要,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等由公司、用工單位及員工三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員工自願辭職,應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司。經公司與用工單位協商同意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五條 經與員工協商,在勞動合同條款中明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視情節追究有關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一)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門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私自利用用工單位的名義從事各種生產、經營、金融活動和私自開展第二職業,損害用工單位聲譽的;

(三)因個人行為,違反操作規程,引起經濟糾紛,被新聞媒體披露,造成社會影響的;

(四)泄露用工單位商業機密和重要資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訴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權利);

(五)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工單位有關規章制度的;

(七)員工拒不服從用工單位崗位調整、工作安排的;

(八)連續曠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的`;

(九)有貪污、挪用公款或竊電、以電謀私行為的;

(十)違反操作規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設備或電網等責任事故的(事故標準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未經公司同意,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十二)隱瞞真實身份、學歷、業績或有其他情況的;

(十三)員工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 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章 崗位變動

第十七條 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第十八條 員工在同一崗位序列之間進行崗位調整的,由用工單位和員工協商解決。

第五章 勞動紀律

第十九條 員工應自覺遵守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服從公司或用工單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條 員工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標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採取不定時工作制。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採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因生產(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的,由用工單位按加班審批程序確定加班事宜。

第二十二條 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無故遲到、早退,月累計3次按曠工1天處理;

(三)在工作時間內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手續不完備的。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三條 公司委託用工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參照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依法為員工建立各項保險。

第二十五條 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政策為員工提供相應福利待遇和發放勞保用品。

第二十六條 員工因公培訓期間的薪酬水平按照用工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員工曠工,用工單位按照本單位的有關規定扣罰工資待遇。

第二十八條 員工休探親假、婚假、喪假、護理假等工資待遇按用工單位相關規定執行;產假執行生育生活津貼。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 為了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員工和公司的績效,對員工實行績效考核。

第三十條 績效考核分為試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專項考核等。

第三十一條 用工單位負責掌握員工個人績效計劃執行情況及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季)由用工單位按照績效考核規定對員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全面、客觀的考核,按照單位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獎懲,並報公司備案。

第三十二條 績效考核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一般)、D(有差距)、E(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 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員工勞動關係管理、培訓與開發、績效工資發放、崗位調整、評優評先、職稱評定、職位晉升、解聘等方面的依據。

第八章 職業技能鑑定

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企業員工隊伍建設,促進職業技能開發,提高員工素質,公司組織對派遣員工進行職業技能鑑定。鑑定所需材料由公司或由公司委託用工單位收集。

第三十五條 職業技能鑑定嚴格執行上級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規範有序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分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五個等級。

第三十七條 職業資格證書作為派遣員工晉升的重要依據,與工資水平等緊密結合,標準按用工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獎 懲

第三十八條 對於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用工單位可按本單位的相關規定給予獎勵或晉職。

(一)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生產、科學研究、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

(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國家貢獻較大的;

(四)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

(六)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的;

(七)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捨己為人,事蹟突出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用工單位的相關規定,由用工單位扣罰員工薪酬待遇或由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規,違反財經紀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繳利潤,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四十條 用工單位根據員工試用期及月度、季度績效考核結果,對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和出現嚴重違規違紀的員工予以解聘,並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對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予以解聘,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章 優秀員工

第四十一條 優秀員工的評選範圍:生產崗位、管理及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均可參加評選。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制定優秀員工評選表彰辦法,根據用工單位上年末實有人數、員工綜合素質等因素,依據用工單位相關規定,確定優秀員工名額,下達優秀員工評選方案。

第四十三條 被評為優秀員工的,按用工單位的員工錄用條件,優先推薦其參加錄用競聘考試考核。其每次的評審材料歸入員工個人檔案。

第四十四條 優秀員工的評選每年一次。

第四十五條 對優秀員工給予的適當獎勵,由用工單位按照本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員工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 公司負責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做好員工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新錄用員工的檔案必須轉入公司。員工檔案的轉移要履行相關檔案轉移手續。

第四十八條 對員工的檔案要規範管理,按照人事檔案達標管理要求,及時收集、甄別、整理、歸檔,按照公司統一制定的人事檔案盒進行裝訂,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條 用工單位負責履行審查手續,嚴把檔案材料的歸口關,杜絕不規範檔案材料裝入員工檔案。凡涉及到有關出生年月、從事特殊工種時間、學籍材料等應嚴格審查、核對,保證其真實性。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條 員工可自願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組織。

第五十一條 員工的黨、團關係可由公司或者由公司委託用工單位管理,員工有權參與公司或者用工單位相關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五十二條 員工的計劃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用工單位負責管理。

第五十三條 公司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配合本辦法提出具體的實施細則。

  派遣員工管理規定

1、員工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2、員工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調遣。

3、員工被客户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户單位工作或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並變更勞動合同,本公司有權中止勞動合同,待培訓合格後,重新安排上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

4、員工因違反客户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和勞務員工的勞動合同。

5、因客户單位的原因與勞務派遣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由本公司和用人單位及勞務員工三方協商解決。

6、勞務工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派遣員工管理方法

(一) 勞務派遣員工考核管理

1、每月度用單位圍繞派遣員工的工作業績、工作質量、服務態度等方面進行考評,並以此為依據計發工資;

2、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員工平時工作表現及單位章制度遵守情況進行獎勵、通告批評、警告及遣退。發生以下情況者,將進行遣退處理:①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②不符合勞務合同規定條件的;③私自離職的;④發生曠工的。

(二)離職管理

⒈ 勞務派遣人員因各種原因需要離職的,用工部門必須及時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用工單位,並列明事由。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及派遣人員溝通協商,辦理離職手續。

⒉ 勞務派遣人員無故曠工達連續3天或因其他個人原因不能正常從事工作的,用工單位須及時與勞務派遣公司溝通協商,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具體執行辦法,可事先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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