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招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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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本中心臨時聘用人員薪酬管理,完善現行的臨時聘用人員工資待遇管理,切實保障臨時聘用人員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護理人員招聘制度

一、崗位績效薪酬的組成:

本中心臨時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績效薪酬制度。崗位績效薪酬由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績效工資和特殊崗位津貼四部分組成。臨聘人員的工資分配要以崗位因素為中心,並與績效考核掛鈎,重點考慮崗位的責任大小、難易程度、工作強度及工作環境等要素,並考核臨聘人員在其崗位上實際完成的工作數量、工作質量以及社會經濟效益

(一)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主要體現臨時聘用人員所在崗位的職責和資歷。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臨時聘用人員按所在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見附件)。

(二)工齡工資

工齡工資主要體現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積累。工齡工資按照臨時聘用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發,工齡工資標準為每年15元。

(三)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主要體現臨時聘用人員的實績和貢獻。績效工資由月績效獎金和年終績效獎金兩部份構成。月績效獎金標準為人均200元,年終績效獎金標準為人均1200元。根據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表現、崗位責任等情況,經考核適當拉開檔次發放。其中月績效獎金在100元—300元之間拉檔發放,年終績效獎金在800元—1600元之間拉檔發放。績效工資發放時間按中心規定執行。

(四)特殊崗位津貼

對在本中心特殊性崗位工作的臨時聘用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由衞生防疫津貼、高風險崗位津貼、護齡津貼、護理崗位津貼等構成。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臨時聘用人員,執行衞生防疫津貼,按國家規定發放,每月發放數額為198元/月。專職從事汽車駕駛等高風險崗位的臨時聘用人員,執行高風險崗位津貼,發放金額為每月200元。

二、建立正常薪酬增長機制

(一)正常增加工齡工資

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中心工作不滿5年,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發15元工齡工資;在本中心工作6——10年,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發20元工齡工資;在本中心工作11——15年,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發25元工齡工資;在本中心工作16年以上,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發30元工齡工資;工齡工資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

(二)正常調整崗位工資

1、臨時聘用人員由較低等級的技術崗位聘用到較高等級技術崗位的,從聘用的次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

2、崗位工資標準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或物價指數的升降調整,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2017年7月1日歙縣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530元)。

(三)調整績效工資和特殊崗位津貼

根據工作要求和體現對特殊崗位的政策傾斜,適時調整績效工資和特殊崗位津貼。

三、根據相關政策規定:

(一)中心臨時聘用人員原則上應當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對於臨時聘用退休等超過勞動年齡人員的,其薪酬按雙方商定條款執行。

(二)降温費、烤火費、過節費和安全獎等福利按有關規定發放。

(三)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臨時聘用人員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以維護臨時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按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合理安排臨時聘用人員的年休假,保障臨時聘用人員的年休假權利。

(五)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黃山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在本中心工作滿一年的臨時聘用人員,中心應當為其購買住房公積金。

(六)臨時工作人員的工資支付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發放渠道與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相同。

(七)臨時工作人員薪酬、福利、單位應負擔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均從財政安排各單位的臨時人員費用中列支,總額不得突破。

四、本辦法適用於本中心由非財政安排費用的臨時聘用人員(不包括門衞、退休後返聘人員)。本實施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7年5月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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